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得計算建築容並配合地區5.運動康積;並另設專用發展。樂設施。出入口、樓梯、2.作商場及6.電信機通道。展覽場之使房。3.道路用地買賣應有完善之通用可提高私7.自來水風、消音、消防人投資興建配水池及設備。體育場之意其加壓站4.體育場用地作願。其設置所需之機上列第1項、第之規定係為電及附屬2項或第6項至避免影響原設施。第8項之使用得規劃設置公8.資源回依法徵收,除作共設施之機收站。第2項使用外,能,並維護徵收計畫書內應鄰近地區之敘明准許使用項景觀、公共目。3.4.5.(安全與衛生游泳池除外)項。使用者應依協議3.運動康樂收購方式取得。設施之使用如由私人或團體同「公園用投資興建,得依地」之使用法租用公有土地類別。。5.依本方案作商場、展覽場使用者,應不得貯存具有危險性或有礙環境衛生之物品。商場經營以體育用品、科學儀器、書報、文具、紙張、照相器材、藝品、玩具、鮮花、餐飲等零售業為限。6.作上列之使用時,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十三、污上層作下1.污水處理設施1.污水處理水處理設列使用:、截流站、抽水設施、截流施、截流1.污水下站及焚化場為站及抽水站站、抽水水道有關屋內型或地下型及焚化水站站及焚化之辦公處。及焚化場用場、垃圾所。2.截流站、抽水地作本項使處理場2.圖書室站及焚化場應面用,除可減。臨道路寬度十公輕當地居民3.集會所尺以上,不足者抗爭,做好。應自建築線退縮敦親睦鄰之4.民眾活補足十公尺寬度回饋工作,動中心。,其退縮地不得亦可強化土5.停車場計入法定空地面地利用價值。積。但得計算建。6.非營利築容積,並另設2.面臨道路性之運動專用出入口、樓寬度及專用康樂設施梯、通道。出入口通道。3.用地上層作上之限制,係7.公園、列各項之使用,為便利疏散綠地。得依法徵收,徵及使用者出8.員工值收計畫書內應敘入方便。勤宿舍。明准許使用項目9.電信機。房。4.運動康樂設施10.資源之使用同「公園回收站。用地」之使用類別。十四、兒地下停車1.面臨道路八公都市計畫內童遊樂場場使用尺以上,並另設停車場不敷專用出入口、通使用,該兒道。童遊樂場地2.應有完善之通下准予興建風及消防設備。停車場,以3.兒童遊樂場作解決停車場本項之使用,得不足之問題依法徵收。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十五、機1.停車場1.面臨道路寬度1.機關用地關用地。十二公尺以上,准許作多目2.社會教並應另設專用出標使用,旨育機構。入口、樓梯、通在促進土地3.地下興道。利用,以適建自來水2.應有完善之通應都市發展配水池及風、消防及安全之需要。其加壓站設備。2.面臨道路、下水道3.機關用地作本寬度及專用、抽、揚項之使用,得依出入口通道水站用地法徵收。之限制,係。4.機關用地作上為便利疏散4.電信機列各項使用,應及使用者出房及其他先徵得該機關主入方便,並機電設施管機關同意。兼顧機關用。地之運作。└┴┴┴┘(乙)平面多目標使用┌┬┬┬┐公共設使用項目准許條件說明施類別├┼┼┼┤、公1.博物館1.公園面積在五1.公園用地作園。公頃以下者,其上列各項之使2.科學館地面作上列各項用與公園之性。使用之面積不得質可以相輔相3.美術館超過百分之十五成。。。2.規定建地.音樂廳2.公園總面積超積及整體性計臺。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過五公頃者,其畫,係為使公5.文化中地面作上列各項園仍有充分之心。使用之面積不得空間,供民6.社會教超過百分之十二遊憩之用。育機構。3.儲水池之機7.體育館3.公園用地作上電及附屬設施。列各項使用時,係為配合公園儲水池樂遊憩設。使用時,予以施。4.公園用地作上設置。9.集會所列各項之使用,4.派出所或崗、民眾活得依法徵收,除哨可維護公園動中心作停車場使用外安全、取締攤0.停車,徵收計畫書內販。場。應敘明准許使用5.公園內設置11.地下之項目。如由私無建蔽率之設自來水配人或團體投資興施(如網球場水池、加建,得依法租用、高爾夫球場壓站、下公有土地。、游泳池),水道抽、5.公園應保留總因不受建蔽率揚水站、面積二分之一以之限制,其設截水站、上之綠覆地。置常破壞原有污水處理6.上列公園用地公園之機能,設施等所使用之項目,省因此規定供民需之機電(市)園管理辦眾使用之綠覆及附屬設法內已有規定得地最小面積比施。予設置者,得免例。12.環境受本方案第六點6.消防隊設置品質監測規定之限制。可解決已開發站。7.自來水配水池地區之消防公13.派出所需之機電及附共安全迫切切所、崗哨屬設施用地面積需要之問題,、憲兵或應在七00平方並具有開放參海巡防公尺以下,並應觀與防災教育駐所。有完善之安全設宣導之功能規14.兒童備。劃。遊樂設施。15.都市防災救災設施。二、兒1.幼稚園1.面積0.二公1.兒童遊樂場童遊樂。頃以上。用地依上列各場2.托兒所2.幼稚園、托兒項作多目標使。所用地面積不得用,可以促進超過兒童遊樂場投資人之投資用地面積百分之意願。二十五,其建蔽2.規定幼稚園率不得超過百分、托兒所用地之五十。面積及建蔽率3.兒童遊樂場用,可使遊樂場地作上列各項使仍有充分之空用時,應予整體間開放供兒童規劃開闢。

一則基於必要之機2.應有完善之通投資成本考電設施。風、消防及安全慮,一則在3.變電所設備。使車輛出入及其必要3.綠地用地作上免致擁塞之機電設施列各項使用,得虞。。依法徵收。除作4.天然瓦第1項使用外,斯整壓站徵收計畫書內應。敘明准許使用項目。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十一、變上層作下1.變電所應為屋1.變電所用電所列使用:內型變電所或地地作本項使1.電業有下變電所。用可使樓層關之辦公2.面臨道路寬度增高,以配處所。十公尺以上,不合都市景觀2.圖書室足者應自建築線,強化土地。退縮補足十公尺利用價值。3.集會所寬度,其退縮地2.面臨道路、民眾活不得計入法定空寬度及專用動中心。地面積,但得計出入口通道4.停車場算建築容積,並之限制,係。另設專用出入口為便利疏散5.室內運、樓梯、通道。,及使用者動設施。3.變電所用地上出入方便,6.一般住層作第1.2.3.4.並兼顧變電宅。7.項之使用,得所之運作。7.電信、依法徵收,徵收3.准許條件無線設備計畫書應敘明准6所列舉之。許使用之項目。各類商場使8.一般辦作第5.6.8.9.10用性質,其公處所。.項第第11項之允許使用之9.商場。使用時,應依協行業類,由10.旅館議收購方式取得直轄市、縣及餐飲服。(市)政府務。4.變電所設於地定之。11.銀行下層時,得免計。算建築容積。