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要點中規定,土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依土地所在主管地政機關或其他有權出具證明單位,在繼承事實發生後或贈與日後,出具的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證明認定之。同時,為避免產生弊端,要點中亦規定,公共設施保留依單筆計算的遺產或贈與價值在500萬元以上,或二筆以上合計超過1,000萬元者,應另向主管地政單位查明公告為公設保留地的確定時間,公告日期若在繼承日後或贈與日後,即應認屬非為繼承事實發生或贈與時的公設保留地,不准其享有免稅優惠。公設保留地在繼承或贈與事實發生日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者,要點中也明定,公設保留地的徵收補償費(含加成補償部分)在繼承事實發生時或贈與時尚未領取,這筆徵收補償費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如屬贈與案件亦不得免贈與稅。未徵收公設保留地的調查及認定要點中還規定,依分區使用證明內容,土地如部分屬於公設保留地,部分為其他類別用地時,在納稅人尚未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前,整筆土地暫時不准免稅。但承辦人員應在案件核課確定前,通知納稅人,待其辦妥分割後再憑明確公設保留地地號、面積有關證明,申請更正遺產稅或贈與稅。設地抵繳贈與稅多數不准有關贈與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實際上大部分情形下都是不能抵繳的。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稅額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者,可以申請用課徵標的物抵繳稅款。課徵標的物,指的是「計入本次贈與總額,並經課徵贈與稅之受贈財產」,也就是,經國稅局核定必須課徵贈與稅的標的,才是贈與稅課徵標的物,所以如果贈與的財產是免課贈與稅的,就不是課徵標的物。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父母將頗有價值的建地連同公共設施保留地一起贈與子女,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直系血親間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因此,國稅局只就建地部分核課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如果申請以贈與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因為不是課徵標的物,依規定會予以駁回。依規定,除了課徵標的物以外,其他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也可以申請抵繳,公共設施保留地要符合這個條件,依照財政部的解釋,必須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且該項徵收經費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者才可以。不過,這樣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通常民眾會等著政府辦理徵收,以便領取按土地公告現值加成的補償費,並不願意拿出來抵繳。因為抵繳價值僅按公告現值計算,並不加成的。此外,當贈與人逾規定期限未繳稅,國稅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後,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國稅局可以改向受贈人課徵贈與稅,如果受贈人繳納現金有困難,道路用地買賣這時就可申請以受贈的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了。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因對象關係不同,也影響到贈與稅的課徵與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若非直系血親的贈與,將被課徵贈與稅。最近業界常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既成道路辦理交換所有權移轉,請問其移轉之目的為何?公共設施用地,係指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規定之公共使用設施之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應屬有,但屬私有土地者,應由政府依法徵收、重劃或區段徵收之。