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土地係經增編、道路用地買賣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得免經公告30日之程序。二、應公告於機關所在地公佈欄(並含公所網站)及現地,並函請各村(里)辦公處於公佈欄公告【附件:所-11】。三、公告期間內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公所得重新辦理初審、邀集相關人員辦理會勘及送土審會審查等,於釐清後續處公告作業。四、土地權利關係人間就申請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駁回申請,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8.直轄一、公告期滿無人異議,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市、縣及副知申請人【附件:所-12】,並應檢送下列文件:(市)(一)申請書。政府(二)審查表。審查(三)審查清冊。(四)所有權移轉清冊。【附件:所-13】(五)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含登記清冊)。【附件:所-14及14.1】(六)會勘紀錄表。(七)土地所轄公所留存之地保留地使用清冊、土地歸戶表證明或相關可資證明土地清冊所登載之資料,或原有自住房屋所有權人相關證明文件。(八)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土審會會議紀錄、簽到表。(九)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二)不符合者,退回公所補正【附件:所-15】或駁回【附件:所-15.1】。9.審查結果函復公所,由公所函知申請人:直轄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附件:所-16】,市、縣並函復公所【附件:所-16.1】。由公所函知申請(市)人核定結果【附件:所-17】。政府二、不符合者,由公所通知駁回【附件:所-18】或補核核定正。定10.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附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用結地所印後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請地所60案登記完成登記後函知公所並請公所領狀,及副知該府。【附件:天所-19】段11.公所接獲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公文,通知申請發放人至公所領取土地所有權狀。【附件:所-20】權狀2.一、承辦人於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案錄所有權移轉登記、駁回等結案事宜。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申請人應逐項確認下列事項,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1、申請土地是否確實為申請人自民國79年3月26日前使用迄今?■是否____________________(如填否,而土地為家族之人使用,請敘明情形,例如:父親○○○自民國70年使用至100年,後因父親年邁交由本人接續使用至今。)2、申請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是否3、申請人是否「未」曾申請其他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農育權地上權,經取得他項權利或所有權?■是否(曾申請之土地:_____段_____地號)

對於事業計畫要詳實審核,不得以冒名頂替方式提階出申請。段(四)買賣道路用地是否有妨礙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等情事。(五)申請續租,是否違反原租賃契約之規定。(無則免)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附件:租工-4】。(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4.實地一、實地調查需製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會勘調查紀錄表【附件:租工-5】,並將土地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保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描檔)。二、調查結果:(一)符合者,送土審會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5.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清冊【附件:查租工-6】。(二)審查表。(三)會勘紀錄表。二、土審會審查後應製作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件:租工-7及租工-7.1】。土審會會議紀錄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附件:租工-8】。三、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由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附件:租工-9】。(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補正或駁回。6.申請公所初審、實地調查不符合者,或土審會有審查建議者,人補通知15日內補正【附件:租工-10】,除有特殊原因,補正正以1次為原則。7.直轄一、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應備文件:市、縣(一)申請表。(市)政(二)審查表。府審查(三)審查清冊。核核定(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定(五)會勘紀錄表,含照片。結(六)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20案(七)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天階位置。段(八)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九)事業計畫。(十)原租賃契約。(無則免)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函復公所附條件之核准租用函【附件:租工-11】。核准租用土地以9年為限。(二)不符合者,退回公所補正。【附件:租工-12】三、如為有條件核准承租土地,並應於該文發文日起1年內完成下列附帶條件,核准同意函始發生效力,逾期未取得者,核准租用之授益處分將失其效力:(一)如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二)其他。