5.變電所第8.9.10.11.項之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6.變電所用地作第9.10.11.項之使用,限於毗鄰商業區之變電所。7.商業使用性質,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二、體地下作下1.體育場面積01.體育場用育場列使用.四公頃以上。地准予興建1.變電所2.面臨道路寬度地下變電所。十公尺以上,不、停車場可2.停車場足者應退縮補足解決用地取。十公尺寬度,其得困難問題3.商場。退縮地不得計入,使土地獲4.展覽場法定空地面積。得充分利用。但得計算建築容並配合地區5.運動康積;並另設專用發展。設施。出入口、樓梯、2.作商場及6.電信機通道。展覽場之使房。3.應有完善之通用可提高私7.自來水風、消音、消防人投資興建配水池及設備。體育場之意其加壓站4.體育場用地作願。其設置所需之機上列第1項、第之規定係為電及附屬2項或第6項至避免影響原設施。第8項之使用得規劃設置公8.資源回依法徵收,除作共設施之機收站。第2項使用外,能,並維護徵收計畫書內應鄰近地區之敘明准許使用項景觀、公共目。作3.4.5.(安全與衛生游泳池除外)項。使用者應依協議3.運動康樂收購方式取得。設施之使用如由私人或團體同「公園用投資興建,得依地」之使用法租用公有土地類別。。5.依本方案作商場、展覽場使用者,買賣道路用地應不得貯存具有危險性或有礙環境衛生之物品。商場經營以體育用品、科學儀器、書報、文具、紙張、照相器材、藝品、玩具、鮮花、餐飲等零售業為限。6.作上列之使用時,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十三、污上層作下1.污水處理設施1.污水處理水處理設列使用:、截流站、抽水設施、截流施、截流1.污水下站及焚化場應為站及抽水站站、抽水水道有關屋內型或地下型及焚化水站站及焚化之辦公處。及焚化場用場、垃圾所。2.截流站、抽水地作本項使處理場2.圖書室站及焚化場應面用,除可減。臨道路寬度十公輕當地居民3.集會所尺以上,不足者抗爭,做好。應自建築線退縮敦親睦鄰之4.民眾活補足十公尺寬度回饋工作,動中心。,其退縮地不得亦可強化土5.停車場計入法定空地面地利用價值。積。但得計算建。6.非營利築容積,並另設2.面臨道路性之運動專用出入口、樓寬度及專用康樂設施梯、通道。出入口通道。3.用地上層作上之限制,係7.公園、列各項之使用,為便利疏散綠地。得依法徵收,徵及使用者出8.員工值收計畫書內應敘入方便。勤宿舍。明准許使用項目9.電信機。房。4.運動康樂設施10.資源之使用同「公園回收站。用地」之使用類別。├┼┼┼┤十四、兒地下停車1.面臨道路八公都市計畫內童遊樂場場使用尺以上,並另設停車場不敷專用出入口、通使用,該兒道。童遊樂場地2.應有完善之通下准予興建風及消防設備。停車場,以3.兒童遊樂場作解決停車場本項之使用,得不足之問題依法徵收。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十五、機1.停車場1.面臨道路寬度1.機關用地關用地。十二公尺以上,准許作多目2.社會教並應另設專用出標使用,旨育機構。入口、樓梯、通在促進土地3.地下興道。利用,以適建自來水2.應有完善之通應都市發展配水池及風、消防及安全之需要。其加壓站設備。2.面臨道路、下水道3.機關用地作本寬度及專用、抽、揚項之使用,得依出入口通道水站用地法徵收。之限制,係。4.機關用地作上為便利疏散4.電信機列各項使用,應及使用者出房及其他先徵得該機關主入方便,並機電設施管機關同意。兼顧機關用。地之運作。└┴┴┴┘(乙)平面多目標使用┌┬┬┬┐公共設使用項目准許條件說明施類別├┼┼┼┤一、公1.博物館1.公園面積在五1.公園用地作園。公頃以下者,其上列各項之使2.科學館地面作上列各項用與公園之性。使用之面積不得質可以相輔相3.美術館超過百分之十五成。。。2.規定建地面4.音樂廳2.公園總面積超積及整體性計臺。過五公頃者,其畫,係為使公5.文化中地面作上列各項園仍有充分之心。使用之面積不得空間,供市民6.社會教超過百分之十二遊憩之用。育機構。3.儲水池之機7.體育館3.公園用地作上電及附屬設施。列各項使用時,係為配合公園8.運動康應有整體性計畫地下作儲水池樂遊憩設。使用時,予以施。4.公園用地作上設置。9.集會所列各項之使用,4.派出所或崗、民眾活得依法徵收,除哨可維護公園動中心作停車場使用外安全、取締攤10.停車,徵收計畫書內販。場。應敘明准許使用5.公園內設置11.地下之項目。如由私無建蔽率之設自來水配人或團體投資興施(如網球場水池、加建,得依法租用、高爾夫球場壓站、下公有土地。、游泳池),水道抽、5.公園應保留總因不受建蔽率揚水站、面積二分之一以之限制,其設截水站、上之綠覆地。置常破壞原有污水處理6.上列公園用地公園之機能,設施等所使用之項目,省因此規定供民需之機電(市)園管理辦眾使用之綠覆及附屬設法內已有規定得地最小面積比施。予設置者,得免例。12.環境受本方案第六點6.消防隊設置品質監測規定之限制。可解決已開發站。7.自來水配水池地區之消防公13.派出所需之機電及附共安全迫切切所、崗哨屬設施用地面積需要之問題,、憲兵或應在七00平方並具有開放參海岸巡防公尺以下,並應觀與防災教育駐所。有完善之安全設宣導之功能規14.兒童備。劃。遊樂設施。15.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防災救災設施。├┼┼┼┤二、兒1.幼稚園1.面積0.二公1.兒童遊樂場童遊樂。頃以上。用地依上列各場2.托兒所2.幼稚園、托兒項作多目標使。所用地面積不得用,可以促進超過兒童遊樂場投資人之投資用地面積百分之意願。二十五,其建蔽2.規定幼稚園率不得超過百分、托兒所用地之五十。面積及建蔽率3.兒童遊樂場用,可使遊樂場地作上列各項使仍有充分之空用時,應予整體間開放供兒童規劃開闢。使用。4.兒童遊樂場用3.臺灣省、市地須依協議收購兒童遊樂場面方式取得。如由積多為0.二私人或團體投資公頃,為獎勵興建,得依法租私人投資興建用公有土地。兒童遊樂場,5.作上列之使用故將核准條件時,應徵得該管定為0.二公教育或社會福利頃。主管機關同意。

