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而且有公告現值,老人年金就不能領,各種福利隨著消失。 3、如果要容積移轉,道路用地地主要有一塊500平方米( 相當約151坪 )以上的建地(7/1號後改為1000m2)。 4、 道路用地地主賣出以後,建商是捐給當地政府,以換取容積移轉的獎勵,但對那塊地並不會有影響,很多人分配到的路地可能是在自己家門口,或者用來停車,不知 道的人會怕自己家門口會被封起來,或者是車也不能停了,其實是不會的,只要被規劃成道路,就沒有任何一個單位可以改變這個道路,這是人民的通行權力。 一 般仲介購買後在賣給建設公司,賺取差價,例如購入價是 30%的公告現值,但賣出賣 50%不等,意思就是說地主賣出土地,最後真正到建商手上已經經過好幾層,地主等於被剝削了好幾次,當然建設公司也有在購買土地,不過土地開發公司和很多 中間人都想賺取抽成,很競爭,所以很多人都被中間商以較低的價格收購了。 關於持分的問題,有些地主想要賣,但她不敢賣,可能是因為兄弟親戚的關係,但是其實路地的持分是可以直接買賣的,也不會影響其他持分人權益。

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6號解釋(未依期限發給補償,徵收處分失效)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道路用地買賣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此項補償乃因財產之徵收,對被徵收財產之所有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予以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故補償不僅需相當,更應儘速發給,方符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倘若應增加補償之數額過於龐大,應動支預備金,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致未能於十五日內發給者,仍應於評定或評議結果確定之日起於相當之期限內儘速發給之,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 三、釋字第652號解釋 1.相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上述所謂相當期限道路用地,應由立法機關本於儘速發給之憲法要求,以法律加以明定。於法律有明文規定前,鑑於前述原補償處分確定後始發現錯誤而應發給補償費差額之情形,原非需用土地人所得預見,亦無從責其預先籌措經費,以繳交補償費之差額,如適用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等上開法律規定,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十五日或三個月內通知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並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完竣,事實上或法律上(如預算法相關限制等)輒有困難而無可期待,故有關相當期限之認定,應本於儘速發給之原則,就個案視發給補償費差額之多寡、預算與預備金之編列及動支情形、可合理期待需用土地人籌措財源之時間等因素而定。然為避免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遲未發給補償費差額,致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受損,參酌前揭因素,此一相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相當期限之起算日 關於上開相當期限之起算日,因原補償處分之違法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價標準認定錯誤所致,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提交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行評議或評定,道路用地買賣以資更正,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前,上開相當期限應自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行評議或評定結果確定之日起算。其中原補償處分之違法如係因原公告土地現值錯誤所致,而有所更正,則應自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更正公告土地現值之公告確定之日起算。 參、補償之其他方式

本計畫在路線及橋梁新建位置勘選、設計上,徵收用地多為既有道路、農路、水利用 地,少部分為農田,買賣道路用地避免穿越與影響既有之聚落空間,減少本徵收計畫對範圍內之社 會現況影響至最低,除此之外,本工程闢建完成後,將可提供民眾便捷之交通服務, 並改善當地擁擠之交通現象,對於現況社會係有助益之效果。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道路拓寬及橋梁興闢完成後,對於區域產業發展以及觀光發展實為有效助益,應 可提昇當地居民經濟收入,改善社會現況、弱勢族群生活型態。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韓鐘麟說:「後來我想想不對,我要花生幹麼,不然花生給爺爺,從此我在綠島就有了『台北憨仔』的外號。」綠島人都覺得韓鐘麟是冤大頭,付了花生錢還不要花生。 由於臨時起意,總共須花費10幾萬元,韓鐘麟帶來綠島的現金不夠,只能隔1禮拜來支付。下次再來時,韓鐘麟發現旁邊一堆人排隊,原來大家都搶著要賣地給他。「鄉民不會寫字,名字也不會簽,我說不然蓋手印,所有人都先蓋好手印,排隊等我。」當時住在柚子湖的村民,都十分感激韓鐘麟,讓他們可以搬出交通不便的綠島,去台東定居。 後來有愈來愈多的居民聞聲而來,要拜託韓鐘麟買自己的地,全憑韓鐘麟自己挑。「但我偏好海邊、有視野的地」,不過也有些鄉民會拜託韓不只買海邊,也要買自家在山上的地,所以韓鐘麟的地才會遍布綠島,甚至許多土地的確切位置韓都不知,不過大都集中在公館村。 早年台東地政事務所都知道韓鐘麟這號人物,「因為他一人的地,便占了綠島私有地的1/3。」知情人士形容。 知情人士透露,綠島的地主韓鐘麟從1坪300元開始買,

(1)年滿二十歲或已結婚(2)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且取得土地及戶籍 登記皆需滿二年。 (3)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約756.25坪、2分半地) (新農地權狀面積:2500平方公尺含以上得以申請/原地主舊農地89年1月28前取得則不在此限仍得申請) (4)申請人需為所有權人,且無道路用地自用農舍。(5)農舍之興建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符合以上條件的農地,即可提出建蓋農舍申請,且為了確保農舍,是為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主管機關會嚴格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 所以若想蓋農舍,在買農地前最好先問清楚該地是否符合興建資格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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