四、申請人應檢附前項相關證明文件及商業登記文件,再洽公所申辦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締結事宜,始生租賃關係之法律效力。未完成租賃契約締結事宜前,不可擅自使用地,待完成租賃契約締結事宜後依規收取租金,如無法完成租賃契約締結事宜,請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妥處,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收取使用補償金。8.公所一、公所可自為補正事項,補正完竣後送直轄市、縣(市)補正政府審查。二、公所需請申請人補正事項,退請申請人補正。9.公所不符合申請要件且無法補正、未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者,由駁回公所駁回或通知駁回申請【附件:租工-13】。10.公所通知申請人辦理簽約【附件:租工-14】,依核定內容公所填具租賃契約一式二份【附件:租工-15】,由雙方各執一簽約份。11.一、承辦人應於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結案辦理登錄異動(含上傳租賃契約)等結案事宜。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二)政府為整理原住民保留地或依法變更出租土地區分用途者。(三)土地之出租認有妨害原住民生計或有影響原住民行政設施者。(四)其他合於民法、土地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得終止契約者。十、終止租約收回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將土地回復原狀交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十一、租用地若承租人不再繼續使用時,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後始得將土地承租權及地上改良物轉讓於第三人否則視同違反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契約收回土地。十二、本契約租期屆滿前二個月,承租人如有意續租應向出租機關申請續租,否則視同無意續租;續租者其續租期間等以續租記錄之記載為準。期屆滿後,承租人未辦續租手續,仍繼續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得主張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十三、保證人對承租人應繳納之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十四、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發生效力。十五、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6.地方政府辦理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宗教建築設施之標準作業程序【06】地方政府辦理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宗教建築設施之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原住民因興辦宗教建築設施,得於主管機關核准後,擬具使用計畫書向公所申請使用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一、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第14條。二、解釋函令:(一)內政部79年8月24日台(79)內地字第826861號函。(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6年12月24日原民地字第09600519501號函。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1份。【附件:租宗-1】二、宗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3份。三、申請人(宗教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四、土地使用計畫3份。五、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位置3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六、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肆、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表。【附件:租宗-2】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三、原住保留地使(租)用—會勘紀錄表。【附件:租宗-4】四、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清冊/審查同意清冊。【附件:租宗-5】五、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租宗-6、租宗-6.1】六、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附件:租宗2.收件一、登記桌收文、創號、貼條碼,並分文承辦人簽收。階天分文二、承辦人依申請書【附件:租宗-1】於原住民保留地網段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案件。3.公所一、申請人應附表單文件:詳如標準作業程序參。初審(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1份。【附件:租宗-1】(二)宗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3份。(三)申請人(宗教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四)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土地使用計畫3份。(五)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位置3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60(六)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天審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附件:租宗-2】查(一)經宗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宗教團體。