其於未被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即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依照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依法申領土地分區使用證明,且經載明將來擬依法徵收、區段徵收或尚未計畫取得方式者,始得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反之,若採土地重劃或聯合開發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不得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另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49條第1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再者,另參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1)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2)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3)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4)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5)前3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近來,坊間盛傳:「既成道路」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係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既成道路。因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可能已成為既成巷道或法定空地,其仍為建築使用;亦可能經通行使用或不被通行使用。再者,外傳亦有「既成道路抵稅」之情事,更非法之所許,應屬既成道路之公設保留地而言。惟,若既成道路非屬公設保留地(即私設巷道)者,仍可捐贈予政府,並可列入所得扣除額,以降低所得稅,但無法用以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故於購買既成道路土地時,首須判斷是否屬公設保留地,以明確該土地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可否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至於所稱交換移轉,應屬「共有物分割」之誤。因為,申辦土地交換移轉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善用共有物分割方式,參照前述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定,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亦即,可利用共有物分割方式減免土地增值稅,以達到節稅之目的。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並申請免徵贈與稅者,除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並應檢附下列三種證明文件:一、贈與時贈與人與受贈人之戶籍資料;二、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且需註記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字樣及編訂日期,或本次記載為公設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影本;三、贈與時贈與標地之土地謄本或公告現值資料。「公共設施保留地」--直系血親及配偶,因繼承及贈與移轉免徵遺產及贈與稅,故被繼承人身故或重病,其名下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直接抵繳遺產稅,亦可直接贈與妻及子女,或直接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日後如經政府徵收,子女可直接取得乙筆合法之收入。聽說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節省日後遺產稅,是真的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但值得一提的是,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不相同。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而「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僅係用地別之性質,尚非當然等同適用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內政部函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須兼具以下3要件:1、須為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取得。