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原來的保留地的地理條件很差,而且經營農業的環境不好,對原住民族「整體」的發展空間,已經構成很大的壓力。為因應整體社會生活品質的提升,原住民有增加土地面積的需求,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是針對原來已經有原住民保留地的鄉(鎮、市、區)或花蓮、台東地區的平地原住民所提出的增編,經過勘查確定的土地為增編的實施地區。政府為了辦理增編的工作,訂頒了「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預定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會勘處理原則」和工作計畫,辦理增編的土地面積有一萬六千九百九十九公頃。圖騰七、辦理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原因與劃編總面積(一)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的原因:灣光復以來,平地原住民居住的鄉(鎮、市)都沒有劃設原住民保留地,平地原住民居住的建地,多屬於公有土地,必須向土地管理機關承租或承購。(二)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為因應整體社會生活品質的提升,原住民有增加土地面積的需求,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為符合實際,於是對於平地原住民居住使用公有土地範圍內的建築用地,依規定得劃編為保留地。政府為了辦理劃編的工作,訂頒了「台灣省原住民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和作業計劃,辦理劃編面積有二百八十五公頃。八、非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限制(一)原則: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不得轉讓或出租。所以原則上漢人朋友是不可能取得也不可以使用原住民保留地的。(二)例外:為了促進原住民保留地內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及工業資源的開發,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的原則下,如原住民經政府輔導而未開發土地時,非原住民才可以例外的承租開發利用。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以前,非原住民已經租用的原住民保留地,如繼續自耕或自用的,可以例外繼續承租。在山地鄉(鎮、市、區)內設有戶籍的非原住民,可以租用依法可以作為建築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但是它的基地面積每一戶不能超過0.03公頃。九、非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禁止(一)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註:條文中「山地保留地」就是目前所稱的「原住民保留地」)(二)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前項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指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興辦公共事業需要。」(三)綜合上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的移轉對象,只限定給原住民,所以非原住民是不可以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十、桃源區、茂林區及六龜區原住民保留地概況桃源區、道路用地買賣茂林區及六龜區原住民保留地概況近年來容積代金、容積獎勵的政策,引起許多人對於公設保留地買賣的興趣。然而,收購公設保留地不像一般土地買賣那麼簡單,其中隱含許多土地買賣的眉角,一不小心就可能出差錯。關於公保地買賣的大小事,本篇文章為你一次解析!收購公設保留地用途有哪些?收購公設保留地的用途,可依以下狀況說明:一、政府徵收公設保留地可以等政府徵收,但因為政府財政困難、經費不足,一般要等政府徵收幾乎是不可能或者遙遙無期。建議民眾找專業台北建設公司做容積移轉、公設保留地買賣,歡迎洽詢士林虹展建設。二、民間企業收購公設保留地賣給民間企業做容積移轉,就是將一塊土地的可移出容積,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移轉到其他建地或建物來用,這是最好的用途。民間企業可捐地給政府換容積移轉、增加建案的容積率,地主拿到現金,政府無償得到土地,可說是三贏的做法。三、私人擁有公保地地主可申請臨時建築,將公保地作為停車場、花園、小魚池…等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查詢哪裡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上網查詢,內政部營建署的「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或是上縣市政府建置的土地使用分區系統;若想要前往實體機構查詢,可以到縣市政府的都市計畫相關承辦單位櫃台。