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鑿井取水(地下水)以前有許多農民都誤以為,在自己的地上鑿井抽取地下水,不需經過政府的許可,但「水」是屬於天然資源,依法為國家所有。 農民要依規定向水資局申請鑿井,道路用地違法鑿井將會被開罰5~25萬元的罰鍰。 農民在向水資局申請鑿井時,流程如下: →先尋找合法的“地下水鑿井業者“來探堪場地(可上水利署網站查詢) →向當地水資局提出申請,檢附農業用水證明及相關文件 →申請完成後,水資局會給“水權證明“,在合法的水井上會有水資局的“二維條碼“(QR code)。 →農業用地下水權期限為3~5年,到期得再向當地水資局申請展延。

本計畫新建橋梁及道路拓寬,徵收用地多為既有道路、農路、水利用地,少部分為農 田,並無林業、漁業及牧業等產業。道路用地本案盡量保持當地原有農田之完整性,整體而言 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較為輕微。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徵收計畫係因路權所需範圍而劃設,並已儘量以工程克服方式將徵收面積達最小幅 度,因此其土地利用完整性應不致產生影響,如在徵收土地產生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 之情事,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巿或縣 (巿)主管機關申請

依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買農地,但可不是任何人都能蓋道路用地農舍哦! 為了防止違章工廠、建築物,《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只有「農民」才能取得興建農舍的資格,以下詳細介紹: 1、何謂農民呢?只要符合以下三項的其中一項,即有農民資格 (1)擁有農保(農民健康保險 (2)健保類別為第三類之保險人(投保單位為農會) (3)檢附業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2、興建農舍限制以下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整理

大多發生在租賃之租期很長的時候,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在謄本上設定地上權! 拍賣公告大多會寫到「一般地上權」,而「法定地上權」大多不會寫出來,需要自己去查。 法定地上權 當土地與其土地上的房屋買賣道路用地同屬一人所有的當下,房屋便開始產生法定地上權,就算後來土地與房屋再分給不同人持有,此法定地上權也會一直存在,直到該房屋滅失。 民法第 425-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民法第 876 條: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設定抵押權時,道路用地買賣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 838-1 條:

五、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所謂「公用地役關係」,是一種「公法」上的義務,亦即所有權人須容忍不特定、多數公眾使用其私有土地之義務,與「袋地通行權」、「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不同,後者是容許特定之鄰地所有權人通行之義務,為「民法」上的義務。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 號解釋:「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而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須具備以下三要件: 1. 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道路用地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2.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3. 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 六、公用地役關係不得以民事訴訟主張由於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是一種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不得以民事訴訟請求履行義務。最高法院89 年台上字第2500 號判決:「既成巷道之通行僅屬公用地役關係之反射利益,本屬公法上之一種事實,其本質乃係一公法關係,與私法上地役權之性質不同。而民事訴訟法則係當事人得向法院訴請以判決保護其私法之權利,故當事人不得本於公用地役關係,於民事訴訟請求土地所有人不得有妨害其通行之行為,而僅得請求地方政府以公權力加以排除;同樣,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主張對土地有公用地役關係者請求地方政府以公權力排除障礙係屬不當,而於民事訴訟請求消極確認其本於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此等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等公法程序謀求救濟。」 本題提起民事訴訟之「居民」,如果是鄰地所有權人(例如附近房屋及基地持分之所有權人),得主張前述民法第787 條規定之袋地通行權遭到侵害,訴請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或者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通行不動產役權之登記。但如果該等經常通行使用A 地之人包括非鄰地所有權人,要主張「公用地役關係」,則不得提起民事訴訟,而是要向當地政府機關請求拆除路障,恢復公眾通行;如果該項請求遭政府機關駁回,則可循行政救濟管道(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維護利益。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道路用地
    全站熱搜

    mars0936111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