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八、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抽水站及焚化場、垃圾處理場地上層作下列使用:一、污水下水道有關之辦公處所。二、圖書室。三、集會所。四、民眾活動中心。五、停車場。六、休閒運動設施。七、公園、綠地。八、員工值勤宿舍。九、電信機房。十、資源回收站。1.買賣道路用地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抽水站及焚化場應為屋內型或地下型。2.截流站、抽水站及焚化場應面臨道路寬度十公尺以上,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兒童遊樂場地下作停車場使用。1.應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通道。2.應有完善之通風及消防設備。3.地下建築突出物之量體高度應配合兒童遊樂場之整體規劃設計。機關用地一、停車場。二、社會教育機構。三、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四、電信機房及其他機電設施。五、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六、托兒所、幼稚園。1.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二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3.天然氣整壓站應為屋內型整壓站或地下型整壓站。4.應先徵得該機關用地主管機關同意。社會教育機構:以圖書館或圖書室、博物館或文物陳列室、科學館、藝術館、音樂廳、紀念館為限。七、天然氣整 壓站及遮斷設施。八、藝文展覽表演場所。九、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十、社會福利設施。乙、平面多目標使用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備  註公園一、社會教育機構。二、文化中心。三、體育館。四、休閒運動設施。五、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六、停車場。七、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電信機房、資源回收站等所需之必要設施。八、派出所、崗哨、憲兵或海岸巡防駐所、消防隊。九、兒童遊樂設施。1.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地面作各項使用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2.應有整體性之計畫。3.應保留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綠覆地。4.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所需之機電及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應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下,並應有完善之安全設備。1.休閒運動設施:公園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之使用類別、手球場、棒球場、壘球場、足球場、曲棍球場、滑草場、自由車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2.社會教育機構:以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圖書館、音樂廳為限。兒童遊樂場一、幼稚園。二、托兒所。1.面積○.二公頃以上。2.幼稚園、托兒所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五,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3.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教育行政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同意。體育場看臺下作下列使用:(一)展覽場。(二)停車場。(三)倉庫。(四)消防隊址。(五)警察派出所。(六)交通分隊。(七)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八)其他政府必要之機關。(九)體育訓練中心。(十)電信機房。(十一)雨水貯留設施。(十二)小型商店。二、音樂廳臺。1.作第二項之使用時,體育場所用地面積應在五公頃以上。2.作展覽場使用者,不得貯存具有危險性或有礙環境衛生之物品。3.應先徵得該管體育主管機關同意。加油站一、停車場。二、洗車設施。三、汽機車簡易保養。四、汽機車用品之販售。五、代辦汽車定期檢驗。六、經銷公益彩券。七、廣告服務。八、便利商店。1.面積不足一千平方公尺者,限作洗車業、廣告服務。2.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道路。3.臨接道路長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尺。但同時面臨二條道路,且臨接長度達二十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4.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5.不得超過加油站用地面積之三分之一。6.作公益彩券業,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者為限。變電所一、電業有關之辦公處所。二、圖書室。三、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四、停車場。五、休閒運動設施。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之使用類別。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由農村再生基金所支應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及相關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處理原則。