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受贈前之改良費用、增繳之地價稅得減除或抵繳;其為經重劃之土地,還可主張減徵百分之40的土地增值稅,惟上開再移轉土地,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期間」,應合併計算原贈與人持有期間。 又如果所贈與的土地係經辦理重購退稅仍於5年列管期間者,一旦辦妥配偶移轉產權登記,即屬實質移轉,其原依重購退稅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所以在決定贈與移轉之前,仍請確實了解並掌握時機,以免因小失大。 Q 移轉房地給子女,道路用地究以買賣或贈與方式稅負較輕? 土地增值稅 A 就地方稅而言: 一、契稅: 買賣或贈與建物,應負擔契稅皆相同,目前稅率為百分之六。 二、土地增值稅:買賣或贈與土地,以一般用地稅率核算增值稅,稅額皆相同。依漲價倍數,稅率分別為百分之20、百分之30、百分之40。 而自用住宅之稅率為百分之10,惟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並不能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避免嗣後爭議,仍請確實依交易事實申報,以維護課稅公平。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其中第一項有關道路之定義,一般道路用地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道路用地建築使用者。 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持分建地也能辦理建地借款嗎? 有些人會選擇向民間融資機構辦理持分建地借款,這是因為向銀行貸款的話,會需要其他持分人的同意。

如果有,那就符合民法 789 條的情形,不能再對他人土地主張袋地通行權,只能經由原地號通行,即分割後之幾的地號擇損害最小的土地位置通行。 其他相關問題 法院袋地通行權之確定判決可以代替申請建照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嗎? 袋地通行權的判決和能不能建築其實是兩回事收購道路用地。私設道路必須依照建築法規的規定才能申請建照。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最小長度應在 2 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標準: 長度未滿 10 公尺者為 2 公尺。 長度在 10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者為 3 公尺。 長度大於 20 公尺者為 5 公尺。 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板面積合計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 6 公尺。 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 15 公尺,淨寬依前 4 項規定,淨高至少 3 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的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若為特定建築物 ex. 工廠,需臨接 8 米以上的道路。 道路用地買賣如果買到上面有房但借用給第三人的土地,可以要求拆屋還地嗎? 用例子來說明:如下圖,假設甲有一塊土地,上面有一棟房屋,甲把房屋借用給乙,後來又把地賣給丙,丙可否要求乙拆屋還地?

買黃金至少隨時想賣就賣價格透明或把道路用地賣了買養老年金 幫子女買房出頭期款 兒子結婚的聘金、道路用地女兒出嫁的嫁妝 小孩創業自立自強的築夢基金 培養孫子的教育基金 數不清有多少實實在在的用途,都很清楚的透露出,把重點放在周遭當下正在發生的人事物,才是對道路用地多數地主來說能產生最高C/P值和價值最大化的機會,沒理由錯過吧? 泰瑞會有這樣的講法,不是站在買方的角度,說一定要立即賣地,是因為看過太多真實的情況後,才會有這樣的體悟,很多賣了道路用地的地主往往不是真的缺錢,而是把用不到的道路用地透過買賣得到的價金,來準備那些對未來更重要的事情,所以與其說那先放著再等等想想,我覺得想清楚當下的準備都做足了嗎?這比較重要吧。 說到這就讓我想起一位賣地給我的地主,他因為女兒早年出國唸深造後,在國外結婚就業定居了,他自己退休後每天爬山身體很健康,經濟上衣食無慮,

接著不動產經濟業者應該要擬定不動產說明書,道路用地經賣方同意後,以該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提出各項說明。倘若賣方委託提出「斡旋金」的需求,買方可以選擇不接受,若接受且交易敲定,斡旋金會成為買賣的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賣方則有無息返還斡旋金給買方的權利義務。 最後一切塵埃落定,就可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Step.2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支付頭期款) 賣方買方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正本帶身分證明文件 影印以上所有相關文件,並進行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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