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移轉:地主將公保地賣給建商,再移轉捐給政府,建商獲得容積大約可增加20-30%。容積代金:業者及政府以代金購買容積,政府再購買過代金,向地主收購公設保留地。Q4:公共設施用地出售可以找誰?推薦找專門做公保地買賣的台北士林虹展建設,專業且有豐富的公保地買賣經驗,全省北中南都可服務。Q5: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多久?根據土地法《第214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不得超過3年,逾期不徵收,並視為廢止。道路用地買賣若因舉辦開闢交通路線或國防設備的事業,可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延長期間以5年為限。收購公設保留地問題,歡迎洽詢虹展!台北士林虹展建設擁有多年公設保留地買賣經驗、買方資源廣大、成交速度快,想賣高價、避免高風險,推薦找台北士林虹展建設。更多收購公設保留地、道路用地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洽詢:(02)28813576或線上LINE諮詢,全省北中南都有提供服務。了解收購公設保留地後,推薦你…什麼是道路用地收購?【全台收購道路用地行情】報厚哩災!道路用地用途不止買賣、徵收!5分鐘讓你了解道路用地可以幹嘛?道路用地容積移轉是什麼?一次弄懂道用地容積移轉條件限制、實施辦法與計算內容!道路用地行情怎麼看?道路用地價格怎麼算?流程怎麼走?買賣前做足功課,避免糾紛!公共設施保留地分享到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公共設施用地,這些公共設施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港埠、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其他公用事業及嫌惡設施(如:垃圾處理場)等用地。而這些公共設施用地係將來需用之土地,在目前未需用前,預先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土地所有權人妨礙徵收之使用,稱之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人於該土地被徵收前,其使用受到相當大的限制。為彌補其使用受到限制,稅法上給予若干優惠。公共設施用地種類: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依照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係就各地區人口數與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並考量該地區未來發展之趨勢而決定公共設施之項目、位置與面積,旨在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的都市生活環境。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公共設施用地應屬公有,但屬私有土地者,應由政府依法徵收、重劃或區段徵收之。是以,未被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即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用地決定之一般原則:◆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等用地之配置原則:◆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劃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用地之配置原則:◆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公共設施用地學校等用地之配置原則:◆中小學校、社教場所、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其他等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原則:◆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下列方式取得之:◆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補償標準:◆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土地現值時評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限制:◆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免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25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在都市計畫地區內,為因應將來人口增加,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預為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他相關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尚可於未被徵收前申請臨時性建築物,並依法繳納稅捐。◆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擬變更者,應透過都市計畫變更之程序為之。都市計畫變更之程序涉及法令規章及都市發展、遠景及整體規劃等,難度高。◆保留期限: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之期限於民國77年都市計畫法第50條修正前,曾有保留期限之限制,惟於77年修正時,廢除保留期限。是以,目前凡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均屬無限期保留。◆可分割: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當可申辦分割。為何要購買公共設施用地?◆可實物全額(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節省遺產稅支出→將買來的道路用地依公告現值全數捐贈給政府抵繳遺產稅。◆捐地報稅以現值16%為成本須以實際取得價格認定,如未提出取得成本證據,即依財部核定標準認定,捐地節稅的列舉扣除額,個人捐贈公設地給政府,買入時沒有提出成本收據者,以公告現值的16%計算成本,從所得中列舉扣除。捐地節稅過去盛極一時,財政部在92年中發布解釋令防堵,從93年開始的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一概以實際成交價格的取得成本認定,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的百分之百認定。如果沒有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要以財政部核定標準,認定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財政部發布認定標準,在94年5月申報93年度所得稅時,除了非屬公設地之外(例如,建地等),經稽徵機關提出具體分析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捐贈公設地如果沒有成本證明者,依財政部規定的公告現值的16%認定;如果能提出成本證明,以成本費用核實認定。

