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徵收法定補償情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所評定之補償市價、拆遷 補償等基準) 1.地價補償費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規定,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2.本案需用土地範圍內無任何道路用地建築物,有關地上之農作改良物之補償、遷移費由花蓮縣政 府所訂定「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規定辦理,以維 4 公平、公開原則。 (二) 徵收後之安置、就業輔導具體作法或救濟計畫情形(生存權之保障)(中低收入戶調查情 形): 新增用地範圍內無建築物,土地部分原則上以發放補償金為主。

既成道路如果屬於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所稱市區道路的範圍,也一併受該條例的規範。因此,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再縣市為縣市政府>得於既成道路上從事改善養護工作,並得設置路燈,號誌,擋土牆,停車場,等市區道路附屬工程<同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並禁止人民於既成道路上從事任何建築,其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處六百以下罰鍰<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 2. 如有擅自封塞通路,道路用地妨礙交通之行為,主管機關得強制排除<查原告所有之樓下通路部分土地屬都市計畫拓寬道路保留地,該項房地由原告買收後,仍繼續保留該通路供公眾通行,係屬既成道路,是原告封塞通路,即應予以拆除,即不容依據地役權之規定主張為民法上之私權紛爭。 且被告官署係以原告未經呈准,擅自封塞通路,妨礙交通,並危害公共安全,予以拆除處分,揆諸建築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並無違誤。

法定空地:通常在謄本上會有建號,或者可以去都發局查地號是否建築。 農地:謄本上的「註記」會標註,如果沒有註記,可發文去工務局查有無農地套繪管制。 畸零地 建築執照套繪:大多發生在原本一大片土地去申請建照,但只用了其中一小部分建築,由於『一地不能兩照』,所以剩下的一大塊土地都被該建照套住(如下圖)。 土地分割解套繪 如何解建築執照套繪? 以上圖例子說明,A 地為建地,B 房佔 A 地不到 20%,A 地被 B 房套住,其他區域不能再蓋其他房子。➜ 可申請原地分割,協同辦理法定空地檢討,拿判決書重新分割,重新申請建照。 如何解農地套繪? 並不是所有被套繪的農地都可以解套繪收購道路用地,只有在遇到某些情況或許可以解套繪。下面舉例說明: 假設有一塊農地 A 和另一塊農地 B,欲在農地 A 蓋農舍,但因法規限制不能超過 1/10,A 地面積不夠,故借 B 地給 A 地蓋農舍,即 B 地被 A 地套繪。 某買主買到 B 地,想解套繪有以下 4 種情形:

當然,除了政府應給予補償外,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在租稅方面也給予一定的減免,例如,依使用情況,免徵或減徵地價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或日後被徵收時,都免徵土地增值稅。 苗栗市華民路因政府未徵收取得道路用地用地,一卡就是10年,華民路並非個案,但各級政府卻有意或無意坐視大法官會議早於1996年解釋「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既成道路成了「護身符」不徵收,地主又背負沉重「既成道路」之名,有失公平正義。 既成道路徵收問題迭有爭議,大法官會議1996年解釋,認為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地主既已無從自由使用,因公益犧牲財產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也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預售屋不再主流?未來「2種房」成趨勢 ☀付了訂金,才發現在土壤液化嚴重地帶,怎麼辦? ?新上架!低首付熱銷好宅推薦 ?住在這…每天都可以跟大自然交朋友! 苗栗市華民路這板橋長約2公尺,工程費約50萬元,最近卻用了 2000萬元用地取得,才能施工鋪設貫通。記者范榮達/攝影 此外,若道路範圍內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如果沒有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華民路就是典型案例,2009年開通之初,僅就新闢道路部分徵收用地,社區內當成既成道路,都市計畫限制土地利用,又不去徵收,地主反彈設置路障主張權益,形同封路雖有可議之處,但政府坐收「便宜」也不可取,華民路一卡就是10年。 大法官會議解釋20多年過去了,但各級政府少見努力,落實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私人「既成道路」,苗栗市近10年徵收用地,開通8條都市計畫8公尺寬道路,另有1條市民代表會已通過預算,今年將會推動執行,苗栗市已經算是相對有進度。 苗栗縣都市計畫規畫1124條8公尺寬以下道路,至今還有648條未徵收,占57.65%,苗栗縣並非個案,而是全國通案,單單就這方面,既成道路未被徵收的地主,土地正義迢迢難以期待!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一、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 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 之。 二、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 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二、釋字第440號解釋(地下設施物之鋪設等亦應給予補償) 又關於都市計畫保留地之徵收或購買,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同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是關於都市計畫保留地得予徵收或購買已有相關法律可資適用,主管機關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依法使用計畫道路用地時,應否予以徵購,須考量其侵害之嚴重性,是否妨礙其原來之使用及安全等因素而為決定。對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用地,主管機關在依據法律辦理徵購前,固得依法加以使用,如埋設電力、自來水管線及下水道等地下設施物,惟應依比例原則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土地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以保護其財產上之利益。 貳、道路用地徵收補償費用之發放時點 徵收應給予補償費用,而補償費用之金額可能會有爭議,在爭議期間是否得延後發給,已經政府如有財政上的困難,可否以此作為理由拒絕徵收,大法官有以下三則解釋: 一、釋字第425號解釋(補償費不得無故延後發給) 惟土地徵收對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特別犧牲,是補償費之發給不宜遷延過久。……。此項法定期間,自應嚴格遵守,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一○號解釋解釋文第二項釋示:「需用土地人不於公告期滿完畢後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依照本院院字第二七○四號解釋,其徵收土地核准案固應從此失其效力。但於上開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依法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或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延期繳交有案者,不在此限」,從而土地徵收補償費之發給,除對徵收補償有異議,已依法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提出,並經該機關提交評定或評議或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延期繳交者外,如有延誤,自屬對人民財產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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