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發展是民眾生活環境的一環,為確保人民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環境。在道路為公部門永久取得使用、住家通行安全及後續 維護管理需要,道路用地辦理道路用地取得,以維交通安全。因此針對本案情形,先辦理用地取 得。2.目前中豐公路由本縣關西鎮公所養護,礙於 該公所經費有限,目前先對於有住家出入不便影響安全之路段進行用地取得,故本案僅 先通知該路段土地所有權人進行用地取得程 序。3.買賣道路用地本路段屬都市計畫區之計畫道路用地,屬關西鎮公所轄管道路,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因該所財源及人力問題,就本案 6 筆土地委託本府代辦取得計畫道路用地,至於其他縣 市是否有相關案例部分,台端可向徵收主管機關查詢。

持分土地貸款銀行審核未通過,這時候該怎麼辦?要以個人持有的部份向土地貸款銀行申請持分貸款時,可是連申請資格都沒有的,更別說是要進行後續的土地持分算法。除非所有持分人都同意將該不動產拿出來做借款,且貸款債務是由全部持分人共同承擔,只要有不正常繳納貸款的情形,土地就會被法拍,因此持分地貸款較為麻煩。 想將持分建地辦理持分貸款,也需要道路用地與其他持分人共同出席辦理,許多有資金需求的土地持分人,無法徵求到其他持分人的同意而無法向銀行做借貸時,這時候台新代書民間土地持分貸款就是您不求人的好幫手。 持分土地貸款銀行拒絕,可以這樣做 持有持分建地,想做土地貸款銀行卻拒絕 銀行求助遭拒,轉向民間代書辦理持分建地貸款 持分建地在民間貸款會比銀行快嗎? 民間持分地貸款額度是多少?土地持分算法為何? 持分土地貸款推薦找台新代書辦理 持有持分建地,想做土地貸款銀行卻拒絕 彰化的劉小姐與哥哥妹妹共同繼承了爸爸留下來的一塊建地,劉小姐持有三分之一,開貿易公司的她資金流動較大,一直希望能將這塊持分建地賣掉,讓自己有更多的資金能夠運用。但哥哥堅持彰化的房價一定會再漲,到時候建地就更值錢了,現在賣掉太不划算要再放幾年,拗不過哥哥的她只好打消念頭。

A:(一)、土地承買人應注意事項: 1、事前應先調查土地的地形、位置、現狀及界址,最好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謄本,再套上都市計畫圖,且詳查土地登記謄本。 2、買賣契約道路用地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正式委託的代理人訂立。該筆土地上如設定有抵押權登記,應先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在限定時間內塗銷該抵押權,以免買賣成立後,出賣人取得買賣價款後,一走了之。 3、查明該筆土地之使用管制情形,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甲建、乙建、農牧用地…等,因其使用性質、建蔽率及容積率等皆不相同。 4、參考附近已成交的實例價格,或參酌政府當年公告的土地現值予以決定土地成交價。土地上如有設定地上權、典權或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訂有基地租約權利人建有房屋,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這塊土地的權利。 (二)、土地出賣人應注意事項: 1、售價得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及附近成交價格訂定。 2、土地增值稅依有關稅法的規定,應由出賣人負擔。土地增值稅,係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若土地無漲價無增值,雖土地買賣移轉,仍予免稅。

通行期間未曾中斷: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年代久遠不復記憶:供不特定民眾通行達 20 年以上,從未中斷。 供不特定公眾通行土地一旦被認定為既成道路,地主要拿回土地使用權,得先跟當地有關單位提出申請。 ps. 如果有挖路、建築、阻擋買賣道路用地通行等行為,地方政府經民眾檢舉,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市區道路條例第 33 條開罰。 什麼是私設道路? 私設道路是私人土地內的道路,例如自家通道、社區通道、住戶共用出入口。道路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都在地主手上,僅供特定人士出入,並不受地政府管轄。 私設道路 為什麼要確定路權?有哪些情況須注意? 【情況一】土地中間有路 一塊完整的土地若中間有路穿過買賣道路用地,沒辦法完整地開發,其價值通常會比能夠完整開發的土地小很多很多。(如下圖) 不動產役權 投資前如果沒有考慮到土地上的既成道路或私設道路,計算出來的投資報酬率會有很大的誤差。 以既成道路來說,就須考量能不能拿回土地使用權、怎麼拿回使用權 …;而私設道路,就要考量怎麼與使用它的特定群眾協商等問題。 消滅「既成道路」的例子 有些情形可以解除「既成道路」的問題,以上圖來舉例:

●財部修法防堵非現金捐贈將排除抵稅 這項修法動作一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可杜絕利用土地、靈骨塔、電腦軟體、股票、圖書古畫等實物捐贈節稅行為。 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道路用地列舉扣除項目的捐贈扣除額,准許納稅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二○%範圍內,可以申請扣除;對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則無金額限制,全數均可列為綜合所得的減除項目。一般民眾除了捐贈政府機構者,可全額扣抵外,若捐贈財團法人醫院或文教基金會者,可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二○%,若捐贈私立學校者,可扣抵五○%。 稅務人員說,過去以現金捐贈為節稅管道,均是由會計師協助高所得者處理,但在民國九十一年之後,捐地節稅與捐贈靈骨塔等節稅管道暴增,目前非現金捐贈逃漏稅手法,普遍由財務顧問或土地代書等仲介集團,在背後協助高所得者處理。 為防範富豪透過各種奇怪的非現金捐贈手法逃漏稅,財政部決定一勞永逸研擬修正所得稅法,將「非現金捐贈」排除在列舉扣除額抵稅項目,未來只准以現金捐贈抵稅。 道路用地作為稅捐擔保規定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以道路用地作為欠繳應納稅捐的擔保,必須經當地縣市政府編列徵收補償預算,且預算由縣市議會通過,稅捐稽徵機關才可以受理。 該 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限制其出境或對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出境限制或塗 銷禁止財產處分;因此,欠稅人如一時無法繳清稅款,卻又急著出國或急於處分財產時,依法可提供相當於欠稅的財產作為擔保。 該處進一步表示,欠稅人提供的擔保品,稅捐稽徵機關並非照單全收。該處近來發現有部分民眾想以所有的道路用地來擔保欠繳的稅捐,但被該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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