線上查詢步驟:內政部營建署的「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進入系統>點選地區>出現土地使用分區資料。縣市政府建置的土地使用分區系統:輸入土地的地籍地段號、行政區、門牌號碼等資料>查詢>系統會出現土地坐落的都市計畫、相關都市計畫名稱、土地使用分區…等資訊。公保地買賣流程怎麼走?要攜帶這些文件公保地買賣流程只需要以下幾個步驟:聯絡:打電話或線上LINE諮詢士林虹展建設,專員會說明流程、告知需準備的公保地文件。攜帶文件前往辦理:攜帶地主所需文件,親自到虹展建設辦理。確認產權:台北士林虹展建設會協助確認用地產權是否屬於公保地。檢查是否有佔用物:前往現場實地檢查,確認是否有佔用物以及佔用程度,例如:違章建築、水泥斜坡、外牆增建、花園、雨遮…等,並做實際丈量、拍照存證。簽約付款:確認產權、排除佔用物後,雙方確認價格,同意後即進行簽約及付款,完成公保地買賣流程。公保地買賣,賣方須準備土地所有權狀正本身份證正影本印鑑證明書2份(戶政事務所申請,註明用途:不動產登記)印鑑章最近一期地價稅單正本(需繳納完畢)若代理人簽約則檢附授權書正本(加蓋印鑑章)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影本一份收購公設保留地,買方須準備身份證正影本私章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土地增值稅是什麼?所謂公設保留地買賣土地增值稅,是指在賣出公保地,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土地漲價總數額則是指土地移轉時之總現值,減去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的總額。公設保留地買賣,免稅是真的嗎?很多人都以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其實,公設保留地買賣免徵土地增值稅是有條件的,需符合以下幾項: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徵收前的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公設保留地買賣注意事項!公設保留地買賣常見風險流程過於簡單:不看地直接做買賣、買賣流程太過簡單很可能有問題,一般公保地會有佔用物的問題、會影響價格,正常情況不會不看地直接就收購。第一次就要求提供所有文件:文件提供是分階段的,對方付第1期款時,只需要給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第二次時才交付印鑑證明及權狀。要求不必要費用:雙方所需付的費用、賦稅都要事先說清楚,有些稅是不必繳納的。中人謊報價格、欺騙不懂道路用地區域行情的地主,此時可以交給專業的公保地買賣專家士林虹展建設。公設保留地買賣須注意必須是「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簽約時,要注意付款方式、價金、雙方的權利義務等細節。切勿找上XX地產開發或XX房屋公司、XX代書、XX房屋公司或是個人仲介,這些非直接買主,風險極高。辦理公設保留地買賣過程中,簽約時,價金部分可透過銀行履約保證,合約可於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進行公證。更多公保地買賣諮詢請洽台北士林虹展建設-張副總0973-228352。收購公設保留地,立即洽詢虹展!電話諮詢LINE諮詢收購公設保留地QAQ1:公共設施保留地行情哪裡查詢?查詢公共設施保留地行情,有以下方法:1.google上網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2.洽詢辦土地買賣、公保地買賣的建設公司。推薦到公保地買賣專家虹展建設諮詢,電話:(02)28813576,全省北中都可辦理。Q2:公共設施用地買賣用途?可以等待政府徵收、或是賣給建設公司做容積移轉及容積獎勵。Q3:公共設施保留地解套方式有哪些?公共設施保留地解套主要有三種方式:減半徵收:將土地做市地重劃,但市地重劃受限於地主分回土地、同意門檻等原因,加上聽證會、審議等流程,非常耗時間且繁瑣。

但如須回復二樓作市場使用時,應全部回復作市場使用。 二、公共使用。1.在直轄市地下一樓作市場使用者,二樓以上;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三樓以上。其他地區二樓以上。2.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3.買賣道路用地在直轄市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其使用一樓作市場確已足敷攤位需要者,二樓得作第三項之使用。但如須回復二樓作市場使用時,應全部回復作市場使用。公共使用包括:1.醫療衛生設施:以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事檢驗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為限。2.社區通信設施:以郵政支局、代辦所、電信支局、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天線及辦事處為限。3.社區安全設施:以消防隊、警察分局、派出所為限。4.公用事業服務所:以自來水、電力、公共汽車、瓦斯(不包括儲存及販賣)為限。5.公務機關辦公室:以各級政府機關、各級民意機關為限。6.社會教育機構:以圖書館或圖書室、文物陳列室、紀念館、兒童及青少年育樂設施為限。7.其他公共使用:社會福利設施、集會所、藝文展覽表演場所、民眾活動中心。 三、商業使用。1.