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前項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指政府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之各款事業需要。)由此規定可知非原住民是無法承受原保地(原住民保留地)的;但我們台灣人就是很聰明,山不轉路轉,路不轉人轉,「人頭」就是現今非原住民實質使用原保地之「利器」,再利用「抵押權利的設定」保障本身之權益........;其實現今知識網路四通八達,買賣道路用地原保地更是需要外來的資金共同開發利用,以創造更多的經濟產值,造福在地原住民,i-young本身亦希望政府有條件的開放原保地,別讓原保地成為原住民的夢魘.......。***************原住民保留地潛藏的鉅大價值塊廿公頃的馬武督社土地,可以被統一集團變成超過卅二億元的遊憩地,原住民保留地是未來老人安養與健康療養產業的金雞母許多原住民經常抱怨自己所擁有的保留地根本不值一文,想要貸款,金融機構根本不願意承貸,想要農耕開發,卻受到超限利用、保安林、水源區、保護區的重重限制,動輒就要罰款並移送法院,所能種植的又都是根本入不敷出、乏人問津的賤價農產,不少原住民在長年的挫折下,不禁興起賤價賣給平地人,把錢拿走舉家搬到都市謀生的念頭,以為如此一來,就可以像漢人一樣,在都市展開美好的新人生,但是,最後的結局往往是:不善理財與儲蓄的原住民,很快在投資錯誤、被人欺騙、或是坐吃山空之後囊空如洗,想要回家已經沒有山林可以棲身,最好只好流浪在都市邊緣,過著沒有明天的絕望日子,台北市的花東新村、碧潭河濱的違章部落,都是最明顯的前車之鑑。其實,只要經過良好的規劃,正確的經營管理,原住民保留地可以變成富可敵國的鉅大財富,雖然這並不是一蹴可成的簡單工作,但是以下兩個例子,至少可以讓原住民弟兄們了解,山地保留地的潛在價值是如何的鉅大,而輕率地出售祖先遺留的土地,又將是何等的不智。馬武督社的土地讓統一財團獲利卅二億元 在新竹縣關西鎮錦山里的馬武督部落,有一座統一財團所擁有的「馬武督健康世界」,這塊土地原本是原住民保留地,光復後不知何故被農林公司接收,經過數度轉賣,最後被統一財團買到,統一財團以它為根基,創立了「統合開發公司」,延攬前營建署副署長擔任總經理,對外出售健康俱樂部的會員證,最早每張會員證售價四十萬元,至前年底共售出八千張,共獲得卅二億台幣的收入,一年半前會員證漲到六十萬元一張,更不知已經賣出了多少張,統一財團就靠著這一塊原住民保留地所初步賺取的卅二億元,繼續在雲林縣草嶺、台中縣谷關各買了一塊地,做第二、第三家健康世界的投資,原住民弟兄們,看了統一財團能夠將一塊面積不到廿公頃的保留地,創造出至少卅二億元、並生出另外兩塊地的實例,大家還能再說原住民保留地不值一文嗎?當然,統一財團能夠買到原本是保留地,並進一步變更地目,蓋起美侖美奐的旅館,即使遭新竹縣政府以違建取締,象徵性地打掉一小部份,仍然可以繼續營運不停,這當然有他雄厚的政商背景,但是至少原住民保留地的潛在價值,的確是不容小看的。原住民保留地的潛在鉅大價值,從台灣已經是高齡化國家、人人崇尚自然養生的風氣,更可以看出一班。在地球溫室效應之下,台灣幾乎從四月起一直到十月初,整個平地水泥叢林都籠罩在溽暑之中,每逢星期假日,所有民眾紛紛傾巢而出,逃向青山綠水之間,企求獲得健康與紓解,此時原住民保留地的旅遊休閒價值就昭然若揭了。原住民保留地是未來台灣當紅休閒產業的焦點觀光局曾經針對台灣民眾的國民旅遊喜好做過調查,發覺最受民眾喜好的旅遊去處,就是森林遊樂區,尤其是有山有水的中海拔山地最受歡迎,像海拔一千公尺左右的溪頭、蕙遜林場、八仙山、拉拉山都屬之,全國海拔接近一千公尺的平地聚落,只有阿里山鄉的奮起湖一地,當地幾乎全是旅館,終年擠滿了喜歡高冷、又不願意像阿里山那樣冷的避暑民眾,可是像奮起湖、溪頭這種海拔高度,又擁有青山綠水的原住民部落,其實不知共有多少座,只要稍加規劃,每一座部落都會蛻變成溪頭與奮起湖,每一位部落原住民也都可以搖身一變為旅館大亨!在高齡化社會之後,養老與慢性病長期療養會變成一項蓬勃成長的新事業,中海拔山區因為氣溫、森林芬多精與空氣陰離子豐富,本來就是長期療養的聖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尤其台灣原住民幾乎有四分之一以上的部落都擁有溫泉資源,更是發展老人退休安養與慢性病療養的絕佳據點,就這個事實來看,作者甚至敢大膽宣稱,絕大多數台灣原住民弟兄們,都是抱著金飯碗抱怨沒錢用的傻子!保留地的宜人氣候與溫泉是最燙手的資源經營之神王永慶,也是和統一財團一樣,都已經早一步看到原住民保留地價值無限的前瞻者,王永慶深知台灣的製造業已經沒有太多前途,他當年賤價所買的工業區土地只能閒置不用,可是如果可以拿來蓋老人退休村,那將會產生多大的利潤啊!我們以一塊三百坪的土地,建蔽率六十%,蓋一棟廿層樓、每間十五坪的銀髮族退休安養小套房的話,至少可以蓋個一千間,王永慶以只租不賣的方式,想入駐養老者每人保證金兩百萬(死後無息歸還),每個月包括吃住三萬元,我們不要計算吃住三萬元的利潤是多少%,只要算一千位客人所繳的十億元保證金,王先生拿來做其他的投資,又可以創造出多少企業子王國。但是,王永慶想成功跨足這樣的退休產業,卻需要克服兩個條件,

申請人應檢附資料:1、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2、地籍圖謄本0份,並標示使用位置(整筆申請免附)。3、使用分區證明書0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4、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0份(無則免附)。5、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6、其他:申請人簽名(或蓋章):1、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是否2、申請人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是否(1)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已使迄今。(按土地所轄公所留存之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土地歸戶表證明或相關可資證明土地清冊所登載之資料認定-原始清冊之使用人、三親等或繼承人。)初(2)於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原有自住房屋」單指建物存在之時間點,與建物之所有人是否為建物起造人無關,且解釋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審施行前」已存在之建物,建物所有人得申請取得所有權。)意3、申請人與土地現使用人是否符合,且無糾紛情事。■是否見4、申請地段地號、面積是否與申請人使用情形符合。■是否5、申請面積未超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是否(超額面積:_________m2)6、非屬土地法第14條及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是否7、其他:無8、附件:(1)申請書1份、(2)戶籍資料1份、(3)土地登記謄本1份、(4)地籍圖1份、(5)會勘紀錄(含照片)1份、(6)原始使用清冊資料1份、(7)原有自住房屋所有人證明文件0份、(8)其他資料:___無________。本件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相關規定。■是否承辦人:課長:秘書:鄉(鎮、市、區)長:2.地方政府辦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02】地方政府辦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為維護原住民生計,達成原住民保留地之政策目的,將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之土地歸還原住民取得所有權。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3項、第4項及第5項。三、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2點。四、解釋函令(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6年8月8日原民地字第0960035103號函。(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3月13日原民土字第1040011701號函。(三)內政部94年7月14日台內地字第0940009705號函。(四)法務部103年8月6日法律字第10303508300號函。