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造成疼痛 § 神經型側彎 § 先天性脊椎側彎 § 原發型 ( 不明原因型 ) 側彎 非結構型 ( 功能型側彎 ) § 關節炎護膝因疼痛導致側彎,但疼痛部位不 限於脊椎 § 肌肉痙攣 § 發炎 § 椎間盤突出 為什麼會疼痛? § 正常的力 ( 重力 ) 施加在不對的結構位置上 § 姿勢體態不良 § 脊椎側彎 § 不正常的力施加在身體上 § 工作 § 運動 § 意外傷害的外力 § 自己本身使用身體力量不當 如何預防疼痛? § 改善姿勢體態和側彎度數 § 增加活動度、柔軟度、彈性、肌肉的穩定度 § 減少不正常外力對身體的衝擊 § 減少自己使用身體的力量 § 避免並改善疼痛 什麼是好的姿勢體態 ? § 由不同面向觀察 § 正面或背面 ( 冠狀面 ) § 側面 ( 矢狀面 ) § 上面或下面 ( 橫切面 ) § 好的姿勢體態 § 冠狀面和矢狀面的身體中心點 完全垂直地面 § 關節受力最少 § 肌肉負擔最小 什麼是好的姿勢? § 冠狀面 § 眼睛、肩膀、骨盆等高 § 眉心、鼻尖、下巴、兩側鎖骨 中間 § 每節脊椎的中心 §


 

家屬也可在旁 將一手放在病人肩部、一手放在臀部協助翻身。 (三)上下床:早期下床很重要,可以預防術後併發症。如有頸架,可在頸架 固定好後再下床,下列介紹二種可減輕疼痛的翻身方法。 運動方式 運動圖示 1.首先翻轉側身靠近一側床緣並且雙 膝彎曲。 2.用肘部和另一手撐起身體,同時雙腳 離床著地。執行過程中仍保持耳、 醫療護腕推薦肩成一直線。 ★上床方式則與下床步驟顛倒 衛教小組 NF0270201 2 二、出院後日常活動 正確的頸部姿勢讓手術後的頸部得到良好的保護及瘉合,下列幾個日常活 動圖片及說明,提供您做為參考。 正確姿勢 重點說明 錯誤姿勢 站或坐時: 收下巴後頸部伸直,站立時再 加挺胸。 ★切記!不可在椅子上睡著 了。 拿、放高處東西時: 用椅子或梯子墊高,避免目標 物高於過於頭,也不可長時間 仰著脖子及伸長手臂。


 

 一、榮民姓名: 二、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三、受理申請單位: (榮服處、榮家) 四、申請人具效期內之下列身心障礙手冊或具行動障礙者:(請勾選下列身份) o肢體障礙者(新制 ICF 第七類 05):效期至 年 月 日 o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效期至 年 月 日 o行動障礙(或行動不穩)者(請勾選或簡述原因) o下肢外觀有明顯傷口且影響行動者。 o下肢外觀無明顯傷口,但影響行動,並提具三個月內就醫紀錄者。 o最近三個月內曾住院且目前行動障礙者(或行動不穩者) (請提供住院佐證資 料) 。 o最近三個月內曾因行動障礙(或行動不穩)就醫,且目前行動障礙者醫療護腕推薦(請提三個 月內就醫紀錄) 。 o年邁且行動障礙(或行動不穩)者:請註明出生年月。 o其他具有行動障礙(或行動不穩) 事實(請說明並請提供佐證資料) 。 ) 五、受理單位審核結果: o符合申請條件並於規定期限內申請。 o未符合申請期限規定。 o未符合申請條件(未具身心障礙手冊之肢體障礙、平衡機能障礙、或行動障礙或 行動不穩等條件)。 審核人 單位主管 機關首長 榮民總醫院 分院醫療輔具處方單 就診日期: 年 月 日 本處方單僅限各榮總及榮總分院開立後,由榮民以正本處方單向各榮服處或榮家申請醫療輔具使用。


 

十七 不銹鋼輪椅(塑膠輪圈)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第 七類 05)、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醫療護腕推薦植物人(新制 ICF 第 一類 09)、失智症證明者(新制 ICF 第一類 10),得以身心障礙證明正 本替代診斷書。 十八 不銹鋼特製輪椅(活動扶手、 活動踏板) 醫療護腕推薦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 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診 斷書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 十九 不銹鋼特製輪椅(活動扶手、 升撥腳靠)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 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診 斷書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 二十 不銹鋼加重型輪椅(固定扶 手,踏板)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 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診 斷書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 二一 不銹鋼加重型特製輪椅(活動 扶手,踏板)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 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診 斷書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


 

二、健 保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效 期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證明正本。 榮民服務 處、榮譽國 民之家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驗畢歸還。由受理 單位影印乙份並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留 存。 二、本會「醫療輔具暨 鑲牙申請作業」系 統有申配義眼紀錄 者,得免附診斷證 明書或身心障礙證 明。 其他醫 療輔具 ( 項 目 如附錄 一) 實物給付 領有榮民 證或義士 證之身障 或身體孱 弱人員 依 器 具 使 用 年 限 一、榮 民 證 或 義士證 正、反面影 本。 二、健保合約醫 療院所診斷 證明書正本 或效期內之 身心障礙證 明正本(除 外項目,請 見備註),醫療護腕推薦並 於診斷證明 書敘明申請 輔具項目。 榮民服務 處、榮譽國 民之家、各 級榮院 一、手杖得由受理申請 單位開具之評估紀 錄表替代診斷書, 評估紀錄表格式如 附錄二。 二、盲杖、四腳手杖、 拐杖、摺疊式助行 器、一般型輪椅、 洗澡、便盆兩用椅 輔具得檢附效期限 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正本申請(詳附錄 一備註)。 三、義肢類需具肢障身 心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應先依 全民健康保險相關 規定申請給付,並 達附錄一之最低使 用年限後,因需要 而重新製作者始得 申請。得依實際需 求申請雙側義肢。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醫療護腕
    全站熱搜

    mars0936111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