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程序上,這類型案件申請人應向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由該地政事務所循行政程序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農地開發的商機為何? 農地轉特定目的事業買賣道路用地用地,建蔽率可從原本的 10% 提升至 60%,是農地開發的商機所在,其中主要 5 大用途有: 資源回收 農地容許使用與變更編定的詳細列表如下: (1) 農舍:高度不得超過 4 層或 14 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 10%,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660 平方公尺。 (2)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建蔽率不得超過 60%。 (3) 休閒農業設施:買賣道路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 20%。 (4) 自然保育設施:建蔽率不得超過 40%。 (5)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以上公共設施建蔽率合計不得超過 60%。 (6)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 (7)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工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8) 公用事業設施:負責維持公共基礎設施服務的體系或機構,包含電力、供水、廢物處理、汙水處理、燃氣供應、加油站、加氣站、交通、通訊等。一般情況下,公用事業是由政府機關、公營企業或政府特許的公司機構經營,但也會視情形開放民營企業自由經營。 (9)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 (10)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八、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評估: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計畫疏解計畫範圍南、北端交通要道相距約 9 公里且縣道 193 線 81K~83K 段路寬 僅約 6M,以致車輛繞行距離長且不易會車等問題,降低本區動線繞行問題,並減少 在地居民、觀光遊客之旅行成本,道路用地提昇交通運作效率、觀光產業發展,爰於計畫範圍 內勘選較符公益性,且具經濟可行性之路線,辦理設計及後續發包施工作業,徵收私 有土地有其必要。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路線之勘選儘量以既有道路、農路為主,降低私有土地徵收的需求,以提高土地使

二、釋字第440號解釋(地下設施物之鋪設等亦應給予補償) 又關於都市計畫保留地之徵收或購買,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同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是關於都市計畫保留地得予徵收或購買已有相關法律可資適用,主管機關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依法使用計畫道路用地時,應否予以徵購,須考量其侵害之嚴重性,是否妨礙其原來之使用及安全等因素而為決定。對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用地,主管機關在依據法律辦理徵購前,固得依法加以使用,如埋設電力、自來水管線及下水道等地下設施物,惟應依比例原則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土地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以保護其財產上之利益。 貳、道路用地徵收補償費用之發放時點 徵收應給予補償費用,而補償費用之金額可能會有爭議,在爭議期間是否得延後發給,已經政府如有財政上的困難,可否以此作為理由拒絕徵收,大法官有以下三則解釋: 一、釋字第425號解釋(補償費不得無故延後發給) 惟土地徵收對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特別犧牲,是補償費之發給不宜遷延過久。……。此項法定期間,自應嚴格遵守,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一○號解釋解釋文第二項釋示:「需用土地人不於公告期滿完畢後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依照本院院字第二七○四號解釋,其徵收土地核准案固應從此失其效力。但於上開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依法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或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延期繳交有案者,不在此限」,從而土地徵收補償費之發給,除對徵收補償有異議,已依法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提出,並經該機關提交評定或評議或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延期繳交者外,如有延誤,自屬對人民財產權之侵害。

五、已達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如因排水設施未臻完善,確有施工改善必要者,經提「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徵收現有道路土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準用基規定辦理。 六、都市計畫道路屬建築法規或民法規定已留設或退縮之道路用地,不適用本基準之規定。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 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道路用地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買賣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既成道路:

通行期間未曾中斷: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年代久遠不復記憶:供不特定民眾通行達 20 年以上,從未中斷。 供不特定公眾通行土地一旦被認定為既成道路,地主要拿回土地使用權,得先跟當地有關單位提出申請。 ps. 如果有挖路、建築、阻擋買賣道路用地通行等行為,地方政府經民眾檢舉,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市區道路條例第 33 條開罰。 什麼是私設道路? 私設道路是私人土地內的道路,例如自家通道、社區通道、住戶共用出入口。道路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都在地主手上,僅供特定人士出入,並不受地政府管轄。 私設道路 為什麼要確定路權?有哪些情況須注意? 【情況一】土地中間有路 一塊完整的土地若中間有路穿過買賣道路用地,沒辦法完整地開發,其價值通常會比能夠完整開發的土地小很多很多。(如下圖) 不動產役權 投資前如果沒有考慮到土地上的既成道路或私設道路,計算出來的投資報酬率會有很大的誤差。 以既成道路來說,就須考量能不能拿回土地使用權、怎麼拿回使用權 …;而私設道路,就要考量怎麼與使用它的特定群眾協商等問題。 消滅「既成道路」的例子 有些情形可以解除「既成道路」的問題,以上圖來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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