在直轄市地下一樓作市場使用者,二樓以上;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三樓以上。在其他地區二樓以上。2.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3.在臺北市未毗鄰商業區者,依第一種商業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毗鄰商業區者,依毗鄰商業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其他地區依商業區之使用管制規定使用。但不得作為酒家(館)、特種咖啡茶室、舞廳、夜總會、歌廳或其他類似營業場所使用。4.不得兼作第一項之使用。5.在直轄市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其使用一樓作市場確已足敷攤位需要者,二樓得作第二項及本項之使用。但如須回復二樓作市場使用時,應全部回復作市場使用。 四、停車場、資源回收站、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1.作停車場使用限於三樓以上及地下層;作資源回收站、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使用限於地下層。2.面積○.一公頃以上。3.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其面臨道路其中一面可規劃為單行道系統者,准許面臨道路寬度為八公尺以上。4.作資源回收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實施管理。公園地下作下列使用:一、停車場。1.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通道。2.應有完善之通風及消防設備。3.作本項使用時,應考量基地之雨水滲透,開挖面積與公園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覆土深度應在二公尺以上。4.地下建築突出物之量體高度應配合公園之整體規劃設計。二、兒童遊樂設施、休閒運動設施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1.面積○.二公頃以上,並面臨二條道路,其中一條需寬度十公尺以上(如已規劃為單行道系統,則得為八公尺以上),另一條寬度六公尺以上,並設專用出入口。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3.覆土深度應在二公尺以上。休閒運動設施:游泳池、溜冰場、保齡球場、撞球場、舞蹈社、極限運動場、健身房(體適能中心)、桌球館、羽球場、排球場、籃球場、網球場、壁球場、相關道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三、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變電所、電信機房及必要機電設施、資源回收站。1.面積○.四公頃以上。但作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不在此限。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安全設備及專用出入口通道。3.覆土深度應在二公尺以上。但作上下水道幹支線系統使用時,因受地盤標高或下游幹線出口涵管底高程之限制,局部用地覆土深度經核准者,不在此限。4.地下建築突出物之量體高度應配合公園之整體規劃設計。5.作貯留池、截流站、污水處理設施、天然氣整壓站及資源回收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管理。四、商場、超級市場。1.面積○.四公頃以上,並面臨二條道路,其中一條需寬度十公尺以上,另一條寬度六公尺以上,並設專用出入口。2.除經政府整體規劃設置者外,以該公園用地五百公尺範圍內未規劃商業區者為限,並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且不得妨礙鄰近使用分區及影響附近地區交通。3.面積未達一公頃者,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開挖面積不得逾百分之七十;面積一公頃以上者,其超過一公頃部分開挖面積不得逾百分之六十;覆土深度應在二公尺以上。4.不得逾地下二層樓。但供停車場、變電室及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且其構造物建築在地下二層樓以下者,不在此限。5.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6.地下建築突出物之量體高度應配合公園之整體規劃設計。7.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及便利商店。廣場地下作下列使用:一、停車場。1.面積○.二公頃以上。但作停車場使用,不在此限。2.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二、休閒運動設施。

