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既成道路所有權人之義務與權利 如果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道路用地則該既成巷道即為廣義之公路,土地所有權人如果擅自封閉或堵塞,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85 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本題A 地若為既成道路,小王以水泥塊封閉堵塞之行為,即可能觸犯刑法,面臨牢獄之災。 此外,依建築法規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不同於前述「公用地役關係」,非屬釋字第400 號解釋所指私人土地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應徵收給予補償之範疇。蓋私有土地依建築法規之規定,提供予公眾使用者,私有土地所有人常因而使他基地得為建築之用或因而提高建築基地之利用價值,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有別。因此,私有土地依建築法規之規定,提供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未經徵收者仍應持續作為公眾使用。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依其情形,得依市區道路條例之規定為改善、養護及重修,該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反對(最高法院102 年台上字第1315號)。 又公用地役關係為公法關係,私有土地具有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公用地役關係者,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行使,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使用之目的,惟特定之人倘違背公用地役關係,無權占用有上開關係之私有土地,受有不當利得時,例如有人在A地路邊設置收費停車格,藉此牟利,小王仍得依法請求該他人返還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2 年台上字第701號判決);但如果是政府在路旁劃設收費停車位,小王則不得依公法上不當得利關係,請求返還政府收取之停車費(97 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法律問題九)。 最高法106年台上字第823號判決:「惟按徵收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為達成公用需要手段之一種,而徵收土地之要件及程序,憲法並未規定,係委由法律予以規範,此有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可據。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現行條文相同),乃指國家因該條所列公共事業需要取得私有土地時,即須依土地法規定徵收之,此觀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本文、第二百三十五條本文各有「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發給完竣後,方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實施工作」;「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以前,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等規定尤明。原判決謂:國家因公共事業需要,固得依土地法規定徵收私有土地,但非應予徵收云云,所持法律見解,已有可議。次按所謂公共設施用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於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所設置供作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而公共設施保留地,則指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於都市計畫範圍內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而未經政府開闢或使用之公私有土地。職是,公共設施用地在未經取得前,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不得逕予使用收益,二者顯不相同。而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中段、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前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其判斷是否該當上揭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時,應以「權益歸屬說」為標準,亦即倘欠缺法律上原因而違反權益歸屬對象取得其利益者,即應對該對象成立不當得利。查上訴人原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該土地於一○一年二月十四日始移轉登記予許崇文等人;被上訴人於四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將系爭土地編定為都市計畫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現況為高雄市林森二路、新田路之部分道路等情,既為原審所認定。且上訴人陳稱:被上訴人於四十五年間將系爭土地開闢為道路云云,可見該土地供道路使用後,上訴人顯已喪失自由使用、收益之權能。然系爭土地仍屬都市計畫道路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被上訴人並未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則其將系爭土地開闢為道路使用之緣由為何(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土地為既成道路,具公用地役關係)?與其占有使用該土地有無法律上原因,所關頗切,自有調查審認之必要。原審未遑細究,徒以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編定為都市計畫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地目為道,其規劃為道路,即有法律上原因,進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嫌速斷。

延伸文章:買法拍屋或土地有什麼費用?法拍投資需評估的 8 大成本 & 7 大稅費 (11) 是否有「三七五租約」? 投標土地前還要注意有沒有三七五租約,因為之後要買賣時地主必須補償佃農,這部分亦須列入投標成本,確定投資報酬率夠高才下手。 若租佃協商不成,買賣道路用地調處判決的金額通常為當期之公告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 1/3(或分地)。 ps. 調處費用 15000 元,由調處申請人繳納。 ps. 佃農對該三七五租約的私有耕地具有優先承買權。 (12) Google 地圖位移? 常用 Google Map 找路的人都遇過,偶爾會被導航到奇怪的地方,影響現場探勘判斷土地坐落地點。 要知道有臨路的土地和不臨路的土地價格就會差很多,所以保險起見,一定要搭配地籍圖資系統或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相互比對確認土地實際位置!