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八、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抽水站及焚化場、垃圾處理場地上層作下列使用:一、污水下水道有關之辦公處所。二、圖書室。三、集會所。四、民眾活動中心。五、停車場。六、休閒運動設施。七、公園、綠地。八、員工值勤宿舍。九、電信機房。十、資源回收站。1.買賣道路用地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抽水站及焚化場應為屋內型或地下型。2.截流站、抽水站及焚化場應面臨道路寬度十公尺以上,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兒童遊樂場地下作停車場使用。1.應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通道。2.應有完善之通風及消防設備。3.地下建築突出物之量體高度應配合兒童遊樂場之整體規劃設計。機關用地一、停車場。二、社會教育機構。三、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四、電信機房及其他機電設施。五、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六、托兒所、幼稚園。1.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二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3.天然氣整壓站應為屋內型整壓站或地下型整壓站。4.應先徵得該機關用地主管機關同意。社會教育機構:以圖書館或圖書室、博物館或文物陳列室、科學館、藝術館、音樂廳、紀念館為限。七、天然氣整 壓站及遮斷設施。八、藝文展覽表演場所。九、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十、社會福利設施。乙、平面多目標使用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備  註公園一、社會教育機構。二、文化中心。三、體育館。四、休閒運動設施。五、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六、停車場。七、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電信機房、資源回收站等所需之必要設施。八、派出所、崗哨、憲兵或海岸巡防駐所、消防隊。九、兒童遊樂設施。1.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地面作各項使用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2.應有整體性之計畫。3.應保留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綠覆地。4.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所需之機電及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應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下,並應有完善之安全設備。1.休閒運動設施:公園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之使用類別、手球場、棒球場、壘球場、足球場、曲棍球場、滑草場、自由車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2.社會教育機構:以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圖書館、音樂廳為限。兒童遊樂場一、幼稚園。二、托兒所。1.面積○.二公頃以上。2.幼稚園、托兒所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五,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3.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教育行政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同意。體育場看臺下作下列使用:(一)展覽場。(二)停車場。(三)倉庫。(四)消防隊址。(五)警察派出所。(六)交通分隊。(七)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八)其他政府必要之機關。(九)體育訓練中心。(十)電信機房。(十一)雨水貯留設施。(十二)小型商店。二、音樂廳臺。1.作第二項之使用時,體育場所用地面積應在五公頃以上。2.作展覽場使用者,不得貯存具有危險性或有礙環境衛生之物品。3.應先徵得該管體育主管機關同意。加油站一、停車場。二、洗車設施。三、汽機車簡易保養。四、汽機車用品之販售。五、代辦汽車定期檢驗。六、經銷公益彩券。七、廣告服務。八、便利商店。1.面積不足一千平方公尺者,限作洗車業、廣告服務。2.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道路。3.臨接道路長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尺。但同時面臨二條道路,且臨接長度達二十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4.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5.不得超過加油站用地面積之三分之一。6.作公益彩券業,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者為限。變電所一、電業有關之辦公處所。二、圖書室。三、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四、停車場。五、休閒運動設施。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之使用類別。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由農村再生基金所支應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及相關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處理原則。二、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於本署暨所屬分署核定後,應依本處理原則辦理,本處理原則針對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所坐落之土地地權、容許使用、設施之產籍登記、維護管理、土地使用同意年限等事宜作規範,其適用於本署暨所屬分署自行興建、委託或補助政府機關、農民團體興建者(以下簡稱執行機關)。三、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坐落於私有土地者,應於發包前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一)及依本處理原則第十二點規定取得認養契約。前項私有土地屬共有土地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屬共有物之保存、改良及利用等為共有人之共同利益行為,而不變更共有物之性質,且其施作之設施涉及居民生命、財產及環境安全,得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之同意。