(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4月2日原民土字第1040017638號函轉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一、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申請書。【附件:他-1】。二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三、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倘正本遺失,檢附權利書狀滅失切結書及印鑑證明。四、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使用位置(申請整筆土地,免附)。五、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肆、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審查表。【附件:他-2】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三、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會勘紀錄表。【附件:他-5】四、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審查清冊。【附件:他-6】五、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他-7、他7.1】37六、所有權移轉清冊。【附件:他-11】七、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含登記清冊)。【附件:他-12、他-12.1】八、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申請書(含登記清冊)。【附件:他-13、他-13.1】伍、作業內容一、流程圖:如後附。二、流程說明:如後附。陸、備註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02】地方政府辦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之流程圖【02】地方政府辦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之流程說明作業作業步驟說明作業階段流程期限1.提出一、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登記者,公所應以書受申請面(雙掛號)通知權利人申請所有權移轉。理二、由公所受理原住民申請。1階2.收件一、登記桌收文、創號、貼條碼,並分文承辦人簽收。天段分文二、承辦人依申請書【附件:他-1】於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案件。3.公所一、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如下:初審(一)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申請書。【附件:他-1】備註:應切結申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二)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需由申請人切結用印。(三)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倘正本遺失,檢附權利書狀滅失切結書及印鑑證明。審(四)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使用位置(申請整筆土地,免查附)。120階(五)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道路用地買賣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天段分證明文件。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附件:他-2】(不(一)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含(二)申請人為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補正註:如查得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人死及分亡,應通知繼承人於文到6個月內申辦繼承登記或割申請無償取得所有權。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應由時間定代理人代理申請。)(三)非屬土地法第14條及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40備註: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之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排除劃入不得私有土地範圍。(內政部106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60402813號函送「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原民會106年5月4日原民土字第1060027772號函)(四)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備註: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如已死亡,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繼承人所遺耕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不計入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每人最高額面積上限。(五)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公同共有者,由公同共有人會同申請之,或由公同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分別共有者,得由分別共有人單獨申請。(六)採地權地用分流原則辦理。申請人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例如超限利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區域計畫法等規定處理,不影響申請人移轉所有權。(原民會96年8月8日原民地字第0960035103號函示、104年3月13日原民土字第1040011701號函示意旨參照)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或土審會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附件:他-3】。4.實地一、因申請設定他項權利時已會勘,原則免再會勘。但公調查所視個案倘認為須辦理會勘者,通知申請人辦理會勘。【附件:他-4】(例如為確認有無公共設施或有無涉及不得私有之土地等。)備註:(一)會勘時如查有公共設施(如道路)待分割,應續辦分割及塗銷該部分耕作權、上權或農育1權。(二)可透過內政部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台等系統查看航照圖。二、實地調查需製作會勘紀錄表【附件:他-5】,並將土地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瞄檔)。