3、且非屬下列3種情形者:經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所以說,那筆土地需符合前述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標準,才有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適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將公設保留地贈與給繼承人須課增值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將名下公設保留地贈與移轉給繼承人後,該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土地就不能再依遺贈稅法規定,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而要求列入遺產總額計算。亦即,繼承人也不能據此要求免徵土地增值稅。設籍台北市的莊君之父,於民國89年12月死亡,莊君與其他四名繼承人於90年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台北市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2,600餘萬元,遺產淨額840萬元,應納稅額1,000餘萬元,莊君與其他繼承人於91年3月繳清應納稅款,國稅局隨即乃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預警結果將回饋審議、退場及防範閒置機制,從源頭降低風險。季刊86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伍、工程會具體作為一、截至2019年第1季止,工程會累計列管閒置公共設施計有428件,其中已活化或結案者為363件,繼續推動活化者為65件。有關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情形件數統計如圖3、317件已活化或結案(細分類)之閒置公共設施件數統計如圖4。二、買賣道路用地為強化各機關閒置公共設施之提報、列管及活化管考機制,工程會已研議訂定「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完成程序後,將加強執行。三、工程會每季定期召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除追蹤列管閒置設施活化進度外,並針對有涉及證照許可跨部會協調、地方政府欠缺活化經費、設施規模較大,委外廠商經營管理不易、圖3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情形件數統計資料來源:本文整理圖4317件已活化或結案(細分類)之閒置公共設施件數統計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註:其餘46件屬列管初期案件,資料欠完整致無法分類。已活化或結案者363件,85%繼續推動活化者,65件,15%繼續推動活化者已活化或結案者轉型再利用移轉財政單位拆除/標售其他回歸原使用功能回歸原使用功能155件,49%轉型再利用96件,30%拆除/標售54件,17%移轉財政單位10件,3%其他,2件,1%本期專題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87設施地處偏遠等情形者,以召開專案會議或實地勘查,全力解決情形如下:(一)屏東縣枋山鄉莿桐腳濱海遊憩區1、設施管理機關:屏東縣枋山鄉公所。2、遭遇困難:枋山鄉公所規劃閒置設施以農產品展售中心及一般旅宿為活化方向,惟設施取得旅館營業許可涉及興辦事業計畫變更,又因農委會廢止原興辦事業計畫,致活化受阻。3、協處作為:工程會於2018年4月30日開會協調,請農委會再予考量廢止原興辦事業計畫之妥適性,經該會重新檢討並請屏東縣政府及枋山鄉公所重新提報修正興辦事業計畫,農委會已於2018年12月11日函復屏東縣政府原則同意興辦事業計畫之修正,解決關鍵問題,目前枋山鄉公所持續辦理後續活化作業。(二)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1、設施管理機關:花蓮縣政府環保局。2、遭遇困難:行政院環保署為推動國內環保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與發展,於2002年起補助興建環保科技園區,補助計畫於2011年截止後,廠商因租約到期、交通不便利及改變營運策略等因素提前解約,致使設施閒置迄今。3、協處作為:工程會於2018年9月5日實地勘查並開會討論,深入瞭解該園區設施補助計畫之目的及功能是否符合實際需求、委託經營管理案之可行性、2012至2018年期間辦理園區委託經營管理招標作業情形及未完成活化原因,並就活化期程、活化方向、後續園區運作及招商等問題,提出注意事項。目前花蓮縣政府環保局持續辦理後續活化招商作業,環保署並積極予以協助檢討是否修正計畫。