疼痛感會傳導至臀部或下肢,造成 下肢麻、痛、無力情形,產生坐骨神經痛。 3 (二) 治療: 1. 臥床休息:幫助背部肌肉放鬆,促進受傷肌肉修復,降低腰椎間盤的壓力,減輕神經的壓 迫及發炎。 2. 藥物治療:適當使用非類固醇類抗發炎藥、肌肉鬆弛劑,控制受傷後發炎反應。 3. 物理治療:包括電療、冷熱敷等,電療是利用電刺激,醫療護膝推薦使肌肉細胞規律運動,緩解肌肉硬 化及抽痛。冷敷適用於急性疼痛一、二天內,有止痛和消腫;而熱敷較適用於亞急性及慢 性期,改善局部循環,增進復原。 4. 背架、束腹:限制脊椎活動,保持良好姿勢,減輕椎間盤醫療護膝推薦、肌肉、韌帶、關節受到外來壓 力。 5. 骨盤牽引:對罹患椎間盤突出和腰椎間孔狹窄,有助拉開椎體間的距離,減輕對神經的壓 迫,減緩疼痛症狀。 6. 針灸:促進氣血循環及鎮痛。 7. 推拿、按摩:幫助釋放或降低身心壓力及舒緩緊張肌肉,促進血液循環及組織復原。

 


 

三.因情形特殊,經專案報請本會核准者,得不受申請年限之限制。惟附表內所列各項目輔具(助聽器、 眼鏡、義眼、其他醫療輔具等四項)以一年申請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應備之西醫健保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聽力圖及驗光單,須符合自開具之日起三個月內 之期限。 附錄一 醫療輔具補助項目 項次 醫療輔具項目 醫療護腕推薦單位 使用年限 受理機構 備註 一 手杖(鋁合金) 支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第 七類 05)、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或行動障礙證明者,得 以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或受理單位 出具評估紀錄表(附錄二)替代診 斷書。 二 手杖(不銹鋼) 支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第 七類 05)、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或行動障礙證明者,得 以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或受理單位 出具評估紀錄表(附錄二)替代診 斷書。


 

2. 增加身體組織延展性、柔軟度。 3. 增加關節活動度。 4. 強化肌肉肌力和耐力。 5. 改善肢體活動的協調性及靈活度。 6. 適當保護避免反覆受傷。 肆、搬運作業人員之職業性肌肉骨骼傷病健康管理 搬運作業人員之職業性肌肉骨骼傷病健康管理: 一、搬運作業人員防範對策 (一)雇主注意事項 1. 雇主對搬運作業環境規劃,醫療護膝推薦注意工作檯的高度及深度,避免長期彎腰或伸長身體姿勢。 2. 貨物擺放環境動線,減少不必要的雜物推放。 3. 搬運作業排班作息採輪調制度,避免長期同一反覆性工作,降低暴露風險等。 4. 規定每件搬運物體最大體積及重量上限。 5. 提供及訓練員工正確使用機械輔助設備,如:手推車、千斤頂、升降機、搬運車、起重機 等,減少體力負擔。 7 6. 教導員工腰背保健衛生教育,正確搬運姿勢,施力方式,並利用運動練習養成習慣,推廣 工作前或中間休息時間做健身柔軟體操。

 



脊椎外科手術 脊椎外科手術通常是用來治療嚴重的脊椎問題,例如脊椎畸形、脊椎退化等等。這種方法通常是在脊椎矯正無效或無法治療的情況下使用。脊椎外科手術 脊椎側彎是一種常見的脊椎畸形,也稱為脊柱側彎或脊椎偏曲。它是一種脊椎的非正常曲度,通常表現為脊椎向一側彎曲。 脊椎側彎可能會導致身體姿勢不正常,引起腰痛、背痛等不適。在一些嚴重的情況下,脊椎矯正器脊椎側彎可能會影響呼吸和內臟的功能,因此需要進行治療。 脊椎側彎的原因不完全清楚,但可能與遺傳、神經肌肉疾病、環境因素等多種因素有關。大多數情況下,脊椎側彎會在兒童和 青少年時期開始發展,並且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加劇。因此,早期診斷和治療脊椎側彎非常重要。
 

 項 目 辦理方式 申請資格 申請間 隔年限 應備文件 (資料) 受理機構 備 註 四、鋁合金高背特製輪 椅、不鏽鋼高背特 製輪椅應符合申請 條件之一(詳附錄 一第十三項、十五 項 備 註 ) 始得申 請。 五、榮民醫療體系得以 醫 療 輔 具 處 方 單 (正本 )替代診斷 書 , 格 式 如 附 錄 三。 六、醫療護腕推薦每人每年依實際需 要,最多以申請二 項為原則。 七、專案申請特製輪椅 者,需檢附由復健 科或骨科或神經科 或身障醫療相關科 別醫師開立之診斷 書(診斷書內需敘 明申請特製輪椅; 申請人居住縣市, 如無健保特約醫事 機構之上開四項科 別醫師,得檢附當 地公立醫院或衛生 所 醫 師 出 具 診 斷 書。健保特約醫事 機構服務項目、診 療科別以中央健保 署公告健保特約醫 事機構查詢資料為 原則),並附特製輪 椅評估表 (格式如 附錄四) 。 八、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驗畢歸還。由受理 單位影印乙份並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留 存。 註記: 一.榮民臨櫃申辦醫療輔具,如未攜帶榮民證(義士證),得以有效身分證件提供受理單位於退除役官兵 及眷屬資料查詢作業系統查驗,審核無誤後,由受理單位列印榮民資料交予榮民簽名。若非榮民本 人臨櫃遞送申請資料、或由榮服處暨社區服務人員協助申請,由受理單位登錄送件人(或代理申請人) 相關資料備查。 二.由各榮服處、榮家進行輔具申請之管控、查核,並依規定辦理結報(提供現金補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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