階(二)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或其宗教團體之負責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段(三)申請標的,以都市計畫內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用地為限。(四)由公所應就所提土地使用計畫書詳實審核。(五)使用面積不得超過0.3公頃。使用面積超過0.3公頃或申請人為非原住民之宗教法人團體時,應依內政部79年8月24日台(79)內地字第826861號函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6年12月24日原民地字第09600519501號函辦理,改以租用方式辦理,課收租金。(六)是否有妨礙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等情事。(七)申請續租,是否無違反原租賃契約之規定。(無則免)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附件:租宗-3】。(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4.實地一、實地調查需製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會勘調查紀錄表【附件:租宗-4】,並將土地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描檔)。二、調查結果:(一)符合者,送土審會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5.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清冊【附件:查租宗-5】。

占用者就國有土地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經行政院核准者,免收,原已收取款項退還之。申請期間,緩收,俟管理機關表示不同意增劃編時,即依規定追收。(五)占用者依法申請返還國有不動產獲核准者,免收,原已收取款項退還之。申請期間,緩收,買賣道路用地申請案未獲核准,即依規定追收。(六)占用者符合第三點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緩收。占用者變更為非上述情形或有擴大占用情事時,即依規定追收。前項情形,原已收取之使用補償金,除第四款及第五款外,不予退還。七、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除第九點規定情形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按占用情形參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七點附表基準計收;或不分占用情形均按該附表項次一基準計收。八、占用者未於繳納期限內繳交使用補償金者,管理機關應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請求其支付自繳納期限屆滿後至實際繳交之日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占用者願配合續繳使用補償金或配合管理機關相關作業者,除第九點規定情形外,得免收遲延利息。九、管理機關就使用補償金及遲延利息,已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裁定確定證書、債權憑證或其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者,應照數追收,不適用第六點至第八點相關規定。占用者申請分期付款繳清前項使用補償金及遲延利息,並承諾如未依所定方式繳納,願依原執行名義補繳分期付款申請日之次日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者,其遲延利息計算至分期付款申請日止,期數視占用者經濟能力酌情定之。十、各機關經管之國有被占用不動產係於國有財產法施行前取得,取得後從未供公用,或於該法施行前已廢止公用者,得檢具原始登記簿謄本並敘明事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現狀移交國產署接管,移交前,使用補償金及遲延利息之收取,參照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辦理。Q1.我是非原住民,是否可以購買原住民保留地?A1.不可以。2.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以原住民為限,非原住民不得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Q2.我是原住民,要如何取得(分配)原住民保留地?A2.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可分為下列兩種情形:1.該原住民保留地已於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民國79年3月26日)前,由原住民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或已由該原住民租用造林,並已完成造林,或依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就其原住民保留地內得就原有自住房屋基地,申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2.符合管理辦法第8條第2款、或第9條第2款或為適應居住需要,由鄉(鎮、市、區)公所擬定分配計畫,就擬分配土地擬訂分配順序,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經審查核定後據以配與原住民。故有關原住民依法申請設定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應依上開規定申辦。Q3.我的媽媽是原住民,可是我沒有原住民身分,請問可以繼承我媽媽的原住民保留地嗎?A3.依法令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又繼承為移轉之一種,所以被繼承人死亡所遺之原住民保留地,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未具原住民身分,自不得辦理繼承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應由具原住民身分之其他順位繼承人繼承。Q4.我有原住民保留地,可以賣給非原住民嗎?可以設定抵押權給私人嗎?A4.非原住民依法不得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另依相關規定,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人自得依民法、土地法等相關規定,將其私有土地作為抵押權之標的物;惟私有之原住民保留地宜為原住民開發使用,以維護其既有之權益。都市計畫內農地可以幹嘛?