依前項但書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者,須由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將施作之設施等相關資訊,於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等地公告七日,期滿無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始得同意興建或補助。簽訂土地使用同意書,必要時得辦理公證,因辦理公證所產生之規費由執行機關負擔。既有道路因公眾通行之需要,經由地方政府出具現有巷道證明文件者,得就既有設施為必要之改善與養護。四、為確保私有土地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公眾使用利益,符合政府財政支出效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同意年限,應以該設施建設核定經費為基準(附件二)。五、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其利用方式如下:(一)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施作於國有土地上之處理方式:1.得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使用要點設置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由執行機關向該土地管理機關取得同意文件後,始得興建。2.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屬環境綠美化、景觀維護者,得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以委託管理(附件三)或認養方式(附件四),經核准同意後,始得興建。3.非屬前二目者,則由需地機關依土地法或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申請撥用,經核准撥用後,執行機關始得興建。(二)為地方政府管有之地方公有土地者,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三)屬農會、漁會、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為配合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建設,執行機關應先取得上開法人或機構之同意。六、執行機關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其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位於非都市土地內,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二)位於都市計畫區內,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三)位於國家公園區域內,應符合國家公園法及其國家公園計畫。(四)位於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範圍內,須符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之規定。七、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經核定後,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撥用後土地登記謄本,依相關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容許使用,並經核准後,始得興建,並將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土地所有權人收執。

反之,如果符合上面的條件,才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實務作法:◆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方式取得,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道路用地買賣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後列方式取得之: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25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計畫變更提供負擔方式,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開發。◆私人或團體興修完成之公共設施,自願將該項公共設施及土地捐獻政府者,應登記為該市、鄉、鎮、縣轄市所有。◆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收買之。◆其他。上述乃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其他取得的方法亦可經由:聯合開發,權利變換,公有土地撥用。一、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鼓勵民間投資興建使用,促進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以發展都市建設,特訂定本方案。二、已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作為多目標使用。但高架道路、道路、車站、停車場等用地或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在此限。1.補充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不足。2.辦理都市更新所需。3.辦理市場、加油站、變電所舊有建築物改建。4.因公共安全顧慮或為改善景觀,需更新整建。公共設施用地得作捷運系統、上下水道系統設施使用,不受前項之限制。三、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時,應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應注意維護景觀、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在直轄市應經直轄市政府核定,在縣(市)及鄉(鎮、市)應經縣(市)政府核定。四、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除依本方案之規定外,並應依省(市)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獎勵法規規定辦理。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用地作多目標使,其所需用地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三條規定辦理。