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經濟之發展。其他 無,本案已依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 法性做綜合評估分析。三、道路用地事業計畫之必要性、適當性、合理及合法性說明: (一)必要性:健全關西鎮中豐路道路安全,促進運輸業發展。 (二)適當性:符合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未改變原地上植被、地貌,對社會整 體之發展有益,故本案有其適當性。(三)合理及合法性1.符合『土地法』第 208 條之規定。2.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3.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柒、第一次公聽會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意見回應處理情形:詳如後附 編所有權人/陳述日期陳述意見內容 回應及處理結1何怡珊張碧逢111.4.291.反對政府徵收道路供私人住戶使用,買賣道路用地應予住戶私下跟地主購買。2.為何只徵收這 127 公尺長的 道路土地,如果要徵收應該要全線道路徵收,才有公益

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6號解釋(未依期限發給補償,徵收處分失效)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道路用地買賣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此項補償乃因財產之徵收,對被徵收財產之所有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予以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故補償不僅需相當,更應儘速發給,方符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倘若應增加補償之數額過於龐大,應動支預備金,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致未能於十五日內發給者,仍應於評定或評議結果確定之日起於相當之期限內儘速發給之,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 三、釋字第652號解釋 1.相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上述所謂相當期限道路用地,應由立法機關本於儘速發給之憲法要求,以法律加以明定。於法律有明文規定前,鑑於前述原補償處分確定後始發現錯誤而應發給補償費差額之情形,原非需用土地人所得預見,亦無從責其預先籌措經費,以繳交補償費之差額,如適用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等上開法律規定,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十五日或三個月內通知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並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完竣,事實上或法律上(如預算法相關限制等)輒有困難而無可期待,故有關相當期限之認定,應本於儘速發給之原則,就個案視發給補償費差額之多寡、預算與預備金之編列及動支情形、可合理期待需用土地人籌措財源之時間等因素而定。然為避免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遲未發給補償費差額,致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受損,參酌前揭因素,此一相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相當期限之起算日 關於上開相當期限之起算日,因原補償處分之違法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價標準認定錯誤所致,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提交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行評議或評定,道路用地買賣以資更正,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前,上開相當期限應自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行評議或評定結果確定之日起算。其中原補償處分之違法如係因原公告土地現值錯誤所致,而有所更正,則應自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更正公告土地現值之公告確定之日起算。 參、補償之其他方式

另受贈前之改良費用、增繳之地價稅得減除或抵繳;其為經重劃之土地,還可主張減徵百分之40的土地增值稅,惟上開再移轉土地,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期間」,應合併計算原贈與人持有期間。 又如果所贈與的土地係經辦理重購退稅仍於5年列管期間者,一旦辦妥配偶移轉產權登記,即屬實質移轉,其原依重購退稅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所以在決定贈與移轉之前,仍請確實了解並掌握時機,以免因小失大。 Q 移轉房地給子女,道路用地究以買賣或贈與方式稅負較輕? 土地增值稅 A 就地方稅而言: 一、契稅: 買賣或贈與建物,應負擔契稅皆相同,目前稅率為百分之六。 二、土地增值稅:買賣或贈與土地,以一般用地稅率核算增值稅,稅額皆相同。依漲價倍數,稅率分別為百分之20、百分之30、百分之40。 而自用住宅之稅率為百分之10,惟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並不能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避免嗣後爭議,仍請確實依交易事實申報,以維護課稅公平。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其中第一項有關道路之定義,一般道路用地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本計畫新建橋梁及道路拓寬,徵收用地多為既有道路、農路、水利用地,少部分為農 田,並無林業、漁業及牧業等產業。道路用地本案盡量保持當地原有農田之完整性,整體而言 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較為輕微。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徵收計畫係因路權所需範圍而劃設,並已儘量以工程克服方式將徵收面積達最小幅 度,因此其土地利用完整性應不致產生影響,如在徵收土地產生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 之情事,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巿或縣 (巿)主管機關申請

如果是,就不用擔心,依法規不能阻擋 A 地通行。 如果不是法空,或者買賣道路用地在建管前根本沒有法空的法規,就需向 B 地請求袋地通行權,或是買下 B 地。 若 B 地是畸零地,可以看它是國有的還是私有的? 國有:可向政府申請畸零地合併使用,然後向國產局申購該地。不過要注意地的大小,因為要遵守私設通路的法規。 私有: 買下它。 申請袋地通行(注意寬度、深度留多少要拿政府申請的來訴訟,不能用代書量測所畫的)。 調處:申請畸零地調處。 建物未保存登記 就要調謄本查有沒有建照的標記: 有建照 ➜ 被套繪。無建照 ➜ 需向 B 地請求袋地通行權。 沒有建物的話,要看過去兩地是不是同一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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