都市計畫農業區的土地,一般可做為農業生產、也可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此外,如果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還可從事一些低強度的使用,例如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教育機構…等。都市計畫內農地優點有哪些?都市計畫內農地用途是什麼?都市計畫內農地查詢如何做?本篇文章一次為你說明!都市計畫內農地可以幹嘛…都市計畫內農地是什麼?都市計畫內農地優點有哪些?都市計畫內農地分割有限制嗎?都市計畫內農地可以幹嘛?都市計畫農業區常見QA都市計畫農地出售買賣,推薦虹展都市計畫內農地是什麼?所謂都市計畫內農地,意思是指在都市計畫法農業區內的農地,也就是指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了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都市計畫農業區農地與一般農地的主要差別在於,都市計畫內農地分割不受分割後每筆需達0.25公頃的限制,而一般農地則限制每筆面積需達2.5公頃才准許辦理分割。想要做都市計畫內農地查詢,可使用以下3種方式:上網政府資料官網查詢:可以上「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向直屬管轄單位諮詢:向土地所轄之各鄉鎮市公所及都市計畫科詢問。洽詢台北士林虹展建設:向台北士林虹展建設洽詢,虹展擁有專業的土地農地知識及資訊,以及豐富的買賣經驗,全省北中南都有服務專線。都市計畫內農地優點有哪些?都市計畫內農地優點、好處很多,主要以下3項:一、沒有分割限制:都市計畫區農業區農地可以任意分割,不像一般農地有每筆需達2.5公頃以上的限制。二、使用價值較高:都市計畫內農地的用途較多、限制較少,使用價值比一般農地高。三、有被規劃為住宅區或商業區的機會:都市計畫內農地可以幹嘛?都市計畫內農地可以幹嘛?以下列出都市計畫內農地用途給你知!農業生產、申請興建農舍。設置公用事業設施。設置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農村再生相關設施等。都市計畫農地出售買賣。都市計畫農業區常見QAQ1:都市計畫內農地可以蓋房子嗎?如果都市計畫內農地,已編定為「建」地,就是所謂的農建地,就可以蓋房子。如果不是的話,必須先申請變更地目,就可以蓋房子了。Q2:都市計畫內農地興建農舍,須符合什麼規定?依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興建都市計畫內農地農舍需符合以下規定:•興建農舍之申請人須具備農民身分,且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用地或農場。•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4層或14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10%,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8公尺。•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建築者,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90%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Q3:都市計畫內農地價格行情好嗎?都市計畫內農地因為使用限制較少、農值高,還有成為商業區或住宅區的潛力,所以價格行情比一般農地好很多。都市計畫農地出售買賣,推薦虹展農地買都市計畫農地價格行情不斷攀升,除了自用之外,若想進行買賣交易,推薦專業的台北士林虹展建設,幫助您快速成交。我們擁有多年豐富的土地建地農地成交經驗,提供一站式都市計畫農地、道路用地買賣服務,有北中南強大的買方資源,成交快速、價格優!您只要一通電話,或是加LINE,就有專員為您詳細說明!歡迎來電洽詢:(02)28813576或LINE諮詢。【農地價格查詢】2023,迅速掌握【一分農地價格】是多少及未來趨勢!地價格查詢zoomable農地價格查詢近年來,想做農地買賣的人愈來愈多,農地價格多少、一分農地價格是買賣雙方最在意的事之一,農地買賣價格多少?農地價格查詢怎麼做?本篇文章為你解答農地價格ppt網友詢問度最高的問題,讓你迅速掌握農地未來價格及趨勢!農地價格查詢相關資訊,導讀區農地價格查詢管道有哪些?

因為原來的保留地的地理條件很差,而且經營農業的環境不好,對原住民族「整體」的發展空間,已經構成很大的壓力。為因應整體社會生活品質的提升,原住民有增加土地面積的需求,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是針對原來已經有原住民保留地的鄉(鎮、市、區)或花蓮、台東地區的平地原住民所提出的增編,經過勘查確定的土地為增編的實施地區。政府為了辦理增編的工作,訂頒了「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預定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會勘處理原則」和工作計畫,辦理增編的土地面積有一萬六千九百九十九公頃。圖騰七、辦理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原因與劃編總面積(一)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的原因:灣光復以來,平地原住民居住的鄉(鎮、市)都沒有劃設原住民保留地,平地原住民居住的建地,多屬於公有土地,必須向土地管理機關承租或承購。(二)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為因應整體社會生活品質的提升,原住民有增加土地面積的需求,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為符合實際,於是對於平地原住民居住使用公有土地範圍內的建築用地,依規定得劃編為保留地。政府為了辦理劃編的工作,訂頒了「台灣省原住民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和作業計劃,辦理劃編面積有二百八十五公頃。八、非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限制(一)原則: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不得轉讓或出租。所以原則上漢人朋友是不可能取得也不可以使用原住民保留地的。(二)例外:為了促進原住民保留地內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及工業資源的開發,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的原則下,如原住民經政府輔導而未開發土地時,非原住民才可以例外的承租開發利用。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以前,非原住民已經租用的原住民保留地,如繼續自耕或自用的,可以例外繼續承租。在山地鄉(鎮、市、區)內設有戶籍的非原住民,可以租用依法可以作為建築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但是它的基地面積每一戶不能超過0.03公頃。