體1.看臺下1.作第2項之使1.體育場作上育場作下列使用時,體育場所列規定之使用用:用地面積應在五可以強化其使(1)展覽公頃以上。用。場。2.依本方案作展2.展覽場之使(2)停車覽場使用者,不用規定,係為場。得貯存具有危險免影響原規劃(3)倉庫性或有礙環境衛設置公共設施。生之物品。之機能,並維(4)消防3.買賣道路用地體育場用地作護鄰近地區之隊址。第一項第(2)款景觀、公共安(5)警察至第(10)臺或第全與衛生。派出所。2項使用時,得3.為配合體育(6)交通依法徵收。除作專業知識教學分隊。第1項第(2)款之需要,體育(7)集會使用外,徵收計場得設置體育所。畫書內應敘明准訓練中心。(8)有關許使用之項目,辦公室。作第1項第(1)(9)體育款使用者應依協訓練中心議收購方式取得。。如由私人或團(10)電信體投資興建,得機房。依法租用公有土2.音樂廳地。臺。4.作上述之使用時,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四、加1.停車場1.面積一、001.加油站用地油站。0平方公尺以下作上列各項使2.洗車。,限作洗車業。用,可強化土3.汽機車2.面臨道路寬度地利用。簡易保養十二公尺以上。2.為使停車場。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進出交4.汽機車不得小於三十公通不致混亂或用品之販尺。但同時面臨受阻,規定面售。二條道路,且臨臨道路寬度臨5.代辦汽接長度達二十公接長度等,以車定期檢尺以上者,不在確保交通之流驗。此限。暢,功能之發4.應有完善之通揮。風、消防及安全設備。5.加油站用地作第1項使用,得依法徵收。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6.加油站作上述使用時,不得超過加油站用地面積之三分之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內政部營建署(九二)臺內營字第0九二00八七五一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三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九二00八九0五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內政部營建署(九四)臺內營字第0九四00八二二六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條文及附表第一條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第三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依附表之規定。第四條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二)公共設施名稱。(三)公共設施用地坐落及面積。(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二、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公共設施用地類別。(二)申請使用項目、面積及其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三)開闢使用情況及土地、建築物權屬。(四)對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機能之影響分析。(五)對該地區都市景觀、環境安寧與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之影響分析。(六)依本辦法規定應徵得相關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第五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多目標使用許可;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第六條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其所需用地得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第七條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該公用事業機構興闢,或私人或團體依本辦法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同時整體闢建完成。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闢建。第八條相鄰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地下或地上層停車場者,得合併規劃興建。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地下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商場或超級市場者,亦同。第九條公共設施用地得作為捷運系統、節水、環境品質監測站及都市防災救災設施使用;其面積0.0五公頃以上者,得兼作機車停車場使用。第十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但作車站、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體育場或市場使用或政府整體規劃開闢者,不在此限。第十一條公共設施用地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第十二條本辦法所定書、圖格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附表:甲、立體多目標使用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備  註零售市場一、住宅。1.在直轄市地下一樓作市場使用者,二樓以上;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三樓以上。其他地區二樓以上。2.經營型態應為超級市場。3.面積○.一公頃以上。4.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通道及停車空間。5.不得兼作第三項之使用。6.在直轄市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其使用一樓作市場確已足敷需要者,二樓得作第二項及第三項之使用。

對於事業計畫要詳實審核,不得以冒名頂替方式提階出申請。段(四)買賣道路用地是否有妨礙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等情事。(五)申請續租,是否違反原租賃契約之規定。(無則免)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附件:租工-4】。(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4.實地一、實地調查需製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會勘調查紀錄表【附件:租工-5】,並將土地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保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描檔)。二、調查結果:(一)符合者,送土審會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5.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清冊【附件:查租工-6】。(二)審查表。(三)會勘紀錄表。二、土審會審查後應製作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件:租工-7及租工-7.1】。土審會會議紀錄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附件:租工-8】。三、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由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附件:租工-9】。(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補正或駁回。6.申請公所初審、實地調查不符合者,或土審會有審查建議者,人補通知15日內補正【附件:租工-10】,除有特殊原因,補正正以1次為原則。7.直轄一、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應備文件:市、縣(一)申請表。(市)政(二)審查表。府審查(三)審查清冊。核核定(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定(五)會勘紀錄表,含照片。結(六)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20案(七)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天階位置。段(八)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九)事業計畫。(十)原租賃契約。