兒童遊1.公園面積0.1.面臨道路樂設施、二公頃以上,並規定一條須運動康樂面臨兩條道路,十公尺以上設施及其其中一條需十公,另一條六必需之附尺以上(如已規公尺以上,屬設施。劃為單行道系統係為便利疏,則得為八公尺散,並策公以上),另一條共安全。六公尺以上,並2.運動康樂設專用出入口。設施:以游2.應有完善之通泳池、溜冰風、消防及安全場、保齡球設備。場、撞球場3.公園用地作本、舞蹈社為項規定使用時,限。覆土深度在二公尺以上。4.公園用地作兒童遊樂設施、游泳池及其必須之附屬設施使用,得依法徵收,徵收計畫書內應敘明准許使用之項目。作運動康樂施(游泳池除外)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使用者,應依協議收購方式取得。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法租用公有土地。├┼┼┤3.興建自1.公園面積0.1.公園用地來水配水四公頃以上。地下准予興池及其加2.應有完善之通建自來水配壓站、下風、消防、安全水池及必要水道幹支設備及專用出入機電設施,線系統、口通道。以解決配水抽水站(3.公園用地作本池之設置,含引水幹項規定使用時,便利住戶用線)、揚覆土深度應在二水之供應。水站、貯公尺以上。但作留池、沈下水道幹支線系2.公園用地砂池、截統使用時,因受地下作上項流站、污地盤標高或下游規定使用,水處理設幹線出口涵管底必須注意作施、環境高程之限制,局好安全設施品質監測部用地覆土深度,並不得站所需機經核准者,不在礙地面公園電設施、此限。各項設施之天然瓦斯4.公園用地作本機能。整壓站、項之使用,得依3.公園地下變電所、法徵收,徵收計作貯留池、電信機房畫書內並應敘明截流站、污及必要機准許使用之項目水處理設施電設施。。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管理。├┼┼┤4.商場、1.公園面積0.1.公園用地超級市場四公頃以上,並地准予興。面臨兩條道路,建商場、超其中一條需十公級市場,可尺以上,另一條促進土地之六公尺以上,並充分利用,設專用出入口。並提高民間2.應有完善之通投資興建公風,消防及安全園之意願。設備,並不得妨2.面臨道路礙鄰近使用分區寬度及專用及影響附近地區出入口之限交通。制,係為便3.公園用地作本利疏散並策項使用時,面積公共安全,一公頃以下者,覆土深度二地下開挖面積不公尺以上,得逾百分之七十以利植生與;面積一公頃以地下逕流。上者,其超過一3.公園用地公頃部分地下開作多目標使挖面積不得逾百用,規定其分之六十;覆土地下樓層數深度應在二公尺、開挖面積以上。比例及一定4.公園用地作本距離範圍未項使用時,不得規劃為商業逾地下二層樓,區之限制,但供作停車場、乃係基於公變電室及防空避益及公共安難設備使用,且全及避免影其構造物建築在響鄰近商業地下二層樓以下區發展,並者,不在此限。維護原規劃5.公園用地作本設置公共設項規定使用時,施之機能。不得超過總樓地4.買賣道路用地准許條件板面積二分之一(8)所列舉。其停車空間不之各類商場得少於建築技術使用性質,規則所訂標準之其允許使用二倍。之行業類別6.公園用地作本,由省(市使用時,除經)政府定之政府整體規劃設。置者外,以該公園用地五百公尺範圍內未規劃商業區者為限。7.公園用地依本項使用者應依協議收購方式取得,如由私人或團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8.商業使用性質,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及便利商店。├┼┼┼┤三、廣場地下作下1.廣場面積0.1.廣場地下列使用:二公頃以上。但設停車場,1.停車場作停車場使用時不受面積之。不在此限。限制,可解2.運動康2.面臨道路寬度決附近停車樂設施。八公尺以上,並問題。3.變電所另設專用出入口2.廣場用地。通道。地下准予興4.電信機3.應有完善之通建自來水配房。風、消防及安全水池及必要5.自來水設備。機電設施,配水池及4.作第6項使用以解決自來其加壓站時,限於車站前水及下水道、下水道之廣場用地。設施用地取抽、揚水5.廣場用地地下得之困難。站、截流作第1項、第33.廣場用地站、污水項、第4項、第地下作上項處理設施5項、第七或第規定使用,及必要之8項使用得依法必須注意作機電設備徵收。除作第1好安全設施。項使外徵收計畫。6.商店街書內應敘明准許4.廣場用地使用之項目。作地下作截流7.藝文展第2項或第6項站、污水處演場所及使用,須依協議理設施使用民眾活動收購方式取得;時,應妥予中心。如由私人或團體規劃,並確8.資源回投資興建,得依實依環境保收站。法租用公有土地護有關法令。管理。.運動康樂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四、學校除建築物1.面臨道路寬度1.地下作停頂樓得作在八公尺以上,車場使用,電信天線並另設專用出入俾利都市停使用外,口、通道。車問題之解地下作下2.應有完善之通決。地准列使用:風、消防及安全予興建自來1.停車場設備。水配水池、。3.學校用地作上加壓站、下.自來水列各項之使用,水道抽、揚配水池及得依法徵收。除水水站、及其加壓站作停車場使用外必要機電設、下水道,徵收計畫書內施,以解決抽、揚水應敘明准許使用配水池等站及必要之項目。設置,維機電設4.停車場汽車出下水道蒐集備。入口、通道應與系統之良好3.電信機學校人行出入口水理,適應房、變電適當間隔。都市發展需所及其必5.作上列各項之要。要機電設使用時,應先徵2.地下作各施。得該管主管教育項規定之使4.資源回行政機關同意。用,必須作收站。好安全維護並不得妨礙地面設施之功能。並減低其對學校使用人員之妨礙。├┼┼┼┤五、高架下層作下1.各種鐵、公路1.高架道路道路列使用架高路段下層。下作規定之1.公園。2.不得妨礙交通使用,促進2.停車場,並應有完善之土地利用,。通風、消防、景但必須不妨3.洗車業觀、衛生安全設礙交通。。備。2.准許條件4.倉庫。3.高架道路作上五所列舉之5.商場。列各項之使用時各類商場使6.消防隊,應先徵得該管用性質,其。道路管理機關同允許使用之7.加油(意。行業類別,氣)站。4.商場使用性質由直轄市、8.警察派,限日常用品零縣(市)政出所。售業,一般零售府定之。9.集會所業(不包括汽車、民眾活零件修理),日動中心。常服務業(不包10.抽水括洗染),一般站。事務所。11.天然瓦斯減壓站。12.公車站務設施及調度站。13.其他政府必要要之機關。14.變電所。15.電信機房。16.