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這問題很尖銳,有的老地主聽了會不舒服,但這耐人省思的問題背後有個答案,可能是人生幸福成功與否的一個決定,有短期利益又能有長期報酬或甚至展現大愛。 但很多地主從來沒有真正思考過這一點,地主和地主們的下一代,就只能活這麼一次,你用不到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用地、人行步道、道路用地行情合理評估下來,多百個幾年,運氣好漲上去,價值幾年內漲個些許,撇開股市投資的報酬對比不談,多出的那些利潤後面還有多少沈默的機會成本,您細算過了嗎? 既然長期來看,道路用地對於往後的未來影響很有限,緊緊把握當下不是很棒嗎? 把那幾張佈滿灰塵的權狀: 變成自己戶頭裡實實在在的現金 投資台積電或其它固定配息的股票

(4) 調閱土地使用分區前面提到,可以從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查都市計劃及土地使用分區 但在投標法拍土地前,最好買賣道路用地還要到鄉鎮公所申請調閱書面的土地使用分區(或臨櫃詢問都市計劃),做最後確認,並看看有沒有整體開發、土地重劃、俟細部計畫始發建照的備註等。 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的文書中,如果沒有「細部計劃」則屬於地雷案件。通常一定都會有「主要計劃」,但「細部計劃」也要完成才能申請建照,需特別小心注意! 投資法拍土地應注意的 13 個地雷(1) 路權為何?是否有既成道路或私設道路?在瞭解路權前,要先知道什麼是既成道路?什麼是私設道路? 什麼是既成道路?既成道路就是有「公用地役關係」的道路。有些道路是未經政府徵收、所有權仍屬私人擁有的土地。換句話說,地主擁有道路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卻屬於公眾,供一般民眾通行。 【補充】公用地役關係之 4 條件: 通行之初未曾阻止:在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未提出抗議。

有一點必須特別提醒注意的事項就是,蔣君於申辦重購退稅後,新購買的房子必須繼續作自用住宅5年,也就是重購後5年內不可以再行移轉或供出租、營業、戶籍遷出等非自用住宅的情形,即使是配偶之間贈與都是不可以的,否則將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Q 農地開放自由道路用地買賣,任何自然人都可承買,老孫也夢想成真的買了一筆,原先與家人過著農耕生活,享受田園之樂,但是目前兒子將其改作臨時汽車修理場使用,聽鄰長說「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不然會被處罰」,詢問現在及時恢復作農業使用,還來得及嗎? 土地增值稅 A 按照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先決條件就是要這筆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買的當時,有作農業使用,所以稅是暫時不課徵,但並不表示這筆稅款就這麼「免」了。因為在同條文第2項又規定「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老孫有一次改善機會,及時趕緊恢復作農業使用,否則,會因小失大,屆時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不但會被前開法規主管機關裁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如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再移轉時還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實在不划算。 Q 李先生所有一筆位於區域計畫法之道路用地想要出售,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 A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3要件:

響。土地利用完整性符合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而規劃,不致影響土地利用完整性。文 化及生態因素 城鄉自然風貌 道路用地位於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並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 地表植被。文化古蹟 1.本計畫路線範圍內無文化資產。 第 3 頁/共 5 頁分析評估項目 影響說明2.日後若發現相關資產將責成包商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改善交通之安全性與便利性,提升環境生活品質,促進 地方公共建設的推動。該地區生態環境本案未涉及生態環境改變。 周邊居民或社區整體之影響

全國土地使用類別有哪些? 類別 法令 約佔全國土地面積的 % 數 都市土地(都內) 依都市計畫法買賣道路用地管制 13% 國家公園土地 依國家公園法管制 9% 非都市土地(都外) 依區域計畫法管制 78% (除了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以外的土地) 許多投資土地的人會把焦點放在「都外」土地,因為「都內」土地較少,能獲利的空間也有限,但「都外」土地有許多法規限制,若是沒有搞清楚就容易吃大虧,違法被罰。 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 「都外」使用分區有 11 種: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點我看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了解更多) 「都外」使用地類別有 19 種: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殯葬用地、海域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點我看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了解更多) (3) 現場探勘現場探勘最主要的目的是「確認行情」。道路用地買賣找到土地的正確位置後,比較周遭實際行情,可以利用實價登錄輔助,或者拜訪附近的房仲公司打聽。 ps. 在比價時,要注意兩土地的使用分區和類別是否雷同,如果相差甚遠,價格也許差距很大而不準確,沒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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