(無則免)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函復公所附條件之核准租用函【附件:租工-11】。核准租用土地以9年為限。(二)不符合者,退回公所補正。【附件:租工-12】三、如為有條件核准承租土地,並應於該文發文日起1年內完成下列附帶條件,核准同意函始發生效力,逾期未取得者,核准租用之授益處分將失其效力:(一)如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二)其他。四、申請人應檢附前項相關證明文件及商業登記文件,再洽公所申辦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締結事宜,始生租賃關係之法律效力。未完成租賃契約締結事宜前,不可擅自使用地,待完成租賃契約締結事宜後依規收取租金,如無法完成租賃契約締結事宜,請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妥處,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收取使用補償金。8.公所一、公所可自為補正事項,補正完竣後送直轄市、縣(市)補正政府審查。二、公所需請申請人補正事項,退請申請人補正。9.公所不符合申請要件且無法補正、未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者,由駁回公所駁回或通知駁回申請【附件:租工-13】。10.公所通知申請人辦理簽約【附件:租工-14】,依核定內容公所填具租賃契約一式二份【附件:租工-15】,由雙方各執一簽約份。11.一、承辦人應於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結案辦理登錄異動(含上傳租賃契約)等結案事宜。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二)政府為整理原住民保留地或依法變更出租土地區分用途者。(三)土地之出租認有妨害原住民生計或有影響原住民行政設施者。(四)其他合於民法、土地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得終止契約者。十、終止租約收回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將土地回復原狀交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十一、租用地若承租人不再繼續使用時,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後始得將土地承租權及地上改良物轉讓於第三人否則視同違反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契約收回土地。十二、本契約租期屆滿前二個月,承租人如有意續租應向出租機關申請續租,否則視同無意續租;續租者其續租期間等以續租記錄之記載為準。期屆滿後,承租人未辦續租手續,仍繼續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得主張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十三、保證人對承租人應繳納之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十四、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發生效力。十五、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6.地方政府辦理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宗教建築設施之標準作業程序【06】地方政府辦理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宗教建築設施之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原住民因興辦宗教建築設施,得於主管機關核准後,擬具使用計畫書向公所申請使用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一、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第14條。二、解釋函令:(一)內政部79年8月24日台(79)內地字第826861號函。(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6年12月24日原民地字第09600519501號函。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1份。【附件:租宗-1】二、宗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3份。三、申請人(宗教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四、土地使用計畫3份。五、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位置3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六、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肆、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表。【附件:租宗-2】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三、原住保留地使(租)用—會勘紀錄表。【附件:租宗-4】四、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清冊/審查同意清冊。【附件:租宗-5】五、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租宗-6、租宗-6.1】六、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附件:租宗2.收件一、登記桌收文、創號、貼條碼,並分文承辦人簽收。階天分文二、承辦人依申請書【附件:租宗-1】於原住民保留地網段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案件。3.公所一、申請人應附表單文件:詳如標準作業程序參。初審(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1份。【附件:租宗-1】(二)宗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3份。(三)申請人(宗教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四)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土地使用計畫3份。(五)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位置3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60(六)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天審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附件:租宗-2】查(一)經宗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宗教團體。階(二)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或其宗教團體之負責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段(三)申請標的,以都市計畫內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用地為限。(四)由公所應就所提土地使用計畫書詳實審核。(五)使用面積不得超過0.3公頃。使用面積超過0.3公頃或申請人為非原住民之宗教法人團體時,應依內政部79年8月24日台(79)內地字第826861號函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6年12月24日原民地字第09600519501號函辦理,改以租用方式辦理,課收租金。(六)是否有妨礙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等情事。(七)申請續租,是否無違反原租賃契約之規定。(無則免)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附件:租宗-3】。(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4.實地一、實地調查需製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會勘調查紀錄表【附件:租宗-4】,並將土地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描檔)。二、調查結果:(一)符合者,送土審會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5.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清冊【附件:查租宗-5】。