(三)宜蘭科學園區1、設施管理機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2、遭遇困難:宜蘭園區因受環評限制「除通訊知識服務及數位創意產業外,研發產業僅能組裝、測試,不得量產」,影響潛在廠商進駐投資意願,致使招商與園區土地租用情形不佳,迄今尚未完成活化。3、協處作為:工程會於2018年12月24日邀集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及開會討論,並就申請環評變更、提升招商補助條件、增加園區曝光度、推動發展資安產業等事項協調相關單位予以協助。目前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持續辦理環評變更及後續招商與活化作業。(四)臺東縣垃圾焚化廠1、施管理機關:臺東縣政府。2、遭遇困難:於2005年7月11日完工後,因臺東縣政府與廠商之履約爭議、臺東縣政府評估啟用不符效益及民眾抗爭等因素而無法營運導致閒置。3、協處作為:目前雖暫時作為「環境教育中心」使用,惟監察院2019年1月25日辦理實地履勘時指出,考量花東地區尚無垃圾焚化廠,既有掩埋場即將飽和,季刊88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長期以來垃圾外運至臺灣西部焚化亦非良策,且已建造完成卻未作該用途使用,每年仍需編列經費進行設施維護,不符成本效益,建議回復垃圾焚化廠使用為活化方向。工程會已多次督請環保署本主管機關權責,協調解決回復垃圾焚化廠使用事宜,並督促臺東縣政府積極與民眾溝通及儘速研議相關作業期程,以發揮設施使用效益,目前臺東縣政府持續推動中。四、對於已解除列管之閒置案件,截至108年第1季止,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已陸續完成62場訪查行程,除「新竹縣橫山鄉內灣動漫園區水月灣仙境」使用情形未達活化標準而再納入列管外,餘58件均符合解除列管活化標準。陸、成功活化案例近年來經各機關積極努力運用委外經營及轉型再利用等活化策略,以及引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成功活化了部分閒置已久之公共設施,工程會彙整不同類別之閒置公共設施成功活化案例供各機關參考,包含文創設施、社福設施、觀光遊憩及停車設施、其他等4項類別8件案例。一、文創設施(一)新北市板橋區四三五藝文特區(原訓練中心轉型為藝術家駐村)設施原為舊有閒置之退輔會訓練中心,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導入藝術文化團隊進駐經營,藉由各種類別藝術家之群聚效應,將閒置空間變身為年輕藝術家實現夢想之創作園地,成為亮點(圖5)。

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前項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指政府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之各款事業需要。)由此規定可知非原住民是無法承受原保地(原住民保留地)的;但我們台灣人就是很聰明,山不轉路轉,路不轉人轉,「人頭」就是現今非原住民實質使用原保地之「利器」,再利用「抵押權利的設定」保障本身之權益........;其實現今知識網路四通八達,買賣道路用地原保地更是需要外來的資金共同開發利用,以創造更多的經濟產值,造福在地原住民,i-young本身亦希望政府有條件的開放原保地,別讓原保地成為原住民的夢魘.......。***************原住民保留地潛藏的鉅大價值塊廿公頃的馬武督社土地,可以被統一集團變成超過卅二億元的遊憩地,原住民保留地是未來老人安養與健康療養產業的金雞母許多原住民經常抱怨自己所擁有的保留地根本不值一文,想要貸款,金融機構根本不願意承貸,想要農耕開發,卻受到超限利用、保安林、水源區、保護區的重重限制,動輒就要罰款並移送法院,所能種植的又都是根本入不敷出、乏人問津的賤價農產,不少原住民在長年的挫折下,不禁興起賤價賣給平地人,把錢拿走舉家搬到都市謀生的念頭,以為如此一來,就可以像漢人一樣,在都市展開美好的新人生,但是,最後的結局往往是:不善理財與儲蓄的原住民,很快在投資錯誤、被人欺騙、或是坐吃山空之後囊空如洗,想要回家已經沒有山林可以棲身,最好只好流浪在都市邊緣,過著沒有明天的絕望日子,台北市的花東新村、碧潭河濱的違章部落,都是最明顯的前車之鑑。其實,只要經過良好的規劃,正確的經營管理,原住民保留地可以變成富可敵國的鉅大財富,雖然這並不是一蹴可成的簡單工作,但是以下兩個例子,至少可以讓原住民弟兄們了解,山地保留地的潛在價值是如何的鉅大,而輕率地出售祖先遺留的土地,又將是何等的不智。馬武督社的土地讓統一財團獲利卅二億元 在新竹縣關西鎮錦山里的馬武督部落,有一座統一財團所擁有的「馬武督健康世界」,這塊土地原本是原住民保留地,光復後不知何故被農林公司接收,經過數度轉賣,最後被統一財團買到,統一財團以它為根基,創立了「統合開發公司」,延攬前營建署副署長擔任總經理,對外出售健康俱樂部的會員證,最早每張會員證售價四十萬元,至前年底共售出八千張,共獲得卅二億台幣的收入,一年半前會員證漲到六十萬元一張,更不知已經賣出了多少張,統一財團就靠著這一塊原住民保留地所初步賺取的卅二億元,繼續在雲林縣草嶺、台中縣谷關各買了一塊地,做第二、第三家健康世界的投資,原住民弟兄們,看了統一財團能夠將一塊面積不到廿公頃的保留地,創造出至少卅二億元、並生出另外兩塊地的實例,大家還能再說原住民保留地不值一文嗎?