資源回收站。17.自來水配水池及其加壓站。├┼┼┼┤六、加油二樓以上1.加油站、氣站站作下列使二樓以上。:2.應另設專用出1.管理單入口、樓梯、通位辦公處道。所及附屬3.加油站用地作設施。本項之使用,得依法徵收,徵收。計畫書內應敘明准許使用項目。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2.停車場1.加油站、加氣1.加油站上站二樓以上。層作停車場2.面臨道路寬度,可紓解都十二公尺以上,市停車問題並應另設專用出,強化土地入口、樓梯、通利用。道。2.為使停車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共用不得小於三十公進出交通不尺。但同時面臨致混亂或受兩條道路,且臨阻,規定面接長達二十公尺臨道路寬度以上者,不在此臨接長度等限。,以確保交4.加油站用地作通之流暢,本項使用,得依功能之發揮法徵收,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七、停車1.管理單1.作第2.3.4.8.1.為促進停場位辦公場11.12.項使用時車場用地之所。,其面臨道路寬開闢,並強2.加油站度應在十二公尺化土地之利(氣)站以上,其餘不在用而增設,。此限。並另設專於各樓配設3.無污染用出入口、樓梯相關性質之性之餐飲、通道。

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道路用地買賣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二、都市計畫土地需檢附使用分區證明書。三、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實地調查(或會勘)紀錄表。【附件:配-2】四、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分配計畫。【附件:配-3】五、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配-4、配-4.1】六、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審查表。【附件:配-10】七、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審查清冊。【附件:配-11】八、土地登記申請書(含登記清冊)。【附件:配-17、配-17.1】伍、作業內容一、流程圖:如後附。二、流程說明:如後附。【03】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之流程說明作業作業步驟說明作業階段流程期限受1.公所一、依原住民保留地設立意旨,承辦人得主動簽報機關理自行辦首長核定,辦理土地分配。1二、如有原住民申請,得請其先行填具申請書【附件:階理天配-1】,但後續如辦理公告分配,仍須於受理申請分配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一、簽辦時應注意事項:(一)土地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經管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二)土地無權利糾紛情形。(三)無設定他項權利或出租。2.公所(四)非土地法第14條及水利法第83條不得私有土地。簽辦(五)非顯不能使用之土地(例如坡度過陡)。但本於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因素,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240二、簽辦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天審(二)不符合者,駁回或結案。(一、經核定辦理分配之每筆土地,皆應辦理實地調查不查,調查土地現況及其地上物情形,並作成實地含階補調查(或會勘)紀錄表【附件:配-2】,並將土地正段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及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瞄檔)。分3.實地二、如有民眾申請分配,得通知申請人進行會勘。實割時地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相關利害關係人或土審會委調查間員等一同現勘,確認土地現況使用情形。)三、調查結果:(一)符合者,擬訂分配計畫。(二)不符合者,駁回(如有民眾申請)或結案。備註:土地如有遭占用情事,得由公所排除占用後再行分配。4.擬訂分配計畫應明列下列事項【附件:配-3】,並簽請機關首長核定:分配計一、計畫緣起。畫二、依據。三、權責機關。四、計畫目標。五、計畫地點及土地標示。六、現況概述。七、計畫內容:(一)執行程序。(二)分配對象及分配方式。八、預定工作期程及進度。九、預期效益。十、附件。備註:分配方式應載明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之分配順序。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一)分配計畫書及其附件。(二)土地實地調查(或會勘)紀錄表及現場照片。二、必要時另擇期會同土審會委員現勘。5.三、土審會審查後應製作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土審件:配-4、4.1】。土審會會議紀錄陳報【附件:配會審查-5】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附件:配-6】。