容積移轉:地主將公保地賣給建商,再移轉捐給政府,建商獲得容積大約可增加20-30%。容積代金:業者及政府以代金購買容積,政府再購買過代金,向地主收購公設保留地。Q4:公共設施用地出售可以找誰?推薦找專門做公保地買賣的台北士林虹展建設,專業且有豐富的公保地買賣經驗,全省北中南都可服務。Q5: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多久?根據土地法《第214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不得超過3年,逾期不徵收,並視為廢止。道路用地買賣若因舉辦開闢交通路線或國防設備的事業,可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延長期間以5年為限。收購公設保留地問題,歡迎洽詢虹展!台北士林虹展建設擁有多年公設保留地買賣經驗、買方資源廣大、成交速度快,想賣高價、避免高風險,推薦找台北士林虹展建設。更多收購公設保留地、道路用地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洽詢:(02)28813576或線上LINE諮詢,全省北中南都有提供服務。了解收購公設保留地後,推薦你…什麼是道路用地收購?【全台收購道路用地行情】報厚哩災!道路用地用途不止買賣、徵收!5分鐘讓你了解道路用地可以幹嘛?道路用地容積移轉是什麼?一次弄懂道用地容積移轉條件限制、實施辦法與計算內容!道路用地行情怎麼看?道路用地價格怎麼算?流程怎麼走?買賣前做足功課,避免糾紛!公共設施保留地分享到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公共設施用地,這些公共設施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港埠、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其他公用事業及嫌惡設施(如:垃圾處理場)等用地。而這些公共設施用地係將來需用之土地,在目前未需用前,預先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土地所有權人妨礙徵收之使用,稱之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人於該土地被徵收前,其使用受到相當大的限制。為彌補其使用受到限制,稅法上給予若干優惠。公共設施用地種類: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依照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係就各地區人口數與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並考量該地區未來發展之趨勢而決定公共設施之項目、位置與面積,旨在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的都市生活環境。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公共設施用地應屬公有,但屬私有土地者,應由政府依法徵收、重劃或區段徵收之。是以,未被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即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用地決定之一般原則:◆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等用地之配置原則:◆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劃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用地之配置原則:◆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公共設施用地學校等用地之配置原則:◆中小學校、社教場所、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其他等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原則:◆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下列方式取得之:◆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補償標準:◆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土地現值時評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限制:◆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免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25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在都市計畫地區內,為因應將來人口增加,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預為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他相關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尚可於未被徵收前申請臨時性建築物,並依法繳納稅捐。◆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擬變更者,應透過都市計畫變更之程序為之。都市計畫變更之程序涉及法令規章及都市發展、遠景及整體規劃等,難度高。◆保留期限: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之期限於民國77年都市計畫法第50條修正前,曾有保留期限之限制,惟於77年修正時,廢除保留期限。是以,目前凡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均屬無限期保留。◆可分割: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當可申辦分割。為何要購買公共設施用地?◆可實物全額(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節省遺產稅支出→將買來的道路用地依公告現值全數捐贈給政府抵繳遺產稅。◆捐地報稅以現值16%為成本須以實際取得價格認定,如未提出取得成本證據,即依財部核定標準認定,捐地節稅的列舉扣除額,個人捐贈公設地給政府,買入時沒有提出成本收據者,以公告現值的16%計算成本,從所得中列舉扣除。捐地節稅過去盛極一時,財政部在92年中發布解釋令防堵,從93年開始的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一概以實際成交價格的取得成本認定,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的百分之百認定。如果沒有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要以財政部核定標準,認定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財政部發布認定標準,在94年5月申報93年度所得稅時,除了非屬公設地之外(例如,建地等),經稽徵機關提出具體分析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捐贈公設地如果沒有成本證明者,依財政部規定的公告現值的16%認定;如果能提出成本證明,以成本費用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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