符合以上條件的農地,道路用地即可提出建蓋農舍申請,且為了確保農舍,是為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主管機關會嚴格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所以若想蓋農舍,在買農地前最好先問清楚該地是否符合興建資格哦! 彰化縣溪湖鎮文小四、文小五徵收逾25年未開發,已還地於民,另一塊溪湖糖廠火車站前道路工程用地,用掉240坪土地開闢道路,其餘用地逾30年沒使用,鎮公所去年通報縣政府廢徵並返還土地,但地目始終是道路用地,毫無經濟價值,地主既傻眼又無奈。 楊姓地主今天表示,去年接獲縣政府通知他們領回土地,返還30年前領取的土地徵收款,他和部分地主用數十萬到500多萬元買回土地,有的地主一時籌措不到那麼多錢,向銀行貸款,也有地主拿不出百萬元,到現在沒領回。 楊姓地主說,買回土地的地主拿到土地所有權狀,發現地目登載是道路用地,相當傻眼,因為道路用地只能開闢道路,無法移作它用,還地於民跟沒還一樣;

那就應該先做好全港的工業用地規劃以及整頓新界地區土地交易與丈量的亂象,確保被收地者尋找搬遷土地不會遇到不合理的障礙。 隨著城市快速發展,台灣土地上的道路用地佔比越來越高,但由於道路用地有其特殊的性質,因此名下有道路用地者經常不知可以如何運用這塊土地,另外有些人手上的道路用地是與人持分的,想出售或貸款卻擔心其他持分人不同意。 別擔心!本文就帶您認識什麼是持分道路用地,以及有道路持分、買賣道路用地路地持分需求者可以用什麼方式讓這筆資源效益最大化。 道路持分統整篇快速導區 道路持分意思為何?道路持分建蔽率是什麼?道路分買賣是可以的嗎? 持分道路用地可以貸款嗎?申辦共有道路持分貸款,需準備什麼文件?

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6號解釋(未依期限發給補償,徵收處分失效)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道路用地買賣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此項補償乃因財產之徵收,對被徵收財產之所有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予以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故補償不僅需相當,更應儘速發給,方符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倘若應增加補償之數額過於龐大,應動支預備金,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致未能於十五日內發給者,仍應於評定或評議結果確定之日起於相當之期限內儘速發給之,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 三、釋字第652號解釋 1.相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上述所謂相當期限道路用地,應由立法機關本於儘速發給之憲法要求,以法律加以明定。於法律有明文規定前,鑑於前述原補償處分確定後始發現錯誤而應發給補償費差額之情形,原非需用土地人所得預見,亦無從責其預先籌措經費,以繳交補償費之差額,如適用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等上開法律規定,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十五日或三個月內通知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並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完竣,事實上或法律上(如預算法相關限制等)輒有困難而無可期待,故有關相當期限之認定,應本於儘速發給之原則,就個案視發給補償費差額之多寡、預算與預備金之編列及動支情形、可合理期待需用土地人籌措財源之時間等因素而定。然為避免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遲未發給補償費差額,致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受損,參酌前揭因素,此一相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相當期限之起算日 關於上開相當期限之起算日,因原補償處分之違法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價標準認定錯誤所致,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提交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行評議或評定,道路用地買賣以資更正,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前,上開相當期限應自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行評議或評定結果確定之日起算。其中原補償處分之違法如係因原公告土地現值錯誤所致,而有所更正,則應自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更正公告土地現值之公告確定之日起算。 參、補償之其他方式

看膩了鋼筋水泥,厭煩了辦公室生態嗎?越來越多人在網上詢問,想轉行去當農夫,但卻對這個行業所知甚少,例如買農地會很貴嗎?蓋農舍有何限制?不是農夫也可以去買農地嗎? 因應農村人口流失,政府規定即使不具農夫身份也可以買賣農地,所以只要擁有足夠的創業基金,隨時可以下鄉建立起自己的“開心農場“喔! 問題來了 1、道路用地如何選擇一塊好農地呢? 2、買農地貸款可以貸幾成呢? 3、想要蓋農舍需要有什麼條件? 阿明整理一些關於買農地、農舍的資訊,希望能幫助到大家喔! 詳細解答:、如何選擇一塊好農地呢? 1、實地詢問當地人買農地與買房不同,諸如蟲害、水源汙源都要到現場才能發現,另外地主通常都上了年紀,有些好地也不會放在仲介那出售,會直接現場立牌,所以到現場詢問當地人才比較穩妥。 2、水源供應正常一般農地灌概都是鑿井抽取地下水或利用現成的灌溉渠道,但並非所有農地都有水源可以使用(例如荒廢許久的農地),依規定要向當地水資局申請供水。 以下簡單說明農用水井與自來水的申請方式:

五、已達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如因排水設施未臻完善,確有施工改善必要者,經提「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徵收現有道路土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準用基規定辦理。 六、都市計畫道路屬建築法規或民法規定已留設或退縮之道路用地,不適用本基準之規定。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 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道路用地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買賣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既成道路: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道路用地
    全站熱搜

    mars0936111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