當然,統一財團能夠買到原本是保留地,並進一步變更地目,蓋起美侖美奐的旅館,即使遭新竹縣政府以違建取締,象徵性地打掉一小部份,仍然可以繼續營運不停,這當然有他雄厚的政商背景,但是至少原住民保留地的潛在價值,的確是不容小看的。原住民保留地的潛在鉅大價值,從台灣已經是高齡化國家、人人崇尚自然養生的風氣,更可以看出一班。在地球溫室效應之下,台灣幾乎從四月起一直到十月初,整個平地水泥叢林都籠罩在溽暑之中,每逢星期假日,所有民眾紛紛傾巢而出,逃向青山綠水之間,企求獲得健康與紓解,此時原住民保留地的旅遊休閒價值就昭然若揭了。原住民保留地是未來台灣當紅休閒產業的焦點觀光局曾經針對台灣民眾的國民旅遊喜好做過調查,發覺最受民眾喜好的旅遊去處,就是森林遊樂區,尤其是有山有水的中海拔山地最受歡迎,像海拔一千公尺左右的溪頭、蕙遜林場、八仙山、拉拉山都屬之,全國海拔接近一千公尺的平地聚落,只有阿里山鄉的奮起湖一地,當地幾乎全是旅館,終年擠滿了喜歡高冷、又不願意像阿里山那樣冷的避暑民眾,可是像奮起湖、溪頭這種海拔高度,又擁有青山綠水的原住民部落,其實不知共有多少座,只要稍加規劃,每一座部落都會蛻變成溪頭與奮起湖,每一位部落原住民也都可以搖身一變為旅館大亨!在高齡化社會之後,養老與慢性病長期療養會變成一項蓬勃成長的新事業,中海拔山區因為氣溫、森林芬多精與空氣陰離子豐富,本來就是長期療養的聖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尤其台灣原住民幾乎有四分之一以上的部落都擁有溫泉資源,更是發展老人退休安養與慢性病療養的絕佳據點,就這個事實來看,作者甚至敢大膽宣稱,絕大多數台灣原住民弟兄們,都是抱著金飯碗抱怨沒錢用的傻子!保留地的宜人氣候與溫泉是最燙手的資源經營之神王永慶,也是和統一財團一樣,都已經早一步看到原住民保留地價值無限的前瞻者,王永慶深知台灣的製造業已經沒有太多前途,他當年賤價所買的工業區土地只能閒置不用,可是如果可以拿來蓋老人退休村,那將會產生多大的利潤啊!我們以一塊三百坪的土地,建蔽率六十%,蓋一棟廿層樓、每間十五坪的銀髮族退休安養小套房的話,至少可以蓋個一千間,王永慶以只租不賣的方式,想入駐養老者每人保證金兩百萬(死後無息歸還),每個月包括吃住三萬元,我們不要計算吃住三萬元的利潤是多少%,只要算一千位客人所繳的十億元保證金,王先生拿來做其他的投資,又可以創造出多少企業子王國。但是,王永慶想成功跨足這樣的退休產業,卻需要克服兩個條件,

兒童遊樂場用3.臺灣省、市地須依協議收購兒童遊樂場面方式取得。如由積多為0.二私人或團體投資公頃,為獎勵興建,道路用地買賣得依法租私人投資興建用公有土地。兒童遊樂場,5.作上列之使用故將核准條件時,應徵得該管定為0.二公教育或社會福利頃。主管機關同意三、體1.看臺下1.作第2項之使1.體育場作上育場作下列使用時,體育場所列規定之使用用:用地面積應在五可以強化其使(1)展覽公頃以上。用。場。2.依本方案作展2.展覽場之使(2)停車覽場使用者,不用規定,係為場。得貯存具有危險免影響原規劃(3)倉庫性或有礙環境衛設置公共設施。生之物品。之機能,並維(4)消防3.體育場用地作護鄰近地區之隊址。第一項第(2)款景觀、公共安(5)警察至第(10)臺或第全與衛生。派出所。2項使用時,得3.為配合體育(6)交通依法徵收。除作專業知識教學分隊。第1項第(2)款之需要,體育(7)集會使用外,徵收計場得設置體育所。畫書內應敘明准訓練中心。(8)有關許使用之項目,辦公室。作第1項第(1)(9)體育款使用者應依協訓練中心議收購方式取得。。如由私人或團(10)電信體投資興建,得機房。依法租用公有土2.音樂廳地。臺。4.作上述之使用時,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四、加1.停車場1.面積一、001.加油站用地油站。0平方公尺以下作上列各項使2.洗車。,限作洗車業。用,可強化土3.汽機車2.面臨道路寬度地利用。簡易保養十二公尺以上。2.為使停車場。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進出交4.汽機車不得小於三十公通不致混亂或用品之販尺。但同時面臨受阻,規定面售。二條道路,且臨臨道路寬度臨5.代辦汽接長度達二十公接長度等,以車定期檢尺以上者,不在確保交通之流驗。此限。暢,功能之發4.應有完善之通揮。風、消防及安全設備。5.加油站用地作第1項使用,得依法徵收。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6.加油站作上述使用時,不得超過加油站用地面積之三分之一。└┴┴┴┘公共設施公共設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會組織提供的、給社會公眾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築或設備,按照具體的項目特點可分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交通、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郵政電信和商業金融服務等。基本介紹中文名:公共設施外文名:Communalfacilities社會服務:公益、社會進步主要分類: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等設施定義:公眾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設備定義和分類公共設施是由政府提供的屬於社會的給公眾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設備。