九、非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禁止(一)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註:條文中「山地保留地」就是目前所稱的「原住民保留地」)(二)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前項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指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興辦公共事業需要。」(三)綜合上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的移轉對象,只限定給原住民,所以非原住民是不可以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十、桃源區、茂林區及六龜區原住民保留地概況桃源區、道路用地買賣茂林區及六龜區原住民保留地概況近年來容積代金、容積獎勵的政策,引起許多人對於公設保留地買賣的興趣。然而,收購公設保留地不像一般土地買賣那麼簡單,其中隱含許多土地買賣的眉角,一不小心就可能出差錯。關於公保地買賣的大小事,本篇文章為你一次解析!收購公設保留地用途有哪些?收購公設保留地的用途,可依以下狀況說明:一、政府徵收公設保留地可以等政府徵收,但因為政府財政困難、經費不足,一般要等政府徵收幾乎是不可能或者遙遙無期。建議民眾找專業台北建設公司做容積移轉、公設保留地買賣,歡迎洽詢士林虹展建設。二、民間企業收購公設保留地賣給民間企業做容積移轉,就是將一塊土地的可移出容積,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移轉到其他建地或建物來用,這是最好的用途。民間企業可捐地給政府換容積移轉、增加建案的容積率,地主拿到現金,政府無償得到土地,可說是三贏的做法。三、私人擁有公保地地主可申請臨時建築,將公保地作為停車場、花園、小魚池…等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查詢哪裡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上網查詢,內政部營建署的「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或是上縣市政府建置的土地使用分區系統;若想要前往實體機構查詢,可以到縣市政府的都市計畫相關承辦單位櫃台。線上查詢步驟:內政部營建署的「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進入系統>點選地區>出現土地使用分區資料。縣市政府建置的土地使用分區系統:輸入土地的地籍地段號、行政區、門牌號碼等資料>查詢>系統會出現土地坐落的都市計畫、相關都市計畫名稱、土地使用分區…等資訊。公保地買賣流程怎麼走?要攜帶這些文件公保地買賣流程只需要以下幾個步驟:聯絡:打電話或線上LINE諮詢士林虹展建設,專員會說明流程、告知需準備的公保地文件。攜帶文件前往辦理:攜帶地主所需文件,親自到虹展建設辦理。確認產權:台北士林虹展建設會協助確認用地產權是否屬於公保地。檢查是否有佔用物:前往現場實地檢查,確認是否有佔用物以及佔用程度,例如:違章建築、水泥斜坡、外牆增建、花園、雨遮…等,並做實際丈量、拍照存證。簽約付款:確認產權、排除佔用物後,雙方確認價格,同意後即進行簽約及付款,完成公保地買賣流程。公保地買賣,賣方須準備土地所有權狀正本身份證正影本印鑑證明書2份(戶政事務所申請,註明用途:不動產登記)印鑑章最近一期地價稅單正本(需繳納完畢)若代理人簽約則檢附授權書正本(加蓋印鑑章)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影本一份收購公設保留地,買方須準備身份證正影本私章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土地增值稅是什麼?所謂公設保留地買賣土地增值稅,是指在賣出公保地,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土地漲價總數額則是指土地移轉時之總現值,減去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的總額。公設保留地買賣,免稅是真的嗎?很多人都以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其實,公設保留地買賣免徵土地增值稅是有條件的,需符合以下幾項: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徵收前的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公設保留地買賣注意事項!公設保留地買賣常見風險流程過於簡單:不看地直接做買賣、買賣流程太過簡單很可能有問題,一般公保地會有佔用物的問題、會影響價格,正常情況不會不看地直接就收購。第一次就要求提供所有文件:文件提供是分階段的,對方付第1期款時,只需要給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第二次時才交付印鑑證明及權狀。要求不必要費用:雙方所需付的費用、賦稅都要事先說清楚,有些稅是不必繳納的。中人謊報價格、欺騙不懂道路用地區域行情的地主,此時可以交給專業的公保地買賣專家士林虹展建設。公設保留地買賣須注意必須是「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簽約時,要注意付款方式、價金、雙方的權利義務等細節。切勿找上XX地產開發或XX房屋公司、XX代書、XX房屋公司或是個人仲介,這些非直接買主,風險極高。辦理公設保留地買賣過程中,簽約時,價金部分可透過銀行履約保證,合約可於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進行公證。更多公保地買賣諮詢請洽台北士林虹展建設-張副總0973-228352。收購公設保留地,立即洽詢虹展!電話諮詢LINE諮詢收購公設保留地QAQ1:公共設施保留地行情哪裡查詢?查詢公共設施保留地行情,有以下方法:1.google上網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2.洽詢辦土地買賣、公保地買賣的建設公司。推薦到公保地買賣專家虹展建設諮詢,電話:(02)28813576,全省北中都可辦理。Q2:公共設施用地買賣用途?可以等待政府徵收、或是賣給建設公司做容積移轉及容積獎勵。Q3:公共設施保留地解套方式有哪些?公共設施保留地解套主要有三種方式:減半徵收:將土地做市地重劃,但市地重劃受限於地主分回土地、同意門檻等原因,加上聽證會、審議等流程,非常耗時間且繁瑣。