五、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各該公用事業機構興闢或私人團體依本方案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以同時整體闢建完成為原則,但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區闢建;其土地及地上改良物權利之取得與建築物之建造、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土地法、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六、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作多目標使用時,應先循都市計畫變更途徑,增列使用項目後辦理。但都市計畫書圖已敘得依本方案辦理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停車場使用者,不在此限。非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其作多目標使用時,得免再循都市計畫變更途徑增列使用項目。第二點已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得免再循都市計畫變更途徑增列使用項目。七、相鄰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地下或地上層停車場者,得合併規劃興建。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地下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商場及超級市場者,亦同。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在0.五公頃以上者,得兼作機車停車場使用。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時,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000平方公尺。車站、體育場、市場及政府整體規劃開闢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應附具交通衝擊評估,一併報核。十、公共設施用地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十一、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類別、項目及其各應具備之條件,規定如下:(甲)立體多目標使用公共設施使用項目准許條件說明類別一、市場1.三樓以1.零售市場用地1.零售市場上住宅使,且其經營型態用地三層以用。應為超級市場。上興建住宅2.市場用地面積,可解決住0.一公頃以上宅供應不足。,一方面亦3.面臨道路寬度可提高私人十公尺以上,不投資興建市足者應自築線場之意願。退縮補足十公尺2.面臨道路寬度後建築,其寬度及專用退縮地不得計入出入口之限法定空地面積,制,係為顧但得計算建築容及使用戶及積,並另設專用市場出入之出入口、樓梯、方便,與交通道及停車空間通之流暢。,以與市場使用3.市場用地部分區隔。依本方案作4.市場用地為公第1項使用有者,得依法價者,其三樓撥,其為私有者以上不得兼應依協議收購方作第2項第式取得,如由私(2)款之使團體投資興建用,得依法租用公4.零售市場有土地。用地在省屬地區,得於二樓以上興建住宅。5.市場用地依本方案作第1項使用時,如使用一樓作場確已足敷需用者,二樓得暫作第2項之使用,惟若必需使用二樓作市場使用時,應確實予以回復作市場使用。├┼┼┤2.三樓以1.零售市場用地1.公共使用上作下列。包括:醫療使用:2.面臨道路寬度衛生設施:(1)公共十公尺以上,以醫療機構使用:醫不足者應自建、護理機構療衛生設築線退縮補足、醫事檢驗施、社區十公尺寬度建所、物理治通信設施築,其退縮地療所、職能、社區安不計入法定空治療所為限全設施、地面積,並另。公用事業設專用出入口社區通信設服務所、、樓梯、通道施:以郵政公務機關。支局、代辦辦公室、3.市場用地三樓所、電信支社會教育以上作第(1)局、無線設機構、社款之使用,得備及機房、會福利設依法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徵辦事處為限施、集會收計畫書內應。所、民眾敘明准許使用社區安全設活動中心之項目,作第施:以消防。(2)款使用者隊、警察分(2)商業,須依協議收局、派出所使用。購方式取得。為限。如由私人或團公用事業服體投資興建,務所:以自得依法租用公來水、電力有土地。、公共汽車、瓦斯(不包括儲存及販賣)為限公務機關辦公室:以各級行政機關、各級民意機關為限。社會教育機構:以圖書館或圖書室、文物陳列室、紀念館兒童及青少年育樂設施為限。社會福利設施:以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家庭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及兒童福利機構為限。2.商業使用:在臺北市轄地區,按其毗鄰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管制規定辦理。在省或高雄市轄屬地區,按商業區之使用管制規定使用。但不得作為旅館、酒家)、茶室、咖啡廳、舞廳、夜總會、歌廳或其他類似營業場所使用。3.市場用地依本方案作第二項第(2)款使用者,其三樓以上不得兼作,不得兼作第一項之使用。4.市場用地在省屬地區,得於二樓以上作本(第(2)項之使用。5.市場用地依本方案作第2項使用時,如使用一樓作市場確已足敷攤位需要者,二樓得暫作第2項之使用,惟若將來必需使用二樓作市場使用時,應確實予以回復作市場使用。3.三樓以1.零售市場用地1.市場用地上或地下。三樓以上或作停車場2.市場用地面積地下興建停使用,地0.一公頃以上車場可解決下作資源。停車場供應回收站、3.面臨道路寬度不足之問題變電所及十公尺以上,並,並可提高其必要機另設專用出入口私人投資興電設施。、樓梯、通道。建市場意願其四週道路如已。闢建完成,並規2.面臨道路有單行道系統寬度及專用,則准許面臨道出入口之限路寬度為八公尺制,係為顧以上。及使用戶及4.市場用作本市場出入之項之使用,得依方便與交通法徵收,除作停之流暢。

預警結果將回饋審議、退場及防範閒置機制,從源頭降低風險。季刊86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伍、工程會具體作為一、截至2019年第1季止,工程會累計列管閒置公共設施計有428件,其中已活化或結案者為363件,繼續推動活化者為65件。有關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情形件數統計如圖3、317件已活化或結案(細分類)之閒置公共設施件數統計如圖4。二、買賣道路用地為強化各機關閒置公共設施之提報、列管及活化管考機制,工程會已研議訂定「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完成程序後,將加強執行。三、工程會每季定期召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除追蹤列管閒置設施活化進度外,並針對有涉及證照許可跨部會協調、地方政府欠缺活化經費、設施規模較大,委外廠商經營管理不易、圖3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情形件數統計資料來源:本文整理圖4317件已活化或結案(細分類)之閒置公共設施件數統計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註:其餘46件屬列管初期案件,資料欠完整致無法分類。已活化或結案者363件,85%繼續推動活化者,65件,15%繼續推動活化者已活化或結案者轉型再利用移轉財政單位拆除/標售其他回歸原使用功能回歸原使用功能155件,49%轉型再利用96件,30%拆除/標售54件,17%移轉財政單位10件,3%其他,2件,1%本期專題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87設施地處偏遠等情形者,以召開專案會議或實地勘查,全力解決情形如下:(一)屏東縣枋山鄉莿桐腳濱海遊憩區1、設施管理機關:屏東縣枋山鄉公所。