按經濟學的說法,公共設施是公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從社會學來講,公共設施是滿足人們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參與)和公共空間選擇的設施,如公共行政設施、公共信息設施、公共衛生設施、公共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公共運輸設施、公共教育設施、公共綠化設施、公共屋等。城市公共設施不同於農村公共設施,具體來說,城市公共設施是指城市污水處理系統、城市垃圾(包括糞便)處理系統、城市道路、城市橋樑、港口、市政設施搶險維修、城市廣場、城市路燈、路標路牌、城空防空設施、城市綠化、城市風景名勝區、城市公園等。城市公共設施按收費與否,有收費和不收費之分。從空間布局來分,有全市性公共設施、區域性公共設施、鄰里性公共設施三種。設計的原則易用性原則“一個商品售貨員將餅乾扔在你的腳下,而你不得不彎下腰將摔碎的商品撿起——毫無疑問,這種情況下,你十之八九會非常生氣並將你的憤怒表達出來,但自動售貨機這樣做的時候,…..。”很明顯,很多具有明確產品屬性的公共設施設計缺乏“可以被人容易和有效使用的能力。”我們有時不得不在自動取款機前等待前面的老人一遍有一遍的重複錯誤操作,而無法施以援手。這就是公共設施缺乏易用性所造成的困擾。易用性(Usability)通俗的講就是指“(產品)是否好用或有多么好用”。它是就有明確使用功能的公共設施設計時必須考慮的原則性問題,比如垃圾桶開口的設計就既要考慮到防水功能,又不能因此使垃圾投擲產生困難,或是人們在使用自動取款機時,如何可以不再使用容易忘記的密碼確認方式,如何可以在操作完成後記得取回銀行卡。這些都是公共設施設計時應該考慮的易用性原則。公共設施公共設施安全性原則作為設定與公共環境中的公共設施,設計時必須考慮到參與者與使用者可能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任何行為,兒童的天性就是玩耍嬉鬧,這是不能改變的,而能改變的是以兒童身高作為一個尺度,低於此高度的公共設施均應考慮到其材料、結構、工藝及形態的安全性,在設計伊始便儘量避免對使用者所造成的安全隱患,這就是公共設施設計的安全性原則。系統性原則通常情況下,在公共休息區內,或在公共座椅的周圍應設定垃圾桶,而垃圾桶的數量應與公共座椅的數量相匹配,太多會造成浪費,而太少則會誘使隨意丟棄垃圾的行為。可見,公共座椅與垃圾桶之間存在著某種匹配關係。再如健身設施周圍相對集中的公共照明設施,便起到了引導人群使用的作用。而缺乏這種集中照明的公共設施,因缺乏引導性、安全性和互動性,在夜晚的使用率便相對較低。事實上,不僅如此,諸如衛生設施、休閒設施、便利性設施、健身設施等公共設施系統,它們之間及其內部均存在著自然匹配的關係,這種關係在設計時可以概括為的系統性原則。審美性原則如前所述,公共設施對於市容市貌的營造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功能良好,形態優雅的公共設施在滿足功能需要的同時,還兼具美育的功能。因而,公共設施設計的審美性同樣不容忽視,畢竟,功能良好與造型美觀並不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一個設計合理且極具美感的公共設施,不但可以有效地提高其使用的頻率,而且可以增進市民愛護公共設施,愛護公共環境的意識,增強市民對城市歸屬感和參與性,畢竟,文明的公共環境同樣應該是美的公共環境。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獨特性原則有些學者不將公共施劃歸工業設計的範疇,其主要原因在於工業設計具有機器化、大批量生產的特徵。而公共設施設計往往採用專項設計、小批量生產的特點,這與環境設計的特徵具有相似之處,因而較多的將公共設施設計視為環境設計的延續。事實上,隨著當代加工工藝與生產技術的進步,早期工業設計的大批量化生產正在向今天“人性化”、“個性化”的小批量生產方式轉移。設計中“人”與“環境”的因素已經擺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予以考慮,這一點與公共設施設計的基本特點是一致的。而公共設施設計的獨特性原則就在於,設計者應根據其所處的文化背景、地域環境、城市規模等因素的差異,對相同的設施提供不同的解決方案,使其更好的與環境“場所”相融合。公平性原則與私屬性產品不同,公共設施更多的強調參與的均等與使用的公平。主要表現為公共設施應不受性別、年齡、文化背景與教育程度等因素的限制,而被所有使用者公平的使用,這也正是公共設施區別於私屬性產品的根本不同之處。公平性原則在設計中被表述為普適設計(UniversalDesign)原則或廣泛設計(InclusiveDesign)原則,在我國則較多的表述被“無障礙設計”,自1967年以來,歐洲更多的使用“為所有人設計”(Designforall)的說法。事實上,如果將無障礙設計含義只簡單理解公共設施中盲道、坡道等專供行為障礙者所使用的設施,是很不完全的。這種設計原則應貫徹到所有的公共性產品之中,包括在任何一件公共設施中,設計者都應具體、深入、細緻的體察不同性別、年齡、文化背景和生活習慣的使用者的行為差異與心理感受,而不僅僅是對行為障礙者、老年人、兒童或女性人群所表現出的“特殊”關照。信息公共設施信息公共設施合理性原則公共設施設計的合理性原則可基本表現為功能適度與材料合理兩個方面。

