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土地貸款銀行審核未通過,這時候該怎麼辦?要以個人持有的部份向土地貸款銀行申請持分貸款時,可是連申請資格都沒有的,更別說是要進行後續的土地持分算法。除非所有持分人都同意將該不動產拿出來做借款,且貸款債務是由全部持分人共同承擔,只要有不正常繳納貸款的情形,土地就會被法拍,因此持分地貸款較為麻煩。 想將持分建地辦理持分貸款,也需要道路用地與其他持分人共同出席辦理,許多有資金需求的土地持分人,無法徵求到其他持分人的同意而無法向銀行做借貸時,這時候台新代書民間土地持分貸款就是您不求人的好幫手。 持分土地貸款銀行拒絕,可以這樣做 持有持分建地,想做土地貸款銀行卻拒絕 銀行求助遭拒,轉向民間代書辦理持分建地貸款 持分建地在民間貸款會比銀行快嗎? 民間持分地貸款額度是多少?土地持分算法為何? 持分土地貸款推薦找台新代書辦理 持有持分建地,想做土地貸款銀行卻拒絕 彰化的劉小姐與哥哥妹妹共同繼承了爸爸留下來的一塊建地,劉小姐持有三分之一,開貿易公司的她資金流動較大,一直希望能將這塊持分建地賣掉,讓自己有更多的資金能夠運用。但哥哥堅持彰化的房價一定會再漲,到時候建地就更值錢了,現在賣掉太不划算要再放幾年,拗不過哥哥的她只好打消念頭。

持分道路貸款流程如何進行? 辦理路地持分貸款一定要所有持分人同意嗎? 辦理持分道路用地貸款,台新代書是你的首選 道路持分意思為何?一般俗稱的道路用地買賣分為三種,道路用地、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 道路用地為都市計畫的公共設施保留用地,在地籍圖、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為道路用地。 既成道路雖然在都市計畫圖上有標示,但不是保留用地,也沒有在地籍圖上標示,屬於私人鋪設的道路。 私設道路在地籍圖、都市計畫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是建物中供通行用的私設道路。 道路持分意思,顧名思義,就是由兩人以上共同擁有道路用地的產權,上述三種道路都是廣義的道路用地,道路用地買賣都可以劃分在道路持分的範疇當中。 道路持分建蔽率是什麼?

捐地換容積 收購路地新算盤雖然財政部於規定,購買公共設施土地捐地,必須以「實際交易價格」向國稅局申報,節稅空間已減少,但因部分縣市仍有「捐贈公共設施可增加建築樓地板面積」的規定,因此還是有誘因。93年中央政府曾編列15億元,將試辦政府向民間標購既成道路用地,由民間依公告現值提出合理價格賣給政府,再由政府選擇最低價格標購。94年北市分到3.8億元,已辦理並已決標。據瞭解,94年台北市政府標到的既成道路價格約是公告現值的二點七成,桃園縣政府也進行標購既成道路土地,決標也是兩成多,不過台北縣買到的價格較高,約是三成多。 如果能以公告現值的一、兩成購得道路用地,再參與政府標購既成道路用地,其間約有一到兩成的利潤,不過最大的好處就是「捐贈公共設施可增加建築樓地板面積」,由於部分縣市允許建商或公司行號,捐贈道路用地、公園預定地等公共設施時,可享受最高五○%的容積移轉獎勵,讓「捐地換容積」取代「捐地節稅」成為購買道路用地主因。 逾10米既成道路 市府首度收購 3月8日開標總額4.4億地主自提價格公告現值成數最低者優先配合中央政策,台北市政府將首度公開辦理10公尺以上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收購,預定月底公告,3月8日上午開標,招標總額為4億4830萬元,由公告現值成數最低者開始收購,請有意的地主把握機會。目前全市未徵收私有既成道路公告價值達8000多億餘元,因待徵收金額龐大,政府何時可以徵收仍未定,加上過去將既成道路用地捐給政府可以抵稅,民間私下有不少專門仲介既成道路買賣,讓既成道路地主,買賣道路用地將土地私下賣給有需求的財團或地主,再捐給公家抵稅。民間既成道路私下交易價格,一般也是依公告現值再打幾折出售。今年中央撥款補助4億4830萬元辦理收購。 市府財政局表示,台北市既成道路未完成徵收的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市府主動開闢的道路,計有6000多筆用地,徵收補償費用約需2000億元;

對於土地買賣流程有疑惑嗎?何時需要備證和用印?何時完稅或交屋?放心!讓嘉禾不動產用五個步驟快速帶你瀏覽土地買賣相關的資訊,一條線地快速帶你了解土地買賣流程! 土地買賣步驟土地買賣流程看似複雜,但其實只有道路用地主要5個步驟!分別是「是否有無經紀業者介入-擬定契約(支付頭期款)-備證與用印(支付第2期款)-完稅(支付第3期款)-交屋(支付尾款)」並由買賣雙方共同或協商指定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不動產經紀業者得協助辦理。以下就跟大家詳細的介紹這5步驟! Step.1 是否有無經紀業者介入a.買賣雙方自行交易者 買賣雙方滿意交易價格後約定支付的訂金並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b.買賣雙方透過不動產經紀業交易者 賣方若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各式不動產,過程中會約定委託收取服務報酬時機,以及買方若違約導致買賣雙法解除合約的服務報酬等相關事項。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一、計畫道路:(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道路用地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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