2、遭遇困難:枋山鄉公所規劃閒置設施以農產品展售中心及一般旅宿為活化方向,惟設施取得旅館營業許可涉及興辦事業計畫變更,又因農委會廢止原興辦事業計畫,致活化受阻。3、協處作為:工程會於2018年4月30日開會協調,請農委會再予考量廢止原興辦事業計畫之妥適性,經該會重新檢討並請屏東縣政府及枋山鄉公所重新提報修正興辦事業計畫,農委會已於2018年12月11日函復屏東縣政府原則同意興辦事業計畫之修正,解決關鍵問題,目前枋山鄉公所持續辦理後續活化作業。(二)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1、設施管理機關:花蓮縣政府環保局。2、遭遇困難:行政院環保署為推動國內環保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與發展,於2002年起補助興建環保科技園區,補助計畫於2011年截止後,廠商因租約到期、交通不便利及改變營運策略等因素提前解約,致使設施閒置迄今。3、協處作為:工程會於2018年9月5日實地勘查並開會討論,深入瞭解該園區設施補助計畫之目的及功能是否符合實際需求、委託經營管理案之可行性、2012至2018年期間辦理園區委託經營管理招標作業情形及未完成活化原因,並就活化期程、活化方向、後續園區運作及招商等問題,提出注意事項。目前花蓮縣政府環保局持續辦理後續活化招商作業,環保署並積極予以協助檢討是否修正計畫。(三)宜蘭科學園區1、設施管理機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2、遭遇困難:宜蘭園區因受環評限制「除通訊知識服務及數位創意產業外,研發產業僅能組裝、測試,不得量產」,影響潛在廠商進駐投資意願,致使招商與園區土地租用情形不佳,迄今尚未完成活化。3、協處作為:工程會於2018年12月24日邀集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及開會討論,並就申請環評變更、提升招商補助條件、增加園區曝光度、推動發展資安產業等事項協調相關單位予以協助。目前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持續辦理環評變更及後續招商與活化作業。(四)臺東縣垃圾焚化廠1、施管理機關:臺東縣政府。2、遭遇困難:於2005年7月11日完工後,因臺東縣政府與廠商之履約爭議、臺東縣政府評估啟用不符效益及民眾抗爭等因素而無法營運導致閒置。3、協處作為:目前雖暫時作為「環境教育中心」使用,惟監察院2019年1月25日辦理實地履勘時指出,考量花東地區尚無垃圾焚化廠,既有掩埋場即將飽和,季刊88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長期以來垃圾外運至臺灣西部焚化亦非良策,且已建造完成卻未作該用途使用,每年仍需編列經費進行設施維護,不符成本效益,建議回復垃圾焚化廠使用為活化方向。工程會已多次督請環保署本主管機關權責,協調解決回復垃圾焚化廠使用事宜,並督促臺東縣政府積極與民眾溝通及儘速研議相關作業期程,以發揮設施使用效益,目前臺東縣政府持續推動中。四、對於已解除列管之閒置案件,截至108年第1季止,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已陸續完成62場訪查行程,除「新竹縣橫山鄉內灣動漫園區水月灣仙境」使用情形未達活化標準而再納入列管外,餘58件均符合解除列管活化標準。陸、成功活化案例近年來經各機關積極努力運用委外經營及轉型再利用等活化策略,以及引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成功活化了部分閒置已久之公共設施,工程會彙整不同類別之閒置公共設施成功活化案例供各機關參考,包含文創設施、社福設施、觀光遊憩及停車設施、其他等4項類別8件案例。一、文創設施(一)新北市板橋區四三五藝文特區(原訓練中心轉型為藝術家駐村)設施原為舊有閒置之退輔會訓練中心,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導入藝術文化團隊進駐經營,藉由各種類別藝術家之群聚效應,將閒置空間變身為年輕藝術家實現夢想之創作園地,成為亮點(圖5)。

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四、電信機房。五、商店街。六、藝文展覽 表演場所、民眾活動中心。七、資源回收站。八、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入口通道。3.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4.作第五項使用時,限於車站前之廣場用地。5.地下建築突出物之量體高度應配合廣場之整體規劃設計。6.作截流站、污水處理設施、資源回收站、買賣道路用地天然氣整壓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管理。用類別。學校一、建築物頂樓供設置電信天線使用。二、地下作下列使用:(一)停車場。(二)電信機房、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三)資源回收站。(四)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1.面臨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通道。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3.停車場汽車出入口、通道應與學校人行出入口適當間隔。4.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高架道路下層作下列使用:一、公園。二、停車場。三、洗車業。四、倉庫。五、商場。六、消防隊。七、加油(氣1.各種鐵、公路架高路段下層。2.不得妨礙交通,並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景觀、衛生及安全設備。3.天然氣整壓站應為屋內型整壓站或地下型整壓站。4.應先徵得該管道路管理機關同意。5.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 )站。八、警察派出所。九、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十、抽水站。十一、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十二、公車站務設施及調度站。十三、其他政府必要之機關。十四、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十五、電信機房。十六、資源回收站。十七、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十八、休閒運動設施。加油站二樓以上作下列使用:一、管理單位辦公處所及附屬設施。1.加油站、加氣站二樓以上。2.應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二、停車場。1.加油站、加氣站二樓以上。2.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並應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3.臨接道路長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尺。但同時面臨二條道路,且臨接長度達二十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停車場一、管理單位辦公場所。二、加油(氣)站。