二、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於本署暨所屬分署核定後,應依本處理原則辦理,本處理原則針對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所坐落之土地地權、容許使用、設施之產籍登記、維護管理、土地使用同意年限等事宜作規範,其適用於本署暨所屬分署自行興建、委託或補助政府機關、農民團體興建者(以下簡稱執行機關)。三、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坐落於私有土地者,應於發包前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一)及依本處理原則第十二點規定取得認養契約。前項私有土地屬共有土地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屬共有物之保存、改良及利用等為共有人之共同利益行為,而不變更共有物之性質,且其施作之設施涉及居民生命、財產及環境安全,得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之同意。依前項但書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者,須由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將施作之設施等相關資訊,於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等地公告七日,期滿無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始得同意興建或補助。簽訂土地使用同意書,必要時得辦理公證,因辦理公證所產生之規費由執行機關負擔。既有道路因公眾通行之需要,經由地方政府出具現有巷道證明文件者,得就既有設施為必要之改善與養護。四、為確保私有土地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公眾使用利益,符合政府財政支出效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同意年限,應以該設施建設核定經費為基準(附件二)。五、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其利用方式如下:(一)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施作於國有土地上之處理方式:1.得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使用要點設置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由執行機關向該土地管理機關取得同意文件後,始得興建。2.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屬環境綠美化、景觀維護者,得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以委託管理(附件三)或認養方式(附件四),經核准同意後,始得興建。3.非屬前二目者,則由需地機關依土地法或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申請撥用,經核准撥用後,執行機關始得興建。(二)為地方政府管有之地方公有土地者,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三)屬農會、漁會、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為配合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建設,執行機關應先取得上開法人或機構之同意。六、執行機關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其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位於非都市土地內,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二)位於都市計畫區內,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三)位於國家公園區域內,應符合國家公園法及其國家公園計畫。(四)位於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範圍內,須符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之規定。七、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經核定後,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撥用後土地登記謄本,依相關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容許使用,並經核准後,始得興建,並將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土地所有權人收執。

財政部官員表示,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轄區內土地交易情況所,公設地的買進成本差不多只有一成多,沒有因為土地所在地不同,而有太多的城鄉差別。因此,財政部據此調查結果發布全國統一認定標準為公告現值的16%。◆可減低公司全年度營業淨利,達到降低公司全年度課稅所得額,節省公司年度應納稅額。捐贈政府可列為公司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列為公司固定資產,是平衡公司資產負債表最佳編列工具。◆結合建地在申請建造時,合併申請容積移轉,增加興建的容積建坪可和建商分房子。◆道路用地買賣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可申請實物全額抵繳贈與稅。◆以低價買進,待政府徵收依公告現值加成徵收,成為最佳投資理財工具。「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之區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非等同。