服務設施。服務。2.高度超過六層2.停車場用4.商場、或十八公尺以上地作立體多超級市場之立體停車場。目標使用,。但作第1.2.5.7.規定其臨接5.電信、13.14.項之使用道路寬度及無線設備者不在此限。其使用型態及機房。3.停車場用地作,樓地板面6.洗車業上述使用時,不積比例等,、汽機車得超過總樓地板乃在強化停保養業、買賣道路用地面積之三分之一車場用地之汽機車零。利用,並維件修理業4.除作停車場使護原規劃設。用外,僅作第1置公共設施7.變電所項、第5項、第之機能。及其必要7項、第8項、3.停車場地機電設施第9項、第10項下准予興建。、第13項、第14下水道抽、8.轉運站項之使用,得依揚水站、截、調度站法徵收,徵收計流站及必要、汽車運畫書內應敘明准之機電設施輸業停車許使用之項目。,以解決下場。但如屬該停車場水道蒐集系9.圖書館之管理辦公場所統之良好水。者,得免受本方理,適應都10.民眾案第六點規定之市發展之需活動中心限制;作其他各要。。項之使用時,應4.准許條件11.運動依協議收購方式7所列舉之康樂設施取得,如由私人各類商場使。或團體投資興建用性質,其12.旅館,得依法租用公允許使用之。有土地。行業類別,13.地下5.作第3.4.12.由直轄市、興建下水項使用時,其停縣(市)政道抽、揚車空間,不得少府定之。水站、截於建築技術規則流站、污所定標準之二倍水處理設。施及必要6.作第1項至第之機電設12項使用時,除施,地上加油(氣)站應興建管理於地面層設置外室。,得於地上及地14.地下下各樓層設置。興建資源7.商場使用性質回收站。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構。、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構。├┼┼┼┤八、道路除上空作1.道路寬度二十1.道路用地運輸索道公尺以上,並另下准予興建外,地下設專用出入口、地下商場或作下列使樓梯、通道。但地下商店街用:與其他公共設施及停車場,1.停車場用地合併規劃興可以促進土。建地下停車場時地充分利用2.商場或,其道路寬度不,並配合市商店街。在此限。政建設之發3.防空避2.應有完善之通展需要。難室。風、消防及安全2.准許條件4.污水處設備。4所列舉之理設施、3.道路用地作上各類商場使資源回收列各項使用,應用性質,其站。先徵得該管道路允許使用之5.電信機主管機關同意。行業類別,房。4.地下商場使用由直轄市、性質限於日常用縣(市)政品零售業、一般府定之。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社區通訊設施、公務機關、飲食業餐飲業、一般服務業及無人銀行、自動櫃員機。├┼┼┼┤九、車站1.停車場1.車站、鐵路(1.為解決停。場、站設施使用車場之不足2.車站有部分)、捷運車增進土地之關之辦公站、轉運站、調利用,車站處所。度站用地。用地闢建時3.環境品2.面臨十二公尺准許於各樓質監測站以上之道路,並配設相關性、資源回另設專用出入口質之各項使收站。、樓梯、通道。用或設施。4.電信、3.應有完善之通2.規定其臨無線設備風、消防及安全接道路寬度及機房。設備。及其使用型5.變電所4.第1項至第6態、樓地板及其必要項可於地上或地面積比例等之機電設下各樓層設置。,旨在維護施。5.作第7項或第原規劃設置6.調度站8項使用時不得公共設施之。超過總樓地板面機能。7.地上一積三分之二。一3.准許條件樓除1至樓部分作第7項9所列舉之6項使用使用時,不得超各類商場使外,作下過該層樓地板面用性質,其列使用:積三分之一。允許使用之(1)旅遊6.作第7項或第行業類別,服務。9項使用時,其由直轄市、(2)郵政停車空間不得少縣(市)政及電信服於建築技術規則府定之。務。所訂標準之二倍4.車站地上(3)銀行。一樓作商業及保險服7.作第1項至第使用,規定務。6項使用時得依其使用性質(4)簡易法徵收。作其他及該層樓地餐飲。使用者須依協議板面積比例(5)特產收購方式取得。,乃在強化展售及便如由私人或團體車站之利用利商店。投資興建者,得,並維護原8.二樓以依法租用公有土規劃設置公上除1至地。共設施之機6項使用8.車站用地作上能。,作下列列各項使用,應使用: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先徵得該管車站(1)百貨主管機關同意;商場、商設置旅館應符合店街。觀光主管機關所(2)餐飲定之相關規定。服務。9.商場使用性質(3)一般限於日常用品零商業辦公售業、一般零售處所。業(不包括汽車(4)旅館、機車、自行車、觀光旅零件修理)、日館。常服務業(不包9.地下除括洗染)、一般1至6項事務所、自由職使用外,業事務所及金融作商場或分支機構。商店街。├┼┼┼┤十、綠地地下作下1.作第1項使用1.綠地下准列使用:者需面臨十二公許作多目標1.停車場以尺上之道路,使用,旨在。並另設專用出入促進土地利2.自來水口、通道,其四用,以適應配水池、週道路如已闢建都市發展之下水道截完成,並規劃有需要。流站、污單行道系統,則2.作第1項水處理設准許面臨道路寬使用規定面施、資源度為十公尺以上臨道路寬度回收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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