結案一、道路用地買賣承辦人於原住民族土地網際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所有權移轉登記、駁回等結案事宜。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申請人應逐項確認下列事項,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1、申請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是否2、申請人是否「無」拋棄原住民保留地紀錄?■是否3、申請人是否「未」曾申請其他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經取得他項權利或所有權?■是否(曾申請之土地:_____段_____地號)4、申請人是否「無」違法轉讓、轉租原住民保留地紀錄?■是否申請人應檢附資料:1、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2、地籍圖謄本1份,並標示申請位置(整筆申請免附)。3、與土地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1份(無則免附)。4、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5、其他: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配-2○○縣○○鄉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實地調查紀錄表■會勘紀錄表一、執行程序:二、分配對象及分配方式:(一)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1.須具原住民身分。2.不得有拋棄土地之紀錄(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因登記需要或因土地內有公共設施之拋棄除外)。3.分配後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額。4.無違法轉讓、轉租原住民保留地紀錄。5.其他。(二)分配方式:按下列順序分配:1.原受配原住民保留地面積未達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最高限額,且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2.尚未受配。3.因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達成協議、徵收或撥用,致原住民保留地面積減少。土地利用概況是否已設定是否為他項權利登公共設原始清冊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土地地上物地段、地號使用分區、記或出租施用地使用人使用分區情形使用地類別○○段○○○山坡地保育區種植是是○○地號農牧用地○○■否■否1、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是否2、申請人是否「無」拋棄原住民保留地紀錄(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因登記需要或因土地內有公共設施之拋棄除外)。■是否3、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分配後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額。初■是否(超額面積:_________m2)審4、是否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是否意5、是否無違法轉讓、轉租原住民保留地紀錄。■是否見6、是否符合分配計畫規定之其他要件():■是否7、附件:(1)申請書1份、(2)戶籍資料1份、(3)土地登記謄本1份、(4)地籍圖1份、(5)使用分區證明書0份、(6)實地調查紀錄表或會勘紀錄表(含照片)1份、(7)與土地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1份、(8)其他資料:_無_____________。本件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相關規定。■是否承辦人:課長:秘書:鄉(鎮、市、區)長:配-11○○縣○○鄉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審查清冊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公告事項:收收件登記費元合計日年月日時分連件序別配-17期書狀費元收據字號(非連件共件第件字字第號者免填)罰鍰元核算者件號者章土地登記申請書(1)○○縣○○地政事務所資料管○○縣(2)原因發生受理轄機關市華民國年月日日期機關市□跨所申請○○地政事務所(3)申請登記事由(選擇打ˇ一項)(4)登記原因(選擇打ˇ一項)□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第一次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贈與□繼承□分割繼承□拍賣□共有物分割■權利取得□抵押權登記□設定□法定□□抵押權塗銷登記□清償□拋棄□混同□判決塗銷□□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權利價值變更□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權利內容等變更□□標示變更登記□分割□合□地目變更□□□(5)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詳如□契約書■登記清冊□複丈結果通知書□建物測量成果圖□7.(6)1.登記清冊乙份4.移轉清冊乙份份8.附繳2.戶口名簿影本乙份5.份份證件9.3.土地所有權狀(無權狀者,免附)乙份6.份份(7)委任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委託代理。複代理。權利人電話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經核對身分無誤,如有虛偽不(8)義務人電話關係實,本代理人(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聯代理人聯絡電話絡(9)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傳真電話備方電子郵件信箱註式及申請作業須知第2點規定授權○○縣政府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業電話(10)(11)(12)(13)(14)(15)住所(16)權利人姓名出生統一編號簽章鄉鎮申或或縣市村里鄰街路段巷弄號樓市區義務人名稱年月日請權利人○○○民國○○年○○月○○○○○○○○○縣○○鄉○○村○○○○○○日○○○義務人中華民國人管理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住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法定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統一編號:20082444代理人Icyang‧Parod受委辦機關○○縣政府住址:○○市○○路○○號法定代理人縣長○○○初審複審核定登簿校簿書狀校狀書狀列印用印本案處理經過情形︵以下各欄申請地價通知異動交付人請歸檔勿填異動領狀通知發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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