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亦即「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僅係用地別之性質,尚非當然等同適用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內政部函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須兼具以下3要件:◆須為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取得。◆無下述3種情形者:★經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二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最近查核某被繼承人遺產稅案件,發現納稅人主張被繼承人所遺留之9筆土地為經政府編定屬公共設施用地之市場用地,其使用收益均受極大限制,應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惟經該局查證結果,都市計畫書所載該地取得,除由政府取得外亦可獎勵民間興闢,依前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標準,該九筆土地僅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之公共設施用地,尚非同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從而無同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適用。案例:北市國稅局最近接獲申請復查遺產稅的案件,某甲去世之後後,留下一筆經編定為市場用地的公共設施用地。繼承人認為,只要是屬於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用地,便可以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贈與稅。都市計畫法第42條明訂「公共設施用地」的範圍,包括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同法第50條之一則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及贈與稅。上述案例中的繼承人認為,自己所繼承的這塊土地顯然符合42條裡「公共設施用地」裡的市場用地。不過,國稅局引用內政部的函釋指出,「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各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或公共事業機構使用的土地才算是都市計畫法中所說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上述機關已在使用該土地,或是土地並非供上述機關使用,就只能算是「公共設施用地」,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一些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建設計畫中的土地,只要是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就不能算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北市國稅局表示,申請復查的繼承土地雖然屬於市場用地,但該用地的目的是獎勵民間興闢,不符合內政部「供公用事業機構、政府用」的解釋,雖算「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卻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北市國稅局最後仍維持原來的決定,對該筆土地課以遺產稅。公設地容積移轉建商最愛:一般民間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稅的作法,自從財政部今年開始以實際成交價來認定之後,公設地移轉金額大幅萎縮。但是,業界人士指出,對於建商而言,購買冷門地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政府,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熱門區段的建案上,利潤也頗為可觀。採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民間已經使用多年,原先的作法是,以市價約2成左右的價款買到公設地,再用公告現值的價格抵繳稅款,但財政部已經關閉這個管道。買賣大幅萎縮,主要是牽涉到仲介可以從中賺取的利潤,在財政部改以實際成交價來認定稅金之後,就大幅縮水,仲介因而全面收手,形成交易減少;這是就一般的小額節稅人而言。不過,對於大型集團而言,表面上的不划算,並不代表不可行;一些大型集團反而是灌高公設地的交易價格,以高價來抵更高的稅金,這跟以低價買得、高價抵稅,是同樣的道理。其次以公設地捐贈來移轉容積,目前算是新的熱門方法之一,以建商最熱中這項作法;建商開發案中,買冷門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捐贈,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建案上使用,來往之間,利益也相當可觀。政府沒有錢來買公設地,如台北市政府同意古蹟容積可以移轉使用,台北縣政府就同意公設地容積可以移轉使用,同樣達到政府獲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建商獲得容積獎勵的優惠;不過,一般民眾的小額節稅,採用這項管道,能節省的稅金已經很有限。捐地換容積收購路地新算盤:

對於事業計畫要詳實審核,不得以冒名頂替方式提階出申請。段(四)買賣道路用地是否有妨礙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等情事。(五)申請續租,是否違反原租賃契約之規定。(無則免)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附件:租工-4】。(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4.實地一、實地調查需製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會勘調查紀錄表【附件:租工-5】,並將土地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保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描檔)。二、調查結果:(一)符合者,送土審會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5.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清冊【附件:查租工-6】。(二)審查表。(三)會勘紀錄表。二、土審會審查後應製作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件:租工-7及租工-7.1】。土審會會議紀錄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附件:租工-8】。三、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由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附件:租工-9】。(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補正或駁回。6.申請公所初審、實地調查不符合者,或土審會有審查建議者,人補通知15日內補正【附件:租工-10】,除有特殊原因,補正正以1次為原則。7.直轄一、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應備文件:市、縣(一)申請表。(市)政(二)審查表。府審查(三)審查清冊。核核定(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定(五)會勘紀錄表,含照片。結(六)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20案(七)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天階位置。段(八)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九)事業計畫。(十)原租賃契約。(無則免)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函復公所附條件之核准租用函【附件:租工-11】。核准租用土地以9年為限。(二)不符合者,退回公所補正。【附件:租工-12】三、如為有條件核准承租土地,並應於該文發文日起1年內完成下列附帶條件,核准同意函始發生效力,逾期未取得者,核准租用之授益處分將失其效力:(一)如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二)其他。四、申請人應檢附前項相關證明文件及商業登記文件,再洽公所申辦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締結事宜,始生租賃關係之法律效力。未完成租賃契約締結事宜前,不可擅自使用地,待完成租賃契約締結事宜後依規收取租金,如無法完成租賃契約締結事宜,請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妥處,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收取使用補償金。8.公所一、公所可自為補正事項,補正完竣後送直轄市、縣(市)補正政府審查。二、公所需請申請人補正事項,退請申請人補正。9.公所不符合申請要件且無法補正、未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者,由駁回公所駁回或通知駁回申請【附件:租工-13】。10.公所通知申請人辦理簽約【附件:租工-14】,依核定內容公所填具租賃契約一式二份【附件:租工-15】,由雙方各執一簽約份。11.一、承辦人應於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結案辦理登錄異動(含上傳租賃契約)等結案事宜。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二)政府為整理原住民保留地或依法變更出租土地區分用途者。(三)土地之出租認有妨害原住民生計或有影響原住民行政設施者。(四)其他合於民法、土地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得終止契約者。十、終止租約收回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將土地回復原狀交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十一、租用地若承租人不再繼續使用時,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後始得將土地承租權及地上改良物轉讓於第三人否則視同違反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契約收回土地。十二、本契約租期屆滿前二個月,承租人如有意續租應向出租機關申請續租,否則視同無意續租;續租者其續租期間等以續租記錄之記載為準。期屆滿後,承租人未辦續租手續,仍繼續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得主張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十三、保證人對承租人應繳納之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十四、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發生效力。