、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簽辦公告。(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修正分配計畫或駁回申請人。一、簽辦公告分配計畫30日(始日不起算,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最後一日遇假日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附件:配-7】二、除公告分配計畫外,尚應公告下列事項【附件:配-8】:(一)受理異議聲明期間及地點。(二)受理申請分配期間。(30日)6.公告(三)申請資格。(四)注意事項(含申請書【附件:配-1】領取及送件方式等)。(五)其他。三、應公告於機關所在地公佈欄(並含公所網站)及現地,並函請各村(里)辦公處於公佈欄公告【附件:配-9】。應於公告之受理申請分配期間內受理申請,應注意下列事項:7.受理一、僅於期限內受理申請。申請二、請各村(里)辦公處協助加強廣播周知。三、以郵寄方式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親自送至公所者,以收文日期為申請日期。、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如下:(一)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申請書。備註:應切結申請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二)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需由申請人切結用印。(三)地籍圖謄本並標示申請位置(申請整筆土地,免附)。(四)與土地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例如:1.曾於地上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2.門牌編釘證明。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4.繳納水費證明。5.繳納電費證明。8.公所6.航照圖。7.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初審(五)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附件:配-10】(一)申請人須具原住民身分。(二)不得有拋棄土地之紀錄(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因登記需要或因土地內有公共設施之拋棄除外)。(三)分配後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四)無違法轉讓、轉租原住民保留地紀錄。(五)應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六)應符合分配計畫規定之其他要件。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送土審會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9.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查(一)原住民留地公告分配審查清冊【附件:配-11】。(二)審查表。(三)實地調查(或會勘)紀錄表。二、土審會審查後應作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件:配-4及4.1】。土審會會議紀錄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附件:配-5】。三、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辦理公告。(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補正或駁回。10.申請公所初審不符合或土審會審查有審查建議者,通知15日內補正【附件:配-12】,除有特殊原因,補正以1次人補正為原則。一、公所及土審會審查完竣後,應將擬取得土地所有權名單(含地段、地號、面積、姓名[例如以王○明方式填載])公告30日(始日不起算,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最後一日遇假日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附件:配-13】,公告期間內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得向該管公所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二、應公告於機關所在地公佈欄(並含公所網站)及現11.公告地,並函請各村(里)辦公處於公佈欄公告【附件:配-14】。三、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公告期間內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公所得重新邀集關人員辦理會勘、初審或送土審會審查等,於釐清後續處公告作業。