若是畸零地佔據重要的一角,為了土地整合不得不收購,有些不良的地主會藉機開高價,這類相關新聞層出不窮,比如下面這則新聞: 不過,有些縣市修訂自治條例,解決畸零地「以小吃大」問題,如:高雄市(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6) 法院公告中地號與建號買賣道路用地是否坐落在同樣的位置?有沒有「東屋西地」的情形? 通常房子與其坐落的土地同屬一人,法院會一起拍賣,但不見得房子和土地的持有人組成與比例都會相同。 舉例,甲被查封不動產,他持有某房子(假設 A 房),但該房坐落土地(A 地)的地主是另一人(假設乙),此外甲還持有另一塊地(B 地),法院很可能將甲持有的 A 房和 B 地一起拍賣,導致「東屋西地」的情況。 這時候,就要去地籍圖資系統或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查詢地號,比對建號和地址,確認是不是坐落在同一個位置,要知道位置不同,極大機率跟原本預想的投報率差十萬八千里! (7) 是否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即共有人共同擁有全部財產,無特定比例買賣道路用地分配。這種情況常發生在『繼承』,舉例如下圖: 遺產分割舉例 當看到「公同共有」時,建議: 調閱謄本,確認公同共有持分 1/1 共有幾位。 查看法院拍賣原始公告債務人有幾位。 仔細檢查有沒有漏網之魚,一定要確認所有共有人都列入債務人才投標,因為道路用地買賣如果只列出部分共有人,在遺產分割前完全不知道最後會分幾分之幾給債務人(不見得會平均分配),萬一分得很少就虧大了!

共有土地遭侵占/竊佔當共有土地遭人竊佔時,此舉已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占罪,此外,共有人可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向土地侵佔者提出民事訴訟,依照各自應有部分比例來要求返還。 了解共有土地分割道路用地後,歡迎有貸款需求者諮詢台新 以上就是關於共有土地分割的相關資訊!你有共有土地(持分土地)貸款的需求嗎?銀行土地持分貸款需要所有共有人同意,讓你傷透腦筋?別擔心!找民間台新代書幫助你,不需其他持分人同意也能貸款! 台新共有土地貸款依照貸款人所持有的比例進行貸款,只要備妥文件即可辦理,流程間單又快速,首次申辦享有優惠持分土地貸款利率0.88%起(月息),最快三天內就撥款,讓你快速取得資金。 台新共有土地貸款流程 申請:客戶提出需求,由台新代書專員提供土地持分諮詢。 估價:針對客戶物件現況、市價、實價登錄、公告現值...等等,由專業人員做鑑價報告。 審核:根據鑑價報告,核算土地可貸額度、利率,並回報客戶。 設定:由國家合法代書與貸款人當面簽約並對保此項流程需由地主本人親自簽約對保。

繳尾款其實很快,道路用地買賣開好支票後,到法院服務處辦理,然後由台灣銀行附設櫃台代收支票後,他會再開一張紅色的臨時收據,接下來就等法院通知領權利移轉書。 ps. 強烈建議一定要在投標前想好 7 天內能不能籌到尾款,如果繳不出來,法院會沒收保證金。有些人在得標後才急忙去找銀行問貸款或代墊款,結果發現錢來不及撥入帳,或後悔得標價太高,湊不夠數。 法拍屋怎麼買 法院點交執行交屋 法院點交流程 聲請第一次點交(遞點交狀) 如果你標到的是「點交」的房子,那麼在收到「權利移轉書」後,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第一次點交。 聲請完大概 10 天內,法院會發函通知(債務人會收到正本,得標人會收到副本),限債務人 15 或 20 日內自行搬遷交屋。 聲請第二次點交(履勘) 如果第一次點交通知的期限內,債務人仍未搬離,就再聲請第二次點交,即現場履勘。同樣也是大概 10 天左右,會收到法院發出的履勘通知。 履勘時,若發現債務人的物品還在,而且債務人也沒有到場的話,法院還會再給得標人和債務人(或現居者)約 20 天至一個月的時間去協調。 這段協調期間,通常得標人要拿出一筆搬遷費請債務人搬走,或者是給現居者最後找房子搬離的緩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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