十五、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6.地方政府辦理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宗教建築設施之標準作業程序【06】地方政府辦理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宗教建築設施之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原住民因興辦宗教建築設施,得於主管機關核准後,擬具使用計畫書向公所申請使用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一、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第14條。二、解釋函令:(一)內政部79年8月24日台(79)內地字第826861號函。(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6年12月24日原民地字第09600519501號函。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1份。【附件:租宗-1】二、宗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3份。三、申請人(宗教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四、土地使用計畫3份。五、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位置3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六、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肆、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表。【附件:租宗-2】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三、原住保留地使(租)用—會勘紀錄表。【附件:租宗-4】四、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清冊/審查同意清冊。【附件:租宗-5】五、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租宗-6、租宗-6.1】六、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附件:租宗2.收件一、登記桌收文、創號、貼條碼,並分文承辦人簽收。階天分文二、承辦人依申請書【附件:租宗-1】於原住民保留地網段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案件。3.公所一、申請人應附表單文件:詳如標準作業程序參。初審(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1份。【附件:租宗-1】(二)宗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3份。(三)申請人(宗教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四)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土地使用計畫3份。(五)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位置3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60(六)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天審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附件:租宗-2】查(一)經宗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宗教團體。階(二)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或其宗教團體之負責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段(三)申請標的,以都市計畫內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用地為限。(四)由公所應就所提土地使用計畫書詳實審核。(五)使用面積不得超過0.3公頃。使用面積超過0.3公頃或申請人為非原住民之宗教法人團體時,應依內政部79年8月24日台(79)內地字第826861號函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6年12月24日原民地字第09600519501號函辦理,改以租用方式辦理,課收租金。(六)是否有妨礙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等情事。(七)申請續租,是否無違反原租賃契約之規定。(無則免)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附件:租宗-3】。(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4.實地一、實地調查需製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會勘調查紀錄表【附件:租宗-4】,並將土地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描檔)。二、調查結果:(一)符合者,送土審會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5.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清冊【附件:查租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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