四、土地權利關係人間就申請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駁回申請,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一、公告期滿無人異議,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12.直轄查及副知申請人【附件:配-15】,並應檢送下列文市、縣件:(市)(一)申請書。政府審(二)審查表。查(三)審查清冊。(四)所有權移轉清冊。【附件:配-16】76(五)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含登記清冊)。【附件:配-17及17.1】(六)公告暨分配計畫。(七)土審會會議紀錄、簽到表。(八)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二)不符合者,退回公所補正【附件:配-18】或駁回【附件:配-18.1】。核13.直審查結果函復公所,由公所函知申請人:定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件:配轄市、-19】,並函復公所【附件:配-19.1】。由公所結縣(市)函知申請人分配結果【附件:配-20】。案政府核二、不符合者,由公所通知駁回【附件:配-21】或補階定正。60段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附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天14.地所用印後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請登記地所完成登記後函知公所並請公所領狀,及副知該府。【附件:配-22】5.發放公所接獲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公文,通知申權狀請人至公所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雖然財政部於規定,購買道路用地買賣公共設施土地捐地,必須以「實際交易價格」向國稅局申報,節稅空間已減少,但因部分縣市仍有「捐贈公共設施可增加建築樓地板面積」的規定,因此還是有誘因。93年中央政府曾編列15億元,將試辦政府向民間標購既成道路用地,由民間依公告現值提出合理價格賣給政府,再由政府選擇最低價格標購。94年北市分到3.8億元,已辦理並已決標。據瞭解,94年台北市政府標到的既成道路價格約是公告現值的二點七成,桃園縣政府也進行標購既成道路土地,決標也是兩成多,不過台北縣買到的價格較高,約是三成多。如果能以公告現值的一、兩成購得道路用地,再參與政府標購既成道路用地,其間約有一到兩成的利潤,不過最大的好處就是「捐贈公共設施可增加建築樓地板面積」,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由於部分縣市允許建商或公司行號,捐贈道路用地、公園預定地等公共設施時,可享受最高五○%的容積移轉獎勵,讓「捐地換容積」取代「捐地節稅」成為購買道路用地主因。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方式:依都市計畫法48條、52條與相關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方式有:價購、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公地撥用、設定地役權、聯合開等方式。不管以何種方式取得均和價格有關。價購:協議價,雙方可以接受之價格。.一般徵收指國家基於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或政府機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而單獨徵收個別私有土地者。依現行徵收地價補償之規定,依平均地權條例徵收以公告現值為準,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以公告現值加成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30條規定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徵收之工業用地及國民住宅條例之國宅用地,則依市價協議補償其地價,其補償之標準不一,有欠公平。區段徵收區段徵收係政府為開發建設新社區或更新舊市及開發更新農村社區,將一定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除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取得闢建供公眾使用外,其餘可供建築用地,部分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或優先買回,部分供作開發目的之使用,以達整體開發目的。依平均地權條第55條之2第3項規定: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據此辦理區段徵收之地區,政府可無償取得35%之公共設施用地。其補償方面所有權人可以選擇金額或領回土地。其補償金額有依法規之不同有協議價與公告現值、一般正常交易價等。市地重劃經以科學方法將原有畸零狹小、凌亂不整、不適於建築使用之土地,予以重新交換分合,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支付經費,配合開發建設之一種都市土地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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