三、餐飲服務。四、商場、超級市場。五、電信、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及天線。六、洗車業、汽機車保養業、汽機車零件修理業。七、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八、轉運站、調度站、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九、圖書館。十、民眾活動中心。十一、休閒運動設施。十二、旅館。十三、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十四、派出所、消防隊。十五、地上興1.作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使用時,其面臨道路寬度應在十二公尺以上。2.應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3.高度超過六層或十八公尺之立體停車場。但作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十三項至第十六項之使用者,不在此限。4.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5.作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二項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6.作第一項或第二項使用時,除加油(氣)站應於地面層設置外,得於地上及地下各樓層設置。7.天然氣整壓站應為屋內型整壓站或地下型整壓站。8.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構。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建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之管理站及必要機電設備。十六、地下興建資源回收站。道路除作運輸索道、空橋外,地下作下列使用:一、停車場。二、商場或商店街。三、防空避難室。四、資源回收站。五、電信機房。六、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1.道路寬度二十公尺以上,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但與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合併規劃興建地下停車場時,其道路寬度不在此限。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3.應先徵得該管道路主管機關之同意。4.商場使用限於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社區通訊設施、公務機關、飲食業、餐飲業、一般服務業、金融分支機構、資訊休閒服務業及遊藝場業。車站1、停車場。2、一般辦公處所、公務機關。三、資源回收站。四、電信、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及天線。五、變電所及其必要之機電設施。六、集會所、1.車站、轉運站、調度站用地或鐵路、交通、捷運系統用地(場、站使用部分)。2.應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但作高鐵、捷運、鐵路車站候車所在樓層,不受專用出入口之限制。3.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4.作第七項至第十五項使用時,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二。但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投資案件,不在此限。5.候車所在樓層作第七項至第十五項使用時,不得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6.作第七項至第十五項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藝文展覽表演場所。七、休閒運動設施。八、郵政及電信服務。九、旅遊服務。十、銀行及保險服務。十一、餐飲服務。十二、特產展售及便利商店。十三、補習班。十四、百貨商場、商店街、超級市場。十五、旅館、觀光旅館、國際觀光旅館。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不在此限。7.應先徵得該管車站主管機關同意;設置旅館應符合觀光主管機關所定之相關規定。8.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構。綠地地下作下列使用:一、停車場。二、資源回收站及必要之設施。三、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四、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五、電信機房。1.作第一項使用者應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通道;其四周道路如已闢建完成,並規劃有單行道系統,則准許面臨道路寬度為十公尺以上。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3.作本項使用時,應考量基地之雨水滲透,開挖面積與綠地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覆土深度應在二公尺以上。4.地下建築突出物之量體高度應配合綠地之整體規劃設計。變電所地上層作下列1.應為屋內型變電所或地下變電所。休閒運動設施使用:一、電業有關之辦公處所。二、圖書室。三、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四、停車場。五、休閒運動設施。六、一般住宅。七、電信、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及天線八、社會福利設施。。九、戶外廣告設施。十、一般辦公處所。十一、商場。十二、旅館及餐飲服務。十三、銀行。十四、展覽場。2.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3.變電所設於地下層時,得免計算建築容積。4.作第十項至第十三項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5.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第十項至第十三項之使用,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二。6.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體育場地下作下列使用:一、變電所。二、停車場。三、商場。四、展覽場。五、休閒運動設施。六、電信機房。七、資源回收站。1.面積○.四公頃以上。2.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3.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音、消防設備。4.作商場、展覽場使用者,應不得貯存具有危險性或有礙環境衛生之物品。商場經營以零售業及餐飲業為限。5.應先徵得該管體育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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