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的土地若被政府列為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大多會大呼倒楣,因為土地被政府綁住,無法有效使用,也不易轉賣,其中又以非都市土地最吃虧,因為在移轉時無法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輔英科技大學教授蘇嘉宏為此花了9年打官司,終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非都市土地的交通用地課徵土增稅條文和函釋違憲,行政法院也再審翻案,不料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竟不願全數退還之前已向他課徵的土增稅,形成「釋憲成功也沒用」的荒謬結果! 目前被借調至行政院海洋委員會、道路用地擔任國家海洋研究院海洋政,他在台南市善化區鄉下有塊472平方公尺的祖產土地,地點位於非都市計畫區,從他小時候有印象以來,這塊地的一部分就被當成農業道路使用,隨著台灣經濟發展,這條路愈開愈寬,占用他家土地的面積也愈來愈大,整塊地也被台南市政府劃為道路用地,但一直未徵收,2013年轉賣土地時,被課徵土增稅20萬727元,他認為相當不公平,因為都市計畫內的交通用地免徵土增稅,非都市計畫的卻要課稅,「這不是欺負鄉下人嗎?」因此決定打官司抗稅爭公道。 希望稅務機關和行政法院還他公道,不料在漫長的訴訟期間,歷經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統統都敗訴,但他不灰心,轉而聲請釋憲,終於獲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支持,2019年7月5日作出釋字第779號解釋,宣告《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要求主管機關2年內檢討修法。 此外,全體大法官都認為,財政部2001年11月13日發布解釋,指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路的交通用地,不屬於《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已違憲,不能再適用。立法院遂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修法,2021年5月21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非都市土地於徵收前移轉,若符合交通道路、公園、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公共設施使用,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為什麼有人要收購道路用地? 因為建商要蓋房子,需要使用容積移轉獎勵來降低成本,會收購道路用地的一般有,土地開發公司,房仲業者,個人投資客,建設公司,但最後也都是賣給建設公司,因為幾乎也只有建商才有容積移轉的需求。 ●有些人說一般地主持有道路用地其實根本沒有用? 1、不能說沒有用,應該說用不到,因為說要抵稅,那太划不來,只能抵一點點。

寶藏也同樣藏在細節中,道路用地買賣如果預先訂好解決對策,計算投資報酬率後仍有利可圖,就值得投資! ※ 更多文章: 法拍持分投資 持分是什麼?怎麼分割共有物?如何投資法拍持分物件賺取利潤? 法拍停車位 停車位怎麼計算?法拍停車位為什麼常被佔用或偷賣?如何拿回停車位? 法拍投標前準備 怎麼看法拍公告、查產權、寫投標書?為何會停拍?法拍投標前該做 5 個準備 法拍成本分析 買法拍屋或土地有什麼費用?法拍投資需評估的 8 大成本 & 7 大稅費 法拍分配價金 債權憑證 法院為什麼要拍賣不動產?法院如何分配拍賣價金?債權憑證多久更換一次?投資法拍屋必懂! 法拍代標 好的法拍代標公司怎麼找?判斷好代標的 4 面向 & 好代標提供的 4 大服務與 6 個好處

A:(一)、土地承買人應注意事項: 1、事前應先調查土地的地形、位置、現狀及界址,最好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謄本,再套上都市計畫圖,且詳查土地登記謄本。 2、買賣契約道路用地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正式委託的代理人訂立。該筆土地上如設定有抵押權登記,應先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在限定時間內塗銷該抵押權,以免買賣成立後,出賣人取得買賣價款後,一走了之。 3、查明該筆土地之使用管制情形,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甲建、乙建、農牧用地…等,因其使用性質、建蔽率及容積率等皆不相同。 4、參考附近已成交的實例價格,或參酌政府當年公告的土地現值予以決定土地成交價。土地上如有設定地上權、典權或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訂有基地租約權利人建有房屋,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這塊土地的權利。 (二)、土地出賣人應注意事項: 1、售價得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及附近成交價格訂定。 2、土地增值稅依有關稅法的規定,應由出賣人負擔。土地增值稅,係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若土地無漲價無增值,雖土地買賣移轉,仍予免稅。

真正位處市區的公保地數量並不多,加上大型建商高價收購引起地主惜售,導致主要都市計話區內的道路用地價格水漲船高。 道路用地指出,土地成本對於一個建案來說屬於「沈澱成本」,多數建商買地以前都會考量到基地效益,假設購買道路用地的成本持續墊高,使得基地可發揮的效益降低,政府透過容積移轉獎勵取得保留用地的做法就沒有實質效果,未來將影響政府取得公設保留地的進度。 都市計劃學者則指出,過去容積移轉辦法的用意,是為了解決政府因經費不足,無力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因此讓建商加入買回公保地的行列,如今道路用地價格持續飆高,市府已在研議修改或放寬現行法規,避免徵收進程受到延宕。(相關報導:五大重劃區最便宜 A7房價2字頭買氣熱到爆|更多文章) 學者建議,台中政府可以跟進其他縣市設立容積銀行的做法,讓申請者可以利用繳交代金的方式,換取較高的容積;亦或者放寬容積移轉獎勵辦法,讓大台中地區可以跨不同都市計劃區辦理容積移轉,以因應目前道路用地價格飆升的問題。 各級政府機關為了公共建設或公共利益,有時需要徵收私人土地做為特定之用途,或是因為土地長期至於公共利用之狀況下,變成所謂的公用地役關係時,政府應徵收該系爭土地作為公共或特定使用。而在徵收的過程中,政府有許多的行政行為,包括該不該徵收,徵收的程序應如何進行,徵收後應給予如何的補償等等,而在大法官解釋之中,對於土地徵收等相關議題也有不少解釋,是以本文將從最重要的釋字第400號解釋開始,介紹一連串相關之解釋,以及最近剛出爐的釋字第731號解釋。 壹、是否應徵收補償

很多人分配到的路地可能是在自己家門口,或者用來停車,不知道的人會怕自己家門口會被封起來, 或者是車也不能停了,其實道路用地是不會的,只要被規劃成道路,就沒有任何一個單位可以改變這個道路, 這是人民的通行權力。 一般仲介購買後在賣給建設公司,賺取差價,例如購入價是 30%的公告現值,但賣出賣 50%不等, 意思就是說地主賣出土地,最後真正到建商手上已經經過好幾層,地主等於被剝削了好幾次, 當然建設公司也有在購買土地,不過土地開發公司和很多中間人都想賺取抽成,很競爭, 所以很多人都被中間商以較低的價格收購了。 關於持分的問題,有些地主想要賣,但她不敢賣,可能是因為兄弟親戚的關係, 但是